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國彥律師與彭啟倫醫師針對障礙者的處境進行交流。圖/廢死聯盟
文/吳奕靜(廢死聯盟執行秘書)
刑法第19條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我國刑法規定,行為時具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犯罪者應考量減輕其刑,甚至是不罰。近幾年來精神障礙者犯下重大刑案引發關注,每當判決結果出爐,經常受到輿論質疑:「裝病就能逃死」、「精障已成免死金牌」……。明明是已經訂定的法律卻仍會受到質疑,那為什麼會這樣規定?
廢話電子報邀請承辦過多起心智障礙者重大刑事案件辯護工作的翁國彥律師,以及接觸過不少觸法精神科患者的彭啟倫醫師,針對心智障礙者面臨的司法現況進行交流,希望透過他們的實務經驗分享,讓讀者更理解精神障礙者面對司法的困境;與其排斥精障者,不如思考如何與他們和平共存。
負擔全責並不公平
翁國彥律師認為,我國刑法承襲自德國,應是考量心智障礙者犯罪時的判斷能力較一般人弱,要求他們負擔完全的責任並不公平,因此必須減輕。回顧立法脈絡我們可以發現,刑法有針對聽障人士減輕其刑的規範,那麼為什麼視障、其他障別或精神疾病患者卻不在範圍內?這正顯示了司法在不同時代對身心障礙的理解落差,即使到現在仍會碰到許多困難。精神科醫師彭啟倫補充,刑法19條在2005年的修訂也是傾向德國刑法方向修改。但德國刑法針對精神障礙跟心智缺陷其實詳列了許多要件,台灣對精神障礙跟心智缺陷的範圍則較缺乏更明確的解釋,這也造成法律、司法精神醫學在面對個案時,有判定上難以對話的狀況。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6條所發布之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9段前段提及,「對於面臨特殊障礙以致無法與他人同等地為自己有效辯護的人們—例如有嚴重的心理社會和智力障礙的人們、或是僅有有限的道德責任的人,締約國必須避免判處死刑。」障礙者不應判死這樣的見解,也曾在不同判決中獲得法院的援引及使用。但在法律規定之外,還可能怎麼理解障礙者在社會上及面臨司法的處境?
障礙者面臨的司法現況
國彥分享,自己接到個案時首先就會遇到如何溝通的問題。雖然每位被告狀況不一,但碰到無法對話的狀況,若有家人從旁協助,可能有機會相當程度理解他的狀態,但若連絡不到家人呢?羈押狀態下,被告所獲得的醫療處置是以鎮靜為導向的「穩定藥物」,使其遲鈍昏沉。而當被告進入地檢署、法院,則可能碰到法院不能理解障礙者處境,亦無法理解被告為什麼會成為一個犯罪者。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的說明經常被認為是為被告開脫的藉口,彷彿一個人沒有照顧好自己的身心狀態本身,就是有罪的。
曾有一位國彥協助超過五年的個案是慢性精神病人,剛接觸時對方四十多歲,她因為先生外遇受到很大的衝擊,睡不著便開始領安眠藥吃,逐漸對安眠藥成癮,一天吃下二十幾顆藥仍睡不著,每天在家吃藥、睡覺,醒來就出門晃晃。有一天突然拿著刀到自家樓下搶銀樓,整個過程都被監視錄影器錄到,包含搶完呆站在路上的整整一分鐘。律師一審時跟她溝通已經感覺得到她的反應不符實際年齡,送精神鑑定也發現可能受到藥物影響,導致大腦損傷、智力邊緣,符合刑法19條第2項減輕刑責事由,但因為持刀強盜,一審判得很重,二審才獲得緩刑。後來她精神狀況逐漸穩定,從事清潔公司的工作,重新建立服藥習慣。但就在去年夏天,國彥又接到她的消息,快要五十歲的她竟在藥妝店偷東西,被店員逮到。這次開庭,法官以罰金的方式快速結案。我們理解台灣的司法官案件量很大,結案壓力經常讓法官無暇針對這類輕罪案件進行更多審酌,但是從整個脈絡來看,快速結案無法根本解決問題,甚至成為惡性循環,遑論讓她接受治療或保護管束。
難以根治的惡性循環
國彥律師也曾辦理關於就審能力欠缺的案件。被告為智能障礙者,法院了解被告的狀況,明知開庭無法實質審理案件,礙於程序卻仍須在案件審判期限內繼續開庭,透過每次開庭去確認被告的智能障礙是否改善而有能力就審。實務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4條應停止審判的後續規定不明,因此鮮少有案例根據規定而停止審判。
在國彥的辦案經驗中,上述類型的案件比新聞中常見的重大刑案多更多,而這些以竊盜、性騷擾類型為主,讓人不舒服的輕案,卻會被判處監護處分最重的五年。大眾容易想像精神疾病患者犯下的都是重大案件,但其實一再發生、相對較輕的案件,反而被忽略,即使被告有律師和社工的協助,她還是可能出現無法控制自己的狀況而重複犯案。也許我們應該要問的是:我們能否接受這樣的人,在不危及安全的狀況下,與我們共存在社會中?
曾犯下殺父之罪的「好人」
彭啟倫醫師最早接觸因精神疾病犯下重大刑案的患者C,是一位長期流連在精神科醫院急性病房與慢性病房的五十歲男性,平常在病房中的他總是願意協助醫院公共事務或幫助其他患者,也會主動提及身為一個人父,無法參加兒女婚禮的失落感和想回家的期待。他的家庭社經地位高,家人雖給予經濟支持卻鮮少來探視,了解後才發現他年輕時曾犯下殺父之罪,曾受到監護處分。「在不認識他之前,只知道他在案件中可惡的行為,可是越來越了解他之後,我覺得他其實心地很善良,就算有妄想症狀,陷在自己的世界中,也不至於影響到他人。當時我就萌生『精神病人殺人是否應判處死刑』的疑惑。」啟倫說。
近期社會上正如火如荼地討論司法精神醫院的建置,精神醫學界普遍的傾向是釐清醫療與矯治的分工,若真的大家有共識要讓醫師來處理社會安全問題,也應思考目前的資源配置能否達到理想的目標。而精神科病人可以決定自己想要在哪裡、如何生活嗎?啟倫行醫過程中常見精神科病人的意思自主難以實踐或被尊重,決定權往往落在家屬與醫療人員身上。這並非全然是醫療人員或家屬的問題,而是大家如何想像「自主」的圖像,以及醫療制度以績效、健保規範為導向時,大家沒有空間來好好聽彼此的需求、好好聽患者說話。
障礙者可不可以自己做決定?
患者F住在精神科慢性病房十多年,平常在醫院會協助修剪花草等工作,但有一天他被發現有口咽癌症。F希望可以找姊姊討論醫療計畫,結果姊姊以自身宗教的信仰為由,認為弟弟生來已經有這麼多的痛苦,希望不要讓患者知道太多,也不要積極治療。起初啟倫也疑惑姊姊的決定,但經過社工的協助與多次溝通,最後F接受了最基本外科的處理,現在還能維持基本的生活。啟倫說,其實溝通的過程需要花費很多心力,他不敢說自己有辦法對每位病人都做到這種程度,但至少有一兩位自己還可以努力溝通協調,嘗試去實踐患者自己的想法。尤其很多情況下,精神科患者與家屬/照顧者是依賴關係,若家屬無力照顧時該怎麼辦?照護責任僅落在任何單一群體都會是不穩定的支持系統。
以績效為主的生態成為障礙者面臨的日常
如何增加精神障礙者在社區的社會支持,轉銜機制以及安排個管的制度更顯重要。現在監護處分的訪視基準常常較流於形式,但患者的狀態是否適合於該處所監護較少思考。而第一線工作人員為完成工作任務,難以顧及品質,轉銜的單位也缺乏整合,讓患者每天都要不斷向不同單位回報自己的狀況。政府如今雖有心衛社工專門針對複合式的高風險對象進行服務,但社工缺乏實質權力可以整合個管團隊,心衛社工人員也仍稀缺,這是未來必須面對的困境。
精神健康問題有沒有辦法在司法程序中獲得處理,是可遇不可求的事情。有時甚至會受到司法對社會安全程度的定義影響,比如法律規定最低標準是「無自傷傷人之虞」,那麼對應的治療計畫最高目標也就會是「無自傷傷人之虞」,治療成效達到患者「戇戇呆呆(gōng gōng tai tai)」、不吵不鬧,不會有攻擊性,也許就滿足了條件,可以撤銷原本監護處分的目的,但這樣的處置其實無益於這個人的自主生活及發展。
與缺陷共處
生祥樂隊有一首歌〈仙人遊庄〉,寫精神障礙者在過去農村社會裡鎮日遊蕩,看似無人聞問,卻能與村莊的人們共同生活,互相理解包容。無論在過去的鄉村或如今的城市中,「仙人」始終存在,也沒有一套固定模式可以告訴我們,怎麼做才是絕對,但與其防備、害怕、排斥這些受到精神障礙困擾的人們,不如以理解作為起點,試圖認識他們,與他們共存。
啟倫說,比起單純開刀、開藥,他認為去理解障礙者才是更重要的事,許多障礙者的問題並不是單純的同理或開藥就能處理。他總會想,若能給予障礙者良好的建議或專業知識支持,是不是有機會可以少開很多藥?他自己也因此踏上了法律的學習之路。最後國彥也分享,辦理障礙者的案件像是一段自我認識、述說的過程,他自己喜歡觀察人、理解他人的故事,看見他人的缺陷,彷彿也是在觀照自己的缺陷。透過專業去告訴社會大眾怎麼學習跟人性裡的缺陷共處,這是人類共同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