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
台中高院開庭- 台化違法無理請求國賠
彰化縣民帶著司法正義女神 聲援縣府
11月10日台中高院開庭審理台化違法無理請求國賠案,彰化縣民帶著法院正義女神 聲援縣府,彰化的環保、醫界團體及居民聲援力挺縣府,記者會後進場旁聽,期盼法院的正義女神秉持公平、正義的法治精神。
100年台化汽電共生廠違法燒煤,違法的燒煤許可證,是無權燒煤,105年的違法燒煤許可證就無權燒煤,就不得直接展延,沒有侵害問題,沒有侵害問題,就沒有國賠,台化請求國賠無理。
依序單位代表發言:
一、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主任吳慧君(主持人/引言),表示台化彰化廠在彰化市已營運57年,至1999年已設置4座燃煤鍋爐汽電共生機組,100年台化汽電共生廠違法燃煤,未依環評書承諾燒煤,燃煤鍋爐排放污染物影響空氣品質,105年彰化縣政府基於改善空氣品質需求,一面促請台化改用低硫成分的燃煤,按環評承諾含硫量標準為0.6%,彰化環保局經查核台化含硫量標準超標高達0.9-1.2%,超標兩倍;或增設污染防制設備,台化公司卻均不同意。台化可以重新申請燃煤許可證,卻不申請自己決定停工,如今卻要申請國賠非常不合理。
100年台化汽電共生廠未依環評承諾燒煤,故意取得違法的許可證,依法是沒有權利燒煤,105年許可證到期後,沒有權利直接展延。無權就沒有侵害問題;沒有侵害問題,就沒有權利申請國賠!
對於彰化地方法院做出彰化縣政府必須賠償台化彰化廠區4.77億天價賠償金額,身為彰化人真的感到非常震驚與失望。
大家都期待法院做正義女神,伸張正義,而非「爭議」女神,製造更多爭端。呼籲台中高等法院秉持公正精神,實現公平與正義,為我們彰化人伸張正義。台化無權申請國賠!
二、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張淑芬理事長,表示100年台化汽電共生廠違法燒煤,違法的燒煤許可證,是無權燒煤發電,105年的違法燒煤許可證,就無權燒煤,就不得直接展延,沒有侵害問題,沒有侵害問題,就沒有國賠,台化請求國賠無理。
88年台化汽電共生廠環評通過,根據環評書內容,台化公司承諾使用一定成分標準的生煤及環評承諾,但台化並未遵守。彰化縣政府也因為台化提供不完全資料,而錯誤核發不符台化公司環評承諾之許可證,申請內容已與原操作許可內容不符,卻不願依法重新申請許可證,且申請文件內容前後不一,因此屢遭彰化縣政府要求異動申請,最後因為許可證期限將屆滿,仍未完成補正,遭彰化縣政府駁回展延,要求重新申請,台化仍持續不同意重新申請,台化自行停工、關閉汽電電工生廠,要求國賠無理,欺負彰化人。
三、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顏淑女監事,表示環保署在105年3月以前本為台化的環評監督機關,對於台化長期燃燒不合環評承諾生煤,明顯自始即未善盡環評追蹤及監督之責。環保署在105年3月將環評監督權限轉移彰化縣環保局後,彰化縣環保局次得以細審台化彰化廠環評書件,嚴格把關,依環評法第17條規定,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台化當然必須遵守環評承諾、切實執行。環保署訴願決定卻指責彰化縣政府未善盡環評督導責任,環保署為明哲保身,明顯直接甩鍋16年以來的懈怠輕忽,而去抹黑地方政府。將要求監察院監督糾舉環保署。
環保署在訴願期間明顯多次袒護台化公司,是否是因為上面有下指示,致讓環保署投鼠忌器,自我限縮,或環保署為求自保,是非不分,以前後矛盾、不合法規、於法無據的理由,數度撤銷彰化縣府的駁回處分,就是要讓台化繼續在彰化市中心區燒煤發電? 環保署身為臺灣環境保護最高主管機關,面對台化卻是如此的可曲可撓、身段柔軟?是否因為台化是台灣數一數二大財團、掌握媒體發言權、屈服於台化關廠外移威脅?
四、喚醒彰化青年聯盟成員-彰化縣議員候選人楊子賢,表示台化提起訴願爭執,環保署訴願決定一面肯定台化環評承諾確實存在、台化長期使用不符環評承諾生煤污染空氣、彰化縣政府所核發原許可證違法、違法許可證不得申請展延,指責台化長期燃燒不合格生煤,污染空氣,彰化縣政府監督不力;一面卻又以程序正義為由撤銷彰化縣政府駁回處分,要求彰化縣政府另為適法處分。彰化縣政府因原許可證違法,因而撤銷違法許可證、再次駁回台化展延申請,並對台化長期違法環評法燃燒不合格生煤行為開罰。
台化再次提起訴願,環保署訴願決定竟以信賴保護為由,不准彰化縣政府撤銷違法許可證,更以不能證明台化已使用生煤違反環評承諾為由,不准對台化開罰。台化延至2年請求權時效將屆前,請求彰化縣府、環保局連帶國賠4.77億元,並於遭拒賠後起訴請求。一審法院審理3年有餘後,照單全收台化請求,判決彰化縣府需賠償台化展延申請遭駁回而提起訴願共計10.5個月期間不能操作燃煤鍋爐共4.77億元之損害。
五、彰化縣議員吳韋達,彰化縣議員吳韋達表示,台化關廠是台塑集團為連年虧損設下停損點而作的決定,彰化地院一審判決主要理由,是依據環保署三次訴願決定書,但細讀後發現訴願決定三次之間相衝突,說詞反覆,一審判賠4.7億元國賠非常不合理。
吳韋達細究三次訴願內容,認為過去與訴願三大爭議必須釐清。爭議一,M16、M17生煤用量是否要列入M22環說書的環評承諾?第一次訴願決定書已載明M16、M17製程屬申請開發M22許可之配套措施,屬環評承諾事項,而台化未履行,實屬違反環評承諾。爭議二,生煤使用許可證展件申請,應該異動,或是展延?第一次訴願決定書指稱彰化縣環保局未向台化敘明異動的原因和內容要寫什麼,但韋達相信環保局應該不可能犯這麼大的錯誤。爭議三,可否主動行政轉換?第一次訴願決定書表示按行政程序法,如果台化拒絕行政指導時,行政機關不能介入,但第三次訴願決定書卻變成環保局應主動指導、改正。
吳韋達表示若一審訴訟判決是以訴願結果而定,但細看訴願決定有與現況不合,甚至三次間也有相衝突的現象,呼籲高院針對國賠爭議,仔細審理一審時的爭議點,且再度呼籲台化負起企業社會責任,自行撤銷國賠訴訟,莫讓縣民需背負巨額賠款。
六、彰化縣醫療界聯盟理事長錢建文醫師,表示台化燃煤電廠所排放的各種空氣汙染物包括細懸浮微粒,硫氧化物與重金屬,對附近居民的健康危害甚鉅,包括心血管疾病,腦中風,肺癌,與兒童的氣喘。地方政府依權責,為了人民的健康停止燃煤許可證,是非常正確的決定。台化燃煤電廠關閉之後的第二年,彰化的細懸浮微粒下降幅度與比例皆為全國之冠,就是最好的證明。台化廠長期以來將各種成本外部化,可以說是賺台灣人的血汗與生命的錢。若其主事者有良心,應該要感謝彰化的人民過去對其污染的容忍,思考如何做才是對國家整體利益有利的產業,與如何做才是符合企業社會責任的做法,並將國賠告訴徹回。
七、彰化縣醫療界聯盟/前理事長蔡志宏醫師,表示我的質疑,請問彰化台化發電廠每天產氣及用氣量各多少?請問每天發電量有多少?為什麽生產線都快拆光了,還能用那麼多氣?還可賣那麽多電?是否假汽電共生真燃煤發電?
為何彰化台化廠在申請鍋爐延長使用許可證時不敢提供相關資料?為什麽台中市停用中火燃煤機組降空污有助贏得人心及選票?為什麼高雄市停興達燃煤機組有助降空污,是功德一件?為什麼彰化縣不發台化繼續燃煤發電的執照來降空污就要國賠?台化為什麼那麼偉大?
台化關燃煤電廠後股價大漲,股東大喜,彰化縣却要國賠?是否台化得了便宜還賣乖?請問彰化台化燃煤汽電共生廠有達到[有效熱能比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及總熱效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二之基準]嗎?台化敢提供各年度的熱效率相關資料嗎?
七、台灣健康空氣聯盟 執行長楊澤民,表示洪福源在105年10月上旬公開表示:台化絕不關廠,將窮盡一切訴訟、訴願等救濟手段,捍衛股東與千名員工的權益。但短短10幾天,台化確有公開表示:關廠、不再復工。有台化員工說:「公司第一時間宣布關廠完全沒掙扎,太奇怪!」但觀察台化彰化廠關廠後,台化股價連年上漲,獲利不斷攀升。對照洪福源在105年8月間公開表示:台化彰化廠5年虧損17億,台化自行宣布關廠不再復工,實為企業追求裡利潤最大化的必然。台化因為彰化廠關閉,因產業外移、利潤微薄、負擔沉重等種種虧損原因不復存在,廠區面積高達70公頃的土地,成了彰化市內最具發展潛力的黃金地帶,台化因此可獲利益,遠逾4.77億元之千百倍。要求國家賠償、縣民買單,豈非得了便宜又賣乖?台化自己宣布關廠,廠內資產無法繼續利用,又與短短不到1個期間不能燃燒生煤有何關係?為什麼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因關廠而不再使用的3.9億餘元的資產?這樣的要求合乎常理嗎?法院照單全收,有顧及社會觀感嗎?彰化地方法院的判決,實在無法讓彰化人心服口服。全力支持彰化縣府繼續上訴,希望上級法院可以做出最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的判決。
出席: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張淑芬、監事顏淑女、理事鄭凱仁、總幹事施月英、主任吳慧君;彰化縣醫療界聯盟/理事長錢建文、前理事長蔡志宏;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執行長楊澤民、彰化綠色資源人文保育協會、喚醒彰化青年聯盟、彰化市長林世賢、彰化縣議員吳韋達、彰化縣議員候選人楊子賢 、彰化市居民20多人。
口號:台化訴訟 國賠無理。台化故意違法 無權繼續燒煤。台化故意違法 無權請求國賠。台化無權燒煤 沒有侵害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