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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身權法修法的程序正義何在?立法院不該草率通過法案

文/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

九合一選舉剛落幕,立法院就急急忙忙想要審查通過行政院所提出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簡稱身權法),讓30個身心障礙者的民間團體大聲疾呼:「沒有我的參與,不要為我做決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請立法院勿草率通過法案」。身權法上一次修法是2007年,距今也超過15年,所以有些不合時宜或是規範不足的地方,理應趁此機會好好檢視,不應倉促為之,並且應與社會各界對話,讓各項修法議題能夠達到最大共識。

身心障礙者經常把身權法看成ㄧ個維護障礙權益的護身符,翻開法條就可以理直氣壯,面帶微笑,逐步脫離生活困境,這樣的夢幻理想跟現實情況究竟有多大的差距?

一位重度障礙者,經常需要外籍看護在夜間幫忙翻身,需要24小時照顧。然而外籍看護好不容易等了四年,台灣防疫解封可以回家探親,然而重度障礙者及家人卻要開始擔心,找不到足夠的台灣人力支持,只能獲得政府極少的長照喘時數(每天不到3小時),為什麼家人及障礙者繳了這麼多稅(如所得稅、就業安定費、),卻被政府告知無法適用長期照顧的居家服務及個人助理服務。這位障礙者打算睡在電動輪椅上ㄧ個月,因為沒有人力協助移位,在日本及韓國有法律可以向政府尋求司法救濟,反觀我國身權法沒有類似條文可救濟制度。

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張宗傑表示,目前行政院所提身權法將合理調整及身心障礙者代表組成比例代表入法,值得肯定,但跟身障團體的理想版本還差太多,認為本次身權法修法的重要兩大原則,第一、不能違反國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平權及歷次國際審查委員所作結論性意見。第二、要全方位的修法,要符合障礙者的願景與想望。對大多數障礙者而言,期望生活在社區裡,依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原則,能夠有尊嚴、平等、自由、自主的生活。可惜的是,目前政府並沒有制訂避免障礙者孤立、隔離在機構裡的社區支持服務政策及尋求司法救濟的制度,是我國身權法修法應該補強的地方。

周月清教授分析指出,行政院送立法院的身權法修法草案指出,修法目的為的是回應CRPD人權觀點的要求,因此我國兩次國際委員審查的結論性報告,就非常重要,也應該成為本修法的重要依據。但本次行政院修法草案並未納進考量,例如CRPD第十九條,在2017年第一次的結論性報告就指出,我國現行個人協助服務(我國稱個人助理服務,此為先進國家障礙服務的主流,也是CRPD的主要核心之一)其實是違背CRPD以及CRPD第五號一般性建議,在2022年的結論性報告又被指出來,針對社區型的服務(如個人協助、社區居住),必須優先編列預算,但本行政院修法草案仍然未予以處理,不只未回應CRPD,也未回應障礙者的需求和期待:有尊嚴住在社區生活、融入社區。

個人協助不只在CRPD第十九條明文指出,CRPD第五號一般性建議也有多條條文予以敘述,也是當下國際社會支持障礙者服務的主流,都以專法或是法律條文明定之。因此,我們建議:為了回應CRPD、兩次CRPD國際審查的結論性報告、以及落實本次修法的目的,有必要增訂「障礙者的居住選擇權」,且針對支持障礙者在社區自主生活的支持人力「個人協助」增訂專章,以實踐CRPD第十九條「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入」。

立法院許多委員如俆志榮委員也認為,本次行政院修法草案修改條文不只是未回應CRPD,反而與其抵觸,也與身障者需求是背道而馳,更是違背身權法立法宗旨(身權法第一條)。

CRPD及身權法的宗旨皆指出目的在支持障礙者充分參與、自由有尊嚴地融入社區,然而本送交立院行政院修法草案,是與機構式服務相關,而且使用的語言都停留在19世紀去人性化、視人為被動客體(只是東西)的觀點,如「安置」、「收容」,障礙者被視為植物或是垃圾一般的被「安置」、「收容」,使得整部身權法儼然已變調成為「十九世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法」,此不只有損我國所謂「以人權立國、人民當家的民主國家」,亦將成為國際社會的笑柄,立院也因此蒙羞。

應該針對障礙者的居住與支持服務的需求,不應該只侷限於機構式的服務,而應該提供障礙者居住的選擇,如也可以住在社區(如支持社區居住方案),提供租屋的補助及社區支持人力,如個人助理的服務等。

視障李秉宏律師表示,曾有ㄧ位母親在公司上班,兒子是重度智能障礙者,結果公司認為該為母親因為兒子的緣故影響職場上的表現,因此拿此當作藉口把母親解僱了。目前的身權法沒有規範,倘若身心障礙者遭受歧視而使其權利遭受侵害者,要想透過司法途徑爭取權益恐怕也會有實際的困難。

因此,修正身權法應該明定專章,就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的請求權基礎進行規範,包括:防止防礙,排除侵害、損害賠償、強制締約等請求權基礎,也應該要有相應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無障礙環境及設備的建制、提供適切的合理調整。如果行為人是故意歧視者,可參考懲罰性賠償的制度,再多少倍的範圍內請求賠償。另外就是如實際上損害難以舉證者,需有相應的法定賠償機制, 亦即法院可以在多少額度的範圍內決定判賠金額。

聽障人協會理事長謝素分強調:聽覺障礙是一種溝通障礙,其問題遍佈在各個層面,包括:食、衣、住、行、育、樂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溝通問題,身權法應明列各項措施‚請全面檢視身權法,聽障者的資訊平權一直是廣為詬病,其中包括記者會、重大消息發布沒有顧及到聽障者的需求(手語翻譯及聽打),再者舉例今年的選舉有手語翻譯卻沒有聽打字幕,不論是場合大小,不論有多少人參加,請注意手語翻譯和聽打是必備的,就業主管單位應普查各縣市的勞工局手語翻譯與聽打設置‚以利聽障者找工作溝通需求。

修法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應廣為周知,而不是政府自己埋頭做自己的,讓障礙團體參與才能做出符合大家需求的法規。無障礙不是空口說白話,不是侷限在身障者,有可能是全民都用得到的。因為隨著人口老化,未來長者也有可能變成不同程度,不同障別的身障者。另外老聾的安養問題因為溝通方式不同,也是一個急需主政者好好思考規劃的。

我們認為立法院修法是制度建立或重整的重要工程,涉及國家、社會、個人各個面向,所以身權法修法必須周延,要符合CRPD精神及規範內容,這樣修法才是與時俱進並且符合身心障礙朋友的需求。

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數已經突破120萬人,佔總人口數約5.3%,長久以來大家的觀念都還是停留在醫療模式在看待身心障礙族群、恩給式的福利政策思維讓我們國家還停留在上一個世紀。事實上「平等對待是國家對所有國民、包括身心障礙者的責任」,期待在這個基礎之上去進行修法才有意義!

身心障礙者團體(DPOs)認為行政院的修法草案版,對人權的保障是不足的,也未取得多數身障者及團體的共識,也與其修法目的在回應所簽署CRPD,相距甚遠。政府應協助障礙者建立一個支持性社會參與的公共體系,讓每位障礙者及未來的我們(每個人夠老成為障礙者)能夠有尊嚴的享有自由、平等、自立的生活。身心障礙者期待此次身權法的修法,可以多採納身心障礙者團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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