文/開放文化基金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中華民國軟體自由協會、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
醞釀兩年多,數位發展部箭在弦上。統合電信、資訊、資安、網路與傳播共五大領域的政府業務,並在近期由籌備小組召集人唐鳳政委透露將設置 6 司 2 署。數位發展部肩負了領航國家數位轉型、接軌國際的重大責任,然而,新的數位轉型規劃相關政策未曾具體說明,形成數位發展部巨獸臨門,各界卻霧裏看花的現象。過往臺灣的數位發展政策,往往有經濟掛帥、硬體建設優先的傾向,但對平等、永續、民主、法治等國際重視的「軟實力」缺乏充分考量。
面對即將上路的數位發展部,公民社會期待一個能「促進自由開放、保障民主人權、鼓勵公共參與」的創新部會,並以此聯合聲明提出六點具體訴求:
ㄧ、數位發展部應儘速說明其施政規劃如何呼應或改革現有的國家數位政策綱領:
目前行政院已有「智慧國家方案(2021-2025)」做為中長期的總體數位發展方針,成立專責部會並不在此規劃中;迄今,數位發展部也從未釐清,究竟會延續既有的政策框架,抑或全面革新? 除此之外,涉及行政部門改組的「數位發展部組織法」去年通過後,其它攸關數位發展部重點業務的相關法制基礎,例如「資料治理法」、「政府數位服務法」等,都只聞梯響,尚不見任何具體內容。
然而,以愛沙尼亞為例,無論推展數位治理或數位身分證,皆先有國策藍圖,再建立法源依據,最終才落實於機關建設和政令施行。此作法不僅博得人民信任,更增加政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機會,讓愛沙尼亞躍升為數位大國。臺灣實應借鑒。
二、數位發展部應重視整體公部門的數位培力:
成功的數位轉型不可能僅靠單一部門或少數專責人員,而需提升整體公部門的相關能力。以資安來說,目前資通安全署的組織法規,僅將各機關的既有資安人員視為培力對象,並無提升整體公務人員相關職能。但我們認為,在公部門的數位化及資料交換程度不斷提高的當下,提升全體公務人員對資安風險的認識,應是重中之重。
此外,跨域協作是數位轉型的核心,數位發展部應在過去「公共數位創新空間 (PDIS)」 的實踐基礎上,繼續推動體制內的協作機制,加深跨部會與多方利害關係人交流合作,才能在數位時代因應複雜議題、釐清問題、找出共識。除此之外,數位發展部的組織執掌包含政府資訊人才的管理,但臺灣公部門長期面臨採購、人事等法規限制,無法開出具有競爭力的薪資吸引產業人才,數位發展部亦應對此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三、數位發展應基於全面性的人權考量:
數位發展部在規劃其施政藍圖時,無論是政府服務或是產業經濟的數位轉型,皆應考量如何確保基本人權的行使。這不僅是國際趨勢,更是數位發展部要踩油門急速往前時的重要方向盤。且數位人權不應限於弱勢族群或偏鄉問題,巨量資料時代之下,政府服務、產業業務數位化時,更不應偏廢,應確保公民個資保護、隱私權等基礎權利,如在拓展個人資料自主運用時進行隱私風險評估。
雖然目前台灣個資保護業務由國發會負責而非隸屬於數位發展部,但要求成立獨立隱私專責機構的民間呼聲已十分強烈。此外,數位工具或數位身分的擁有,不應當是使用公共服務或公民參與的必然前提。在數位發展部推動公民參與與和公共服務的數位化時,應避免加深數位落差、充分尊重民眾自主,應提供民眾多元的線上/線下管道,並隨時檢視民眾的基本權利是否因為數位技術或設備的限制而受到負面影響。
四、數位發展部應建立公私協力機制:
強健的公民社群和良好的公私協力,皆對臺灣數位轉型的成敗有關鍵影響。例如美國政府與其支持的開放科技基金會 (Open Technology Fund) 長期和全球各方非營利組織合作,不只進行數位權利倡議,更因引進民間力量,得以研發出許多強大科技工具,協助倡議者保障隱私、對抗言論監控。臺灣作為亞洲民主程度較高的國家,兼有強健的科技社群及公民團體長期關注和致力於提倡科技發展、杜絕極權威脅、數位化民主人權等議題。
然而,目前數位發展部釋出之內容,卻未曾側重和具體說明如何善用台灣特有的公民社群優勢、建立公私協力機制,如此恐錯失帶領臺灣打破國際孤立、形成區域同盟的良機。我們認為,數位發展部未來的施政規劃,應強化公民社群抵禦數位威脅的韌性、並以深化臺灣的數位民主為重。
五、數位轉型應以促進民主參與為最終目標:
目前臺灣積極參與國際開放政府相關倡議,也已有開放政府、開放國會等行動方案,表現可圈可點。但在數位轉型與資料治理層面,仍過度強調政府服務的便利性、以及資料開放的經濟附加價值。我們必須提醒,無論是開放資料或開放政府,其本意應是藉由科技工具的發展促進公眾參與,在公私互信協力下,使政府運作更加公開透明、允許監督、強化政府施政責信、提供多元面向的施政方案。我們認為,在版本快速迭代的數位治理時代,唯有深化民主參與,才能避免如同推行數位身分證時引起的科技黑箱以及行政濫權爭議。
六、落實開放原始碼和開放資料的數位治理願景:
我們支持歐洲自由軟體基金會提倡的「使用公共款應公開原始碼(Public Money, Public Code)」觀念,認為以稅金建置、採購、租貸的政府數位系統,也應把原始程式碼公開,不僅可以讓大眾協助改善系統運作或偵測資安漏洞,也能利用開源的程式碼衍生出更多創新成果,更不會因懼怕更換廠商導致系統重建,造成「萬年廠商壟斷、政府任憑擺佈」的後果。
目前德國、丹麥等國皆將系統開源明訂為政府數位轉型的基礎環節,顯示其可行和發展性。 在開放資料方面,其本意不在加值應用或科技應用,而是促進公眾參與。數發部應設法提升公部門對於開放資料的正確認知與接受度,避免機關投入過多資源於數字導向的評比。期許數發部能建立良好的開放文化,檢視軟體授權的採購與使用,以自由與開源軟體為預設選項,減少不必要的授權支出,並設有預算以鼓勵產業提供自由與開源軟體相關的服務,落實開放科技自由精神。
總結本共同聲明所提之六大期許,誠如開放政府是我國持續持續推動的方向,未來的數位發展部應做為政府開放、公私協力模式的創新實驗與示範機構,為我國的數位發展乃至各科技建設打造健全的基礎。我們認為,唯有完備的數位人權保障機制、基於民主參與達成社會信任,才能最大化數位發展的空間,期望透過聲明呼籲,政府能完善相關法制並公開說明框架,重視公部門的數位培力、納入數位人權思維、建立公私協力、促進民主參與、落實開放原始碼和開放資料,以發展更宏觀的數位治理藍圖。
【共同發起團體】 開放文化基金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中華民國軟體自由協會、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