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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選會罔顧確診者投票權,有違憲疑義 台權會協助確診者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再過兩天,11月26日就是台灣作為一個獨立民主國家,非常重要的2022年九合一選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18歲公民權修憲案的公民複決,且在俄烏戰爭、中共20大、以及G20大會之後,全球都在關注這次台灣的選舉動向。但人民受到《憲法》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投票權,在中央選舉委員會長期行政怠惰與毫無作為的情況下,儘管本會與多個民間團體已於近日接連召開記者會與發布新聞聲明善意提醒,中選會截至目前為止仍堅持以「5+N」的防疫措施,導致自11月21日起至今,已共有至少63,894位確診者將因為居家隔離而無法在本週六投票日當天前往戶籍所在地之投票所行使投票權,因而被中選會在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有違憲違反公約的疑義情況下,被實質剝奪投票權,且這個人數將逐日增加。

本會已於11月22日的新聞聲明中指出,「受隔離者有權利以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之精神,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二項之規定,向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訴訟。」而本會會長周宇修律師以及蕭奕弘律師協助書狀之完成後,也在今日下午前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協助一位當事人對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地方選舉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並請求聲請憲法訴訟。本會與原告的訴之聲明在於,被告中選會應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選舉,提供符合防疫規範之投票方式予原告完成投票。此外,本件也一併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依職權命被告機關應先提供適合之投票方式以保全人民權利。

在這次的書狀中,除了指出這次中選會的行政作為與不作為「已違反憲法要求之普通及平等選舉原則,而係對憲法保障之選舉權、增修條文規定之公民複決權所為之不當限制,且亦違反比例原則,非無其他更小侵害手段可資替代」之外,更指出當前已有國際實證經驗讓確診國民行使投票權的作法,同時也指出被告中選會從疫情開始三年期間,早有充裕的時間來因應兼顧防疫與保障人民投票權的作法,但直到可預期的近期即將舉辦重要的選舉,被告卻毫無任何作為以為因應,顯然有失職之處。

本會本件書狀除了提起「一般給付」之訴之外,亦考量到為維護聲請人憲法保障之選舉權,但由於本件爭點也在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第1 項並未就確診國民如何行使選舉權有妥適的規定,因此也懇請審理之法官可以依照《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憲法法庭做成違憲判決之宣告。由於選舉日迫在眉睫,估計至少有5萬至7萬人被實質剝奪憲法所保障之投票權,且這樣的重大損害難以回復,因此具有急迫必要性,因此也希望憲法法庭可以依照《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規定為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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