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今年初媒體報導中州科技大學國際產學專班烏干達籍境外生遭遇,校方沒有提供承諾的英語課程,獎學金也跳票,還被派往和所學無關的異地工廠工作。教育部認定學校有重大違失,施以111學年度全面停招、列專案輔導學校及扣減相關補助經費等懲處措施。一月底彰化地檢署展開偵辦,查辦相關人力仲介公司,今年八月媒體再度報導,彰化地檢署查辦中州科大案人力仲介公司,發現公務員疑似涉及貪瀆案外案,正擴大搜證偵辦中。
大專院校境外生人數快速成長,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統計資料,境外生人數由100學年度5.7萬人,成長至108學年度12.8萬人,110學年度則因COVID-19邊境管制下降至9萬2,963人。產業移工108年43萬9,694人,110年42萬5,877人。相對而言,境外生人數與產業移工人數約呈1: 4的局勢。如果政府不妥善處理境外生問題,難道真的是要利用學工滿足移工不足的缺工問題?
我國高等教育招收境外生應該清楚定位目標,不應該成為教育商品買賣,更不應該作為少子女化的唯一解方。因此在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讀的政策上,應先說清楚目標,再擬定合適的政策。
境外生或可充實高教生源,但更應重視其基本權益
種什麼因,得什麼果。境外生在臺灣之所以不斷出現打黑工或是被壓榨之事,最主要的原因是開放境外生來臺就讀的原本目的在於解決少子化,大專院校生源不足的問題。但生源不足的學校,或可能是辦學品質比較不佳的校院,本就難以吸引境外生就讀,再加上財務狀況不佳,根本無法負荷境外招生的經費和獎學金,以致仲介禿鷹橫行其中,而受害的就是被哄騙來臺的境外生。中州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
因為目的錯誤,所以政策偏離正道,教育部事前把關與事後監督的作為不足,以致不斷傳出弊端。為了避免弊端不斷發生,應該重新釐清開放境外生來台就讀的目的,無論是文化交流輸出,或是參與國際人才培養,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就是不應該作為解決生源不足的唯一解方。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五條已明文外國學生招收之名額,是以教育部核定該校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的百分之十額度外加核定為原則,並有超過百分之十增量計畫(包括品質控管策略及配套措施)報核定機制,且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及專案的學位專班還不包含在內。境外生來台就讀或可充實高教生源,但更應重視其基本權益,為避免境外生被騙來臺就讀,或是來臺後受到勞力壓榨,應該反向思考,連本國生都招不足名額且未能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者應該限制,甚至不准招收境外生。從政策目的來看,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外加名額機制應已足夠,所以同條第三項的「大專校院於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情形者,得以外國學生名額補足,……」規定,全教總認為應該刪除。
落實審核與督管境外生就學狀況
更進一步言,我國大專校院數量多,辦學品質良莠不齊,不可能每所學校都能吸引境外生來臺就讀。因此,對於開辦境外生來臺就學的學校應該採「核可制」,而非雨露均霑的「放任制」,教育部核定的不能只是招收名額。亦即所有學校均應比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外國學生專班,提出包含境外生打工規劃和合作廠商在內的招生計畫報教育部核可後,方得招收境外生。而教育部對於招生不足且財務狀況不佳,或過去有違規紀錄的學校,就應該從嚴審查,確認學校計畫可行,方得核可。
全教總認為,教育部嚴加督管大專校院境外生之辦理情形,除了大專校院應提供一定質量之學習品質外,在境外生產業實習或境外生有打工需求部分,應造冊列管其安置廠家,相關資料應彙送勞政機關並納為勞動檢查對象,以確保境外生之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