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勞政分工不合作 勞工權益被罔顧
今年4月6日,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楠梓電)的31名菲律賓籍移工,向1955申訴雇主有薪資結構不明、加班費給付不足、薪資單無雙語、膳宿費、稅款等等問題,有違反勞動法令之嫌。而因為楠梓電位於加工出口區內,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並未直接處理該項勞資爭議,而僅是函轉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處理。
然而,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的對勞資爭議的處理荒腔走板,而理應是對勞動法規更加熟稔的勞動主管機關——高雄市勞工局,居然對此視若無睹,不僅沒有積極介入、撥亂反正,反而不斷以輕謔的口氣質疑移工,試圖解消移工爭議的動力。
在勞檢員人數普遍不足、勞動檢查不會主動啟動的狀況下,勞工對權益被侵害提出的爭議,是勞權的最後保障,也是勞政主管機關執法的最小作為。但是,在高雄市政府的管轄範圍內,似乎連這個最小的執法作為都充滿問題。
【時間順序表 Chronological Table 】
日期 Date | 事件 Events |
4 / 6 April 6 | 楠梓電移工向1955申訴表示,有關於薪資結構不明、加班費給付不足、薪資單無雙語、膳宿費、稅款等等問題,資方涉嫌違反勞動法規。 |
4 / 12 April 12 | 高雄市政府函轉「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
4 / 14 April 14 |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回文(經加四勞字第1110003711號函)重點簡述如下: 有關薪資給付、加班費等,還需要調查。說明三:該公司提供移工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但雇主提供薪資明細表之語文類型部份,法尚無明文規定,故建議台端可循勞資協商方式處理。說明四:若台端有勞資關係或權益受損相關問題,建議可至本處申請協調或調解,以維自身權益。 |
5 / 3 May 3 |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回文(經加四勞字第1110102233A號函)重點簡述如下: 說明二: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涉嫌違法。請公司10日內陳述意見;其他申訴項目都查無違反勞動法令規定。說明三及說明四,同上函。 |
5 / 19 5 / 24 6 / 8 May 19 May 24 June 8 | 高雄市勞工局人員打給勞工說明,重點及影響移工權益部份節錄如下:
重複強調,加工出口區已調查回覆,除加班時數涉嫌違法,將讓公司說明外,其他沒有違法。多次重複強調,膳宿費係根據最後一份同意書做決定。公司曾經提供翻譯,就符合薪資單雙語的規定。調查後的結果,不可能告訴勞工。 有政府部門調查後的報告,勞工局不會對其提出反對。強調政府部門的分工:勞工局負責轉案、加工出口區負責調查,但是,加工出口區沒有通譯人員,沒人可幫移工。勞工要求面對面開會,勞工局一直以疫情及太多人難立即解決為由阻止。 |
分工而不合作 Division of labor but without cooperation
首先,我們第一個疑惑是,「高雄市勞工局」和「加工出口區」的分工為何?
以法院而言,兩個皆有管轄權的法院,應該都有處理同一案件的責任;在沒有特別規定的狀況下,就看原告如何選擇。然而,高雄市勞工局以電話向移工說明時提到,因為楠梓電在加工出口區內,所以發生勞資爭議時就要「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處理。然而,這是依什麼樣的法源進行分工?為什麼移工不能選擇向勞工局申訴,只能被迫由一個通譯人員都沒有的「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處理?
當移工打給1955申訴後,1955是將案子轉給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而高雄市勞工局的責任,難道就僅僅是將案件轉給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若是如此,移工不只是申訴管道的選擇被限制,還因為必須一直轉案,這期間多花的勞力時間費用,豈不白白浪費公帑?且增加了移工承擔雇主、仲介壓力的時間、拖延申訴案件的處理時間?
再看高市勞局人員與勞工的對話截錄(如下),我們可以知道「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連一位雙語人員都沒有。我們不禁要問,如果「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有處理移工申訴案件的責任,怎麼30年來,居然連一位雙語人員都沒有? 若是如此,30年來的相關爭議案件,都是怎麼處理的?
勞工 worker:So the Nanzi processing zone office is near last. I mean, it’s here in Nanzi office one, right? What I mean is the Nanzi processing zone office investigate. Right, maam.( Yes.) So where is the office of the Nanzi processing zone? Ma’am.
(工:所以楠梓加工出口區的辦公室是近,我的意思是,它是在楠梓的辦公室,對嗎?我的意思是,楠梓加工出口區的辦公室調查的,對嗎,女士? (對)那楠梓加工出口區的辦公是在哪裡?女士。)
勞工局人員 Kaohsiung BLA :In Nanzi.Okay? If you want to talk to them and you need to go to their office, during… it depend the covid-19 situation, can you get inside or not? I don’t know.
(官:在楠梓,好嗎?如果你想跟他們講話,你需要到他們辦公室,在…根據疫情的狀況,你可以進去嗎?我不知道。)
勞工worker:Okay, or maybe…
(工:好的,或者可能…)
勞工局人員Kaohsiung BLA:if you don’t believe me, you can call, you can let MECO to know, and let the MECO call to the Nanzi processing zone. Do you understand what I mean?
(官:如果你不相信我,你可以打電話,你可以讓meco(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知道,然後讓meco打給楠梓加工出口區,你懂我的意思嗎?)
勞工worker:I understand. So maybe I can direct to the…
(工:我瞭解。所以我直接到…)
勞工局人員Kaohsiung BLA:because if you cannot, because the Nanzi processing zone office, no translator, even if you talk to them and talk to them or go there to looking for them, but no one can communicate with you and how come? who? who can help you? OOO, can you talk to me in Chinese now? could you?
(官:因為如果你無法,因為楠梓加工出口區辦公室,沒有通譯人員。就算你跟他們說,或到那裡找他們,但是沒人可以跟你溝通,為什麼?誰?誰可以幫你?OOO,你現在可以跟我用中文講話嗎?你可以嗎?)
you can go and you can ask somebody, okay, who is the personal in charge about this case? But if they cannot to communicate with you, I’m so sorry. We are not in there. We don’t know how to help you to talk with them…
(官:你可以去,你可以問人,okay,誰是負責這個案子的人。但是,如果他們沒辦法跟你溝通,很抱歉,我們不在那裡。我不知道可以如何幫你跟他們講。)
另外,兩份加工出口區的函文裡都提到的「若台端有勞資關係或權益受損相關問題,建議可至本處申請協調或調解,以維自身權益。」——在加工出口區沒有雙語人員、高雄市勞工局不在該處、沒法協助的狀況下,移工可以如何知道、履行這個權利?主管機關如何向勞工說明了嗎?移工該如何申請協調或調解?協調會或調解會,這30年來,都是怎麼進行的呢?
不合法的法令解釋 Illegal statute interpretation
再者,我們也要問,對於政府單位明顯違法解釋的狀況,同為勞政主管機關的單位,應該如何處理?
4月6日,勞工向1955申訴;4月12日高市勞局函轉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兩天後,「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就回文並副本給高市勞局,提到「至於該公司提供移工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但雇主提供薪資明細表之語文類型部份,法尚無明文規定,故建議台端可循勞資協商方式處理。」對於加工出口區如此明顯違背法令的解釋(詳下說明),高雄市勞工局可以「惦惦不出聲」?
高市勞局人員在回覆勞工的對話裡這麼說
okay? We already to learn the Nanzi processing zone,ok? and did some procedure first, and they already answer. We wouldn’t against them, because they say, no more problem. We just depend their report and answer. After investigation from another government department, they say no more problem. We just only and say no more problem about your company.
(我們已經從楠梓加工出口區瞭解了,okay?而且已經做了一些程序,且他們已經回覆了。我們不會反對他們。因為他們說,沒有問題。我們僅會根據他們的報告和回覆。在另一個政府部門調查後,他們說沒有問題,我們就會說你們公司沒有問題。)
對於「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做的調查和決定,作為「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的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不會提出任何異議——這是高雄市政府的一般作為嗎?選擇如此作為的法源依據是什麼?公務人員看見違法卻不糾不舉——不涉嫌瀆職或圖利?難道也沒有任何行政責任?
然而,在高雄市勞工局對移工的說明裡,我們或許可知其一二:高雄市勞工局或許「不只是不為,甚至是沒有能力為之」。也就是說,透過高雄市勞工局人員對移工的法規說明,我們嚴正質疑,高雄市勞工局對於相關法令的理解和執行,根本就不合乎法規。
以下,我們就「時間順序表」中,高雄市勞工局向勞工說明的幾個疑點舉例:
1.移工膳宿費問題 about the food and lodging fee for migrant workers:
高雄市勞工局人員在向多位移工說明裡,多次重複強調,膳宿費得依據勞工和公司簽訂的最後一份合意書認定。
然而,勞動部早在2013年便有解釋令〈勞職管字第 1010036916 號函〉「要旨:雇主原則上應依勞動契約給付約定工資、按約定金額扣除膳宿費及按約定負擔外國人來臺(返國)機票費,主管機關於實施工資檢查時,倘發現勞動契約約定之內容與工資切結書約定內容不一致,應以較有利於外國人之約定,作為工資檢查之準據。」
關於移工膳宿費,勞動部目前認定的唯二有效文件,就是「勞動契約書」和「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且根據上述函釋已明確可知,當兩文件內容衝突時,應以「較有利於外國人之約定」為準。為何高雄市勞工局人員居然還百般強調所謂「以最後一份合意為準」呢?
2.雙語薪資單問題 about the Bilingual Payroll:
高雄市勞工局向移工說明表示,公司曾經提供翻譯,就符合薪資單雙語的規定。然而,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6條第1項前段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外國人之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亦即雇主給付工資時,薪資明細表就應有雙語。高雄市勞工局超譯法規,做出「曾提供翻譯就合法」的解釋,又是依據什麼樣的法源呢?
3. 調查結果問題 about the result of the investigation:
高市勞局人員對移工表示:
But when we punish your company, we wouldn’t tell you all, oh, your company violate regulation. So you can have a party. no, that’s impossible. Do you understand what I mean?
(但是,當我們處罰你公司時,我們不會告訴你們說,喔,你們公司違反了規定。好讓你們開趴。不,那是不可能的。你懂我的意思嗎?)
高雄市勞工局,就算不知道《勞動檢查法》第33條第1項「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勞工申訴後,應儘速就其申訴內容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並應於十四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至少也應該知道《勞動基準法》吧?
《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確實不用開趴,因為遵守法律、執法機關好好執法、處分,僅是其基本職責;然而,高雄市勞工局的意思,到底是什麼呢?我們百思不得其解,請高雄市勞工局提出說明!
罔顧移工權利 Disregarding migrant workers’ rights
高雄市是全台移工人數第4多的城市、台灣引進移工也已30年。然而,高雄市轄內兩個對於勞資爭議有權責的政府機關,居然不但在程序上怠惰,更曲解法律規定、無視法律明定事項。更遑論已內國法化的「兩公約」,連立法已久、照理說應該也要被「依法行政」已久的《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這兩政府機關居然仍會違法解釋、甚至不知相關規定!如此怠惰,且踐踏在移工基本勞權之上的行政機關,實在令人髮指!
我們要求: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應盡速邀請相關移工團體,就兩者的職權與分工召開說明會,並對上述違法的解釋,提出說明!
聲援團體
現場發言團體:
— 3楠電WUS/本案勞工migrant workers(Jories, Richelle, Delfin)
— Domestic Workers Union (DCU) -Tisay
— 新高(何政家)
New Kaohsiung City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nkcftu)
— 高市產總 (林順基)
Kaohsiung City Con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kcctu)
— 永安漁會勞工(邱冠綺)
worker of young an fishermens association
現場聲援團體:
— 台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 雲林產業總工會
Yulin County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 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 Taiwan International Family Association (tifa)
— 勞權會
Labor Right Association
— 台灣城鄉公民培力協會
Educational Association for Rural and Urban Taiwan
— 高雄市人民團體聘僱人員職業工會Kaohsiung City NGO Employees’ Union
— 高雄市輔育人員職業工會
The Union of Kaohsiung Educare Professionals
—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Alliance of Educare Trade Unions
— 高雄市教保人員職業工會
Union of Childcare and Education in Kaohsiung
— 屏東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
Union of Childcare and Education in Pingtung
— 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
Not-for-Profit Organization Industrial Union
左翼聯盟 The Left Party
新海瓦斯工會 Shinhai Gas Trade Union
新國際理論與實踐中心 New International
海潮智庫 Peacewave Think T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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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勞工局都怎麼跟移工講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