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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體制造成兒少苦難,政府有義務立即行動 回應CRC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五年一次的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在今天告一段落,國際專家對台灣兒少處境有非常精準的觀察,也提出具體建議。

一、兒童權利機構

國際專家觀察到國家人權委員會並沒有兒童權利的固定編組,也沒有充足並受過訓練的人員,結論性意見中具體建議:「政府在國家人權委員會內設立一個人員充足、預算充足、訓練有素的單位,全面處理兒童權利問題,或考慮為兒童權利問題設立單獨的獨立機構。」

專家在會議中多次闡釋,可以參照兒童權利監察使制度,設立獨立的兒童權利監察使辦公室,配置百位以上的人員,獨立處理兒童全力推動及相關申訴處理。

此外,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作為兒童權利公約的法定機關,但尚未有常設機關所具備的固定權力及專責人員配置。結論性意見中具體表示:「委員會對有關兒童權利小組的性質和範圍的資訊表示關切,特別是有關其機構能力和正常職能的資訊。委員會建議充分賦予兒童權利小組權力,使其成為一個常設的政府機構,有充足的人員和資源,並持續運作,協調整個政府的活動。」

本會主張:

兒童的權利處境與成人差異巨大,在研究、調查、處理申訴等事項上,需要更有兒少專業並對兒童有充分理解的人員,組成專責的兒童權利機構,政府有必要著手進行組織改造,並修改相關法規。

二、對兒童身心暴力

國際專家非常明確的注意到:「由於各種申訴上的障礙,比如對申訴程序缺乏信任、擔心被發現、對公正結果缺乏信心等,兒少不願意申訴侵害他們權利的行為。」專家進一步建議:「政府應當繼續改進申訴機制,確保這些機制對兒童友善、保密和獨立,並提供適當的補救措施。」

這樣的要求,當然是要對抗目前兒少所遭遇到的處境,包含申訴時遇到校方不友善對待,甚至有孩子在申訴評議委員會中被謾罵,被要求向與會申訴評議委員道歉。申評會以教職員為主組成,獨立性不足。以及孩子在校事會議、教評會等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中,沒有當事人地位,沒辦法對結果表達不服,無法獲得調查報告,也無法再救濟,而有缺乏補救措施的問題。

國際專家也具體主張:「政府應討論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使其與《兒童權利公約》的內容和精神完全一致。」兒少權法對於身心暴力、虐待的定義,要與CRC第8號及第13號一般性意見的定義相同。「這些定義也應進一步用於資料收集和影響評估,來瞭解暴力的根本原因,並提出報告。」

對於目前制度還不能有效處理兒少遭到身心暴力對待的問題,施暴者也沒有受到相應的處罰,國際專家表示:「委員會深感關切的是,兒童繼續報告說,他們在學校和課後活動中受到身體、情感和心理虐待,包括口頭虐待。現行制度中,教師的懲戒是基於個別兒少所受影響的嚴重程度,而且需要兒童及其家人提出指控並提供證據,這不符合《兒童權利公約》。委員會強烈要求在相關規定中,依照兒童權利委員會第8號和第13號一般性意見,定義的暴力和殘忍及有辱人格的待遇。教師和其他從事兒童工作的人,如果有這種行為,無論對個別兒童的結果如何,都應面臨紀律處分,並酌情提出刑事起訴。

此外,本會於本次結論性意見發布記者會中,特別向專家提問,是否應廢除民法1085條的父母懲戒權?,Nevena Vuckovic Sahovic 教授明確回應:「懲戒權的規定不應該繼續留在法律當中,不管暴力來自於何處都應當受到禁止,不能有身體,情緒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虐待,法律也絕不該允許這樣的行為。」

本會主張:

(一) 體罰、霸凌、言語羞辱等身心暴力,不論程度,都不可接受,都應被禁止。對於身心暴力的定義,尤其是精神暴力,要完全與公約一般性意見一致。

(二) 處理不適任教師時,重點在於老師的身心暴力行為違反公約,違背教師倫理。教師法現行要「造成身心嚴重侵害」才能解聘的規定,應該依照結論性意見修正。法律要明確定義老師的身心暴力行為,以及嚴重程度的具體判斷標準。校事會議、專審會、考核會的組成上,不能讓校內教職員佔據主導地位,以避免身分衝突,維持公正。

(三) 應以法律明定禁止家內體罰,刪除民法1085條父母懲戒權規定,或調整為保護、教養義務。並提供專業、有效的親職教育、建立良好的托育系統、提供友善育兒環境。

三、針對兒少自殺率近年明顯上升

國際專家對於兒少自殺議題,認為:「自殺率繼續增加,重要的是,這些增加不應被歸因於影響個別兒童的個人因素,而是歸因於導致心理健康負面因素的更廣泛的結構性問題,包括課業壓力、霸凌和虐待。委員會強調,作為減少兒童自殺人數的任何總體戰略的一部分,必須解決這些其他兒童權利問題。」

心理健康司諶司長的發言,讓國內輿論譁然,諶司長隨後澄清,表示是為求立竿見影,所以將防治致命性工具來當作關鍵。諶司長的澄清,反而顯示他對兒童痛苦的根源沒有足夠重視,包含兒童普遍壓力過大、休息睡眠不足,許多兒童遭受身心暴力、體罰、霸凌、言語羞辱,或受威權高壓管理的苦悶等情形,這是教育部、衛福部、心理健康司應當投注更多資源與具體政策,為兒童去除這些心理健康負面因素。

針對兒少自殺防治,我們建議:

(一) 政府應該對所有兒少自殺事件展開死因回溯調查研究,調查應當要關注廣泛的結構性因素。

(二) 政府在處理兒少自殺議題時,應當加強處理造成兒少情緒困擾的原因,例如兒少遭受身心壓力或課業壓力過重的問題,政府要從源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