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因對警察執法合法性有疑慮提出質疑,而遭員警違法逮捕移送;警方並公佈剪輯過後的秘錄器畫面,營造出案件當事人違法在先又嗆警察的「刁民」形象,因而使當事人除了要面對妨害公務罪之刑事司法制度,同時面臨網路鄉民霸凌的「嗆警做黑的」事件,經本會偵查不公開義務律師團協助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由臺南高分院做成110年度上國字第4號判決。本案判決除再次凸顯了我國對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的標準認定過於寬鬆;也是我國「偵查大公開」現況的縮影。本會除了對於本案判決表達遺憾外,也就本案所凸顯出我國司法體系長年忽視偵查不公開原則以及警察違法執行職務,人民卻無法救濟之情形。
偵查大公開的現況
「偵查不公開原則」意為在檢、警就刑事案件的調查程序結束前,為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受無罪推定的權利以及確保刑事調查程序的順利進行,不得公開調查所得之內容,為刑事司法中人權保障很重要的原則。
然而直到現在,我們依然可以從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看到許多檢、警辦案的照片、影片,甚至在部分警方自身的官方社群媒體上,亦可見為了宣傳警方正面形象而主動公布的飛車追逐、制伏歹徒的影片。在這些精采刺激的影片下方,更可見許多網路鄉民感到「大快人心」的留言,然背後被犧牲的卻是當事人的權利,除了因此被塑造成「犯罪者」而可能遭受冤枉外,鄉民的一片罵聲,亦可能對當事人的名譽、人格權造成損害,而對當事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痛苦,更是不言而喻。臺南高分院的判決,無異於再次默許警察這樣「偵查大公開」的行為。
本會長期關心我國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情形,長年以來我國因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受行政或刑事處罰之案例屈指可數,反而能因此樹立執法人員英勇之形象,在日前執行林信吾案之逮捕過程,警政署長黃明昭竟帶頭讓媒體拍攝逮捕、壓制過程,凸顯出警政體系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漠視,風行草偃下更加助長了「偵查大公開」的現狀。
警方違法逮捕的問題
本案中,除了因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對當事人的權利造成損害外,僅因對警方執法之合法性提出質疑,即遭員警以妨害公務罪現行犯之名義逮捕,也顯現出我國身為第一線執法人員之警察,對於妨害公務罪的要件,以及逮捕這樣拘束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的發動要件似乎並未能有適法、合理的判斷。反而僅因自身執法過程中的疏失,遭到民眾質疑,卻反而因此惱羞成怒濫用妨礙公務罪對民眾進行報復。
類似的案例屢見不鮮,如彰化也曾有分局長指示員警「推擠就跌倒」再以妨害公務罪將陳抗者逮捕的事件,凸顯現行警察對於執法適法性的判斷,仍有諸多待努力之處,本會也呼籲警政署應就相關法令適用及執行,提出檢討報告並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2條之規定定期規劃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警察執法兼顧人權的重要性
近期無論是林信吾逮捕違反偵查不公開事件以及三重警分局誤認毆打民眾事件,皆顯示出警方對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以及如何合法的行使警察職權仍需再加強,本會也希冀司法機關能夠更加重視偵查不公開原則,並正視對民眾可能造成的權利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