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全教總
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屬於年金制度第二層之「職業年金」,包括勞退、私校退撫、公教退撫的提繳費用相繼採取免納入所得繳稅,而屬於第三層之自購商業保險每人每年也有24000元的保險費可以列舉扣除,相較之下,屬於第一層之「基礎年金」,無論是參加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之國民,其所繳之保險費用反而難以免稅,實屬矛盾。
全教總認為國家稅制與立法均應與時俱進,勇於面對並修正錯誤,如國民的職業年金保費與商業保險之保費均可免稅,攸關國民老年經濟安全且為強制提撥之基礎年金保費卻必須扣稅,顯然必須加以檢討。
繼成功爭取公教退撫提繳保費免稅之後,針對此一不公情形,全教總再次委請費鴻泰委員提出《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第一層的年金保險保費免納入所得繳稅,以完善稅制。
全教總表示,公保是年金體系中最基礎的年金制度,涉及百萬公教人員的職涯及老年生活,是重要的社會安全制度。因此,在公保費用提繳上,政府占了大部分的責任。此種社會安全制度,本就屬於政府應處理的公共事務,所以公保的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4條)。而公保提繳費用直接從薪資中扣除,非屬自由運用之財產,而是繳給政府稅捐的一部份,所以不應該再納入所得計算而形成一筆收入被剝二層皮的情形。
再者,年金制度第二層的勞退、私校退撫、公教退撫的提繳費用相繼採取免納入所得繳稅,而且屬於第三層的自購商業保險每人每年有24000元的保險費可以列舉扣除。倘若第二層、第三層年金保險費用皆享有免稅優惠,第一層的年金保險更應該免納入所得繳稅方符合比例原則,而非與第三層的自購商業保險去爭搶24000元的免稅額。若公保強制提繳的費用納入24000元的額度內計算,等於是把原本的額度大幅減縮,在政策上鼓勵自購人身保險的美意也大打折扣。
費鴻泰委員指出,現行的《所得稅法》明顯不符比例原則,民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軍人保險條例規定繳付之保險費用,非屬自由運用之財產,理應不納入所得計算而形成一筆收入被剝二層皮之情形,商業保險保費可以免稅,而國家基礎年金保費反而必須納入個人所得之情形,顯然有失公允,亟待修正。爰新增第14條第三類薪資所得第6項,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軍人保險條例規定繳付之保險費用,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並配合第14條修訂,修正列舉扣除額─保險費之相關規定,刪除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天(11/16)將審查《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呼籲朝野立委支持費鴻泰委員之修正草案,早日終結此一不公現象,完善國家稅制、保障國民基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