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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126我要投票:憲法複決年底公投,監所收容人不缺席

文/監所關注小組

監所關注小組今(28)日向中選會遞交了2,526份的投票請求書,強調立法和行政上怠惰並不能拿來當作理由,具體要求中選會在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讓有投票權的收容人在11/26可在監所內投下第一張票。

我國在監所收容人目前有5萬5千多人,只要是沒有受到監護宣告、符合投票年齡、在台灣住滿六個月以上,就有投票資格,這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可是到現在為止,監所內的人都不能投票,長期以來都以不在籍投票未完成立法當理由,所以小組在七月底開始向收容人們訴求投票請求書,在一個多月內收到2,526份的請求書,其中408位就設籍在監所。

▇ 薛煒育:「受刑人不是國家的奴隸,受刑人是穿著囚服的國民。鐵窗之內,仍有憲法——憲法、民主、法治及人權保障,是台灣防衛性民主最好的武器。」

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專職律師薛煒育律師首先表示,法律使受刑人入監服刑,目的在使改悔向上,受刑人服刑期間,已遭受到被限制剝奪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無法返家團聚享受完整家庭等的懲罰,但是其他一般人民所得享有的憲法上權利,仍然應該受到保障,除為達監獄行政目的之必要措施,例如維護監獄安全、對受刑人施以相當之矯正處遇、避免受刑人涉及其他違法行為等之措施,受刑人之憲法上基本人權,不應該再遭受到限制或剝奪。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因此於釋字第755號解釋明白肯定受刑人仍應享有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第756號解釋明白肯定受刑人仍享有憲法第12條秘密通訊的基本權利,受刑人原則上仍享有憲法上權利。

薛煒育律師指出,西元199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號一般性意見第6點、第11點及第14點已經提到公民透過公民投票或其他選舉程序直接參與政事,不得強加任何無理的限制、投票權和公民投票權必須由法律規定,僅受合理的限制,如為投票權規定的最低年齡限制;剝奪公民投票權須有法律規定,而且剝奪這種權利的理由應該客觀合理。今年五月份的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91點更明白指出,台灣有數以千計的囚犯和被羈押者,根據台灣法律是享有投票權,但事實上他們卻無法行使此一權利。政府是有義務透過不在籍投票、通訊投票或在監獄等機構中設立投票站等方式,為所有公民在選舉和投票中享有相同有效的機會。

他強調,大法官解釋及國際人權公約一再闡述受刑人不是國家的奴隸,受刑人是穿著囚服的國民。鐵窗之內,仍有憲法,也仍然適用同一部憲法,受刑人原則上仍享有憲法上權利。而憲法、民主、法治及人權保障是台灣傲視亞洲,讓台灣被全球重視與肯定之核心價值,是台灣防衛性民主最好的武器。我們期待立法及行政機關也能夠重視及落實每位國民的憲法基本人權,尤其是憲法第17條明白肯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因此,我們共同在此有以下3點呼籲:

一、應盡速完成不在籍投票之立法工作。
二、應在各監所設置投票所。
三、讓戶籍設在監所的收容人可戒護到監所所在地投開票所投票。

▇ 林政佑(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落實受刑人投票權,有效矯正處遇,方能落實社會安全。」

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政佑表示,現行法上並沒有禁止受刑人投票的規定,目前單純就是行政上的不作為,導致沒有辦法落實受刑人的投票權保障。我國的褫奪公權規定,在2005年時也排除了受刑人不能投票的限制,當時有提到促成受刑人再社會化的立法目的存在。但是長久以來,沒有看到受刑人實際有投到票。基於三點理由,希望中選會能夠確實落實受刑人投票權的保障。

一、受刑人投票權的落實,是社會告訴受刑人,社會並沒有排除受刑人。受刑人依然作為社會的一員,縱然服刑,受刑人人可以參與政策或民意代表等國家大事的決定。

二、受刑人投票權的落實,也是讓社會看到矯正處遇的狀況,我們的社會和國家鮮少關注矯正機關與矯正處遇的狀況,裡頭的資源有多麽不足,人力有多麽血汗,造成矯正處遇的力有未逮之處,對於大家念茲在茲的社會安全網的實現,其實有很大的困難。透過受刑人的投票,可以讓受刑人藉由意見表達的過程,來呈現矯正機關的狀況為何。候選人們也能藉此來關心矯正機關與矯正處遇,如此方有可能真正落實社會上的安全。

三、不讓受刑人投票只是多增加處罰,而且也不能夠達到降低再犯和改善的可能。若是我們期待受刑人會變好、更遵守法律的話,透過一些實證研究我們會看到說,不讓受刑人投票並不會讓受刑人避免再犯。受刑人縱然在服刑,也應該避免過度且無意義的刑罰,否則反而侵犯受刑人的參政權。

在其他政府機關和民間團體、受刑人都有意願促進投票行使的可能時,中選會應該正視這些需求和回應,予以落實。

▇ 蘇彥圖:「進步修法卻事實剝奪,呼籲主管機關要用積極的態度去正視、好好來處理。17年了,再延宕下去就是丟臉了。這也是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該要關注的,國家系統性的人權受到阻礙的問題,要勇於任事。」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蘇彥圖指出,他今天很樂意站在這個地方和監所關注小組的朋友們一起來倡議、重視給監所收容人能真正行使投票權。他分享了幾個有關投票權的想法,希望大家可以共同思考。

首先,憲法上針對投票權有一個重要原則,叫普通投票權,你只要是國民,現在是年滿20歲,我們甚至現在是想要把它降到18歲。也就是說,你只要達到一定的歲數,你是國民,你沒有受到監護宣告,你就擁有投票權,你就是這個國家的主人。所以監所收容人都符合這些條件,他就是投票權人。

因此重要的是今年年底的修憲公投和縣市長議員公職選舉,他們都是列為投票權人,只是他們現在都不能行使他們的投票權。2005年時,17年前,我們的刑法就已經做了重要的修正。過去我們的褫奪公權是包括褫奪你的投票權。但是2005年以後,褫奪公權只限於不能擔任公務員、不能參選公職的被選舉權,選舉權依然是被維持的。這是一個進步的立法,我們甚至走在英國、美國很多州的前面。但是我們十七年沒有好好落實好的法律的意旨,讓收容人可以行使他們的憲法權利。因此收容人現在面臨的是他們被「事實上剝奪了投票權」,原因是什麼,很多人說純粹就是他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因此我們沒有辦法讓他行使他的投票權,一定要改投票的方法,比如說通訊投票。

蘇彥圖指出,在台灣大家對通訊投票有非常多的疑慮,所以現在講的不在籍投票,就是移轉投票,目前每個國民都要在自己戶籍所在的地點投票,但用移轉投票的話,就是說可以把我的選票移轉到離我比較近的投票所來投票,但我們現在也還沒有移轉投票。而現在納入移轉投票的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又只限於公民投票,依照公民投票法所訂的那些事項。即便他都還在審議中,即使它通過之後,也還是沒有辦法適用在像是今年很重要的修憲的公投,乃至於2024國會的選舉,這些都沒有辦法適用。

問題就在於說,這不是唯一的解法。蘇彥圖分享,在美國有很多州,他們開始重視到受刑人、收容人的投票權利,權利的行使是重要的,我們要積極去幫助他們行使,讓他們也能做為國家的國民的一份子,盡到他們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因此他們所採取的方法,除了大家會常聽到的通訊投票以外,很多的州、很多地方開始在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其實我們台灣五萬多的收容人,有相當比例(百分之八以上)就把戶籍設在監所裡,甚至不需要移轉。若有一定的人數,選委會只要在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他就能來行使投票權。

所以我們呼籲主管機關,不管是中選會或法務部,真的就是要用比較積極的態度去正視、好好來處理這個問題。17年了,再延宕下去就是丟臉了。兩公約的國家審查,我們請來的國外人權專家都告訴我們這件事情是不對的,我們應該來好好面對、好好來處理。方法很簡單,我們沒有任何法律說不能在監所內設投開票所,那你就應該去設置,至少讓那百分之八的人可以行使投票權。下一步呢,移轉投票也不要只限於公民投票法,若是認為一般有選區的移轉投票有困難,也沒有關係,至少要把全國性的選舉,總統選舉、修憲公投都可以來投,甚至都不需要移轉,只要有清楚的作法就可以讓收容人都來投票,這是一個正確的方向,而且是可以做得到的。希望主管機關、政府能積極承擔,讓人民能夠沒有受到妨礙的行使投票權,是政府重要的責任。

蘇彥圖最後呼籲,這個就是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該要關注的,國家系統性的人權受到阻礙的問題,要勇於任事,請大家一起來注意這個問題。憲法上的受刑人,我們會認為他們就是孤立的、少數的群體,他們的權利就是需要這個社會重視,讓他們也要可以投票,為自己的權利發聲,兩千多人站出來,這個社會要聽到,整個政治文明才能進步。

▇ 陳惠敏:「這只是合法合憲,沒有多做什麼!只要勇於往前站一步,台灣就是一個往前走的國家。」

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表示,目前看見各黨各派都在狂打18歲修憲複決,中選會的網站也是狂推宣傳,希望大家都出來投票。卻有一群人已經被列為投票權人,卻投不了票,這是很荒謬的,修憲門檻已經如此之高,每一票都是努力爭取的對象,有積極意願想投票的人,卻被說只是因為不方便所以我們不讓你投票,這很奇怪。

陳惠敏說,在一個多月時間內,台灣51個矯正機關,共有31個矯正機關的收容人一共擲回了2,526份投票請求書,其中還包括明陽中學,也就是他可能剛滿20歲,也就是他人生的第一張選票,但是他也一樣不能投。而在這2,526份投票請求書中,也有408位就設籍監所內。

在整理2020年總統副總統選舉各縣市投票所後,我們發現,台灣並不是沒有開過百人以下的投開票所,例如台東長濱鄉漳原村28人、南投仁愛鄉榮興村57人、宜蘭大同鄉太平村64人、阿里山十字村74人等等,都有開。但是光是遞回來向小組表示想要投票的高雄監獄收容人207人中,就有65位設籍就在高雄監獄。更別提說,若是全監照比例來說,人數更是遠高於此。在不需要任何修法的情況底下,只要一個勇於往前站一步,台灣就是一個往前走的國家。

陳惠敏特別提出,雖然大家覺得香港民主淪陷喔,但香港在2009年就通過《在囚人士投票條例》,為在囚人士設立明確的法律架構,容許他們登記為「受羈押選民」,可以在公開選舉中投票。大家想想香港這樣一個假民主的地方,它都能夠做到這樣的地步,經過倡議去處理。台灣是一個這麼老牌進步的民主國家,我們實在沒有任何理由站在原地、躊躇不前。

因此我們還是會呼籲說,如果沒有辦法在今年年底投到選舉票的話,除了總統選舉之外、像是不分區的政黨票,都是可以一步一步去做的。政策無法一步到位,如果不敢邁開腳步,整個國家很多系統問題都沒有處理,而我們常常在細節上討論自由民主人權,但對比起來是會有些荒謬的。

小組最後將代表2,526位收容人心聲的投票請求書遞送給中選會,要求具體推動讓收容人在11/26可以投票。陳惠敏強調,這只是合法合憲而已,並沒有多做什麼事情。當收容人今年年底投下那張修憲公投票,他就意識到他是我國的公民一份子,這就是最好的矯正教化,就是真正的回到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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