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七股監督光電青年聯盟
七股監督光電青年聯盟是由七股各行各業的返鄉/移居青年共同成立,有從事養殖、做餐飲觀光、水電工程、教育工作,也有投身地方創生、深耕社區發展等等,但不變的共同點是,我們都熱愛七股漁村風光,嚮往與自然相伴相生的里海生活,也是我們願意回到家鄉七股為生活與這塊寶地打拼的動力。
然而目前臺南市光電建置量為全國第一,而七股更是臺南市內光電面積最大的區域,自2017年起各式光電大幅進入七股建設,舉凡鹽地光電、農地光電、漁電共生等,在缺乏政府整體規劃與不同光電政策多頭馬車並進下,已大幅改變七股的地景地貌與產業文化。據臺南市經發局2022年統計,七股已有約1150公頃的土地完成光電備案,占全區11014.92公頃的1/10土地面積,而光電建置面積至今仍在不斷增加中,引起在地居民與青年對七股未來發展的憂慮,深怕七股黑面琵鷺故鄉的美名,從今而後變成太陽能板的故鄉。
台江內海的鹽份地帶,孕育了七股豐厚的自然及人文歷史,走過濱南工業區、國際機場、輕航機場等大小開發案件,七股找出自己與環境共存的產業模式,發展生態養殖、生態旅遊的里海生活型態,這樣深厚的漁村文化底蘊,正是我們青年起心動念願意返鄉的根基。對我們來說,魚塭並非只是尚待開發的荒地,而是富含歷史文化、生計經濟、生活記憶、社會關係、自然生態的功能,讓青年世代能夠傳承土地記憶、發展永續生活的基礎。
但不當的光電政策大舉開發七股土地,大大壓縮了青年從事地方創生、探尋返鄉之路的空間。政府缺乏完善的光電發展政策、放任業者四處尋租圈地,使業者、地主、居民、漁民彼此因利益而衝突,造成社會關係的對立、親族關係的緊繃;土地租金炒作使本地全區佔八成的承租養殖戶工作權受損,也衝擊返鄉養殖青年的發展機會;缺乏養殖產業轉型配套下,養殖為本綠電加值的漁電共生淪為口號,造成養殖與光電爭地而無互利共生;缺乏整體空間規劃,光電四處林立大幅破壞七股漁村風光與豐富生態功能的地景地貌,衝擊在地觀光產業發展。
過去,七股曾因廢曬鹽田導致鹽業凋零,刨除七股一世代的鹽業歷史記憶,使得過去的製鹽榮光不復在。如今,七股已累積數十餘載的生態養殖、里海產業,在光電政策缺乏完善規劃下,我輩青年不禁深感擔憂,支持我們返鄉創業、在此安身立命的環境與永續產業會因光電的衝擊而消逝,我們又能剩下什麼,對我們的下一代訴說七股的環境與歷史呢?
七股監督光電青年聯盟必須強調,我們並非反對七股發展光電,適當且良好的光電建置確實可為地方帶來助益,然而在當今中央政府全面衝綠電、地方政府無有效監管治理下,光電帶給七股青年是未來的茫然與日漸單一的發展空間。對我們青年來說,七股發展光電並非只是要與不要的二元選擇題,而是能有開放討論如何發展才是最貼近七股需求的申論題。否則,對於保有大面積土地農漁村的七股,缺乏完善政策規劃與配套,光電終究只是掠奪我們賴以為生的土地,犧牲我們的農漁產業、自然風光與人文歷史,以成就政府的能源政策目標。
以農漁產業、環境生態、歷史文化為代價的綠能,還能稱上是友善環境的再生能源嗎?
因此,我們七股監督光電青年聯盟提出以下七點訴求,並要求臺南市長候選人公開承諾:
一、 應整體空間規劃引導光電開發,並設置總量管制目標:
在不同光電政策並進下,現今七股光電已備案面積達全區土地1/10,臺南市府應依區域生態及社會乘載量上限,設置各行政區的總量管制目標。同時在業者尋租圈地下,七股光電建置四立且亂無章法,使得魚塭/農田、棲地、景觀多重破碎化,衝擊地景地貌,並嚴重壓縮返鄉青年發展空間,目前中央政府正研擬推動能源部門空間計畫,臺南市府也應盡速推動縣市國土規劃作為光電開發之空間指引,並納入青年、地方創生團隊、農漁民之參與機制,在尚未有全面區域規劃前,應暫緩新設光電案件申請,以避免區域發展不可逆之衝擊。
二、 光電政策多頭馬車標準不一,應成立跨局處協調機制並訂定臺南市光電自治條例:
因各式光電管制法規不同以致標準不一,且主管機關權責散落且缺乏跨局處協調,以致無法即時回應現地需求及困境,市府應成立跨局處協調機制,善盡前期規劃溝通,避免補破網式個案處理。同時須訂定臺南市光電自治條例將各式光電統一納管,目前臺南市太陽光電設施設置監督管理辦法通盤沿用中央法規既有內容,缺乏因地制宜評估無法解決區域問題,如市府應要求轄內室內漁電共生案場執行環社檢核、假養殖真種電案場應落實稽查且提出具體罰責、聚落/住宅緩衝帶應所有光電一體適用等。
三、 全面盤點受衝擊群體以落實公正轉型,並提出產業轉型輔導及配套方案:
七股已有大量漁民因光電而衝擊工作權,如因地租上漲尋無魚塭養殖、老漁民因產業轉型被迫退休、地主不續租而受迫轉職、二代養殖戶無返鄉工作機會、青年漁民擴張受限而無法達規模經濟、室內養殖衝擊傳統養殖等,雖政府以養殖為本綠電加值為口號,現實上卻造成養殖產業的全盤衝擊。國際上發展再生能源要求納入公正轉型思維,臺南市府之農漁業主管機關應提出產業轉型輔導及配套方案,而非被動配合能源主管機關之光電建置政策,以減少轉型過程中的衝擊。
四、 市府應擔起治理責任,成立單一窗口提供第三方協調及諮詢服務:
目前政府僅做光電後端申請審查,缺乏前端規劃、引導、協調等責任,以致光電業者於地方四處尋租圈地,並讓光電業者、地主、漁民、居民相互廝殺,宛如叢林法則般弱肉強食,同時地方許多漁民及地主過往並無契約及法律概念,以致糾紛爭議四起。市府應主動以第三方公正角色協調業者漁民、地主及社區等糾紛事件,擔起應有的治理責任,並整合相關機關成立跨局處單一窗口提供諮詢服務,避免造成民眾求助卻遭互踢皮球之狀況,且須委任漁農電業、社區等相關專家任諮詢委員提供建議。
五、漁電共生應優先自發自用且地產地用,完善電網建設提升區域能源韌性:
養殖用電佔所有養殖成本支出近半,且因擔憂漁貨因斷電缺氧暴斃,養殖戶多會自備發電機備用,顯示養殖產業具有高度能源需求及電力依賴,漁電共生應將發電設置與養殖需求結合,落實自發自用,使光電能讓養殖戶有實質受惠。臺南市府應要求新設案場業者需部分發電應讓現地漁民自發自用,既有案場市府應以電協金規劃專案裝設自發自用設備,並提供補助計畫讓漁民建置儲能設備。同時市府對應光電發展應有整體電網建設規劃,提升區域能源韌性,使在地發電優先在地使用,而非犧牲土地以提供其他地區能源之需求,又造成輸電的能源損耗。
六、 綠電建置應有社區認股供民眾參與,發電收益應部分提撥設置區域發展基金:
現今光電獲益人主要為地主及光電業者,然而七股大面積地主並非現居於此的本地人,使本地居民及漁民承受光電建設的負面成本,卻無因綠電發展而有受益,進而將光電視為鄰避設施。市府應規範七股光電案場一定比例的裝置容量應供社區居民認股投資,使居民能參與投資光電發展。而目前中央政府已規定20MW以上之光電案場皆須繳納電協金,其中七成補助地方政府及鄉鎮區公所,三成為專案申請,市府應將三成專案補助款部分提撥設置區域發展基金,作為地方創生獎勵金、青創補助、居民電費補貼、生態補償等費用,並設管理委員會審查規劃運用。
七、 光電發展衝擊地方產業生態,企業認購綠電應有回饋在地之ESG責任:
為解決氣候變遷及落實淨零轉型,國際供應鏈開始要求廠商製造過程需使用綠電,現許多企業爭先恐後認購綠電以保持市場競爭力,然而為了減緩氣候危機的風險,大幅興建光電卻造成地方環境及產業的衝擊,影響七股已行之有年的生態養殖、生態旅遊,與自然共生共存永續發展模式,市府應要求認購七股綠電憑證之企業,應有回饋在地社區、產業、生態之ESG責任,避免解決氣候危機的美意,卻壓迫到永續發展的空間。
共同發起人(依筆畫排序):
王弼主、方省智、甘佳祈、沈軒宇、李博霖、邱創褘、林筱菁、林姿吟、洪銀徽、柯世仁、黃柏恩、彭捷筠、張峻瑜、楊典澔、楊馨茹、葉人豪、廖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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