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MENT台灣移工聯盟
交通部公路總局日前發布新聞表示,為確保移工騎乘機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行車安全,並方便雇主後續對移工的生活管理所需,因此11月30日後,移工購買新的或二手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在登記和申請掛牌時,須強制檢附雇主同意書。
然而,公路總局監理組長魏武盛又說,該規定主要是希望雇主提醒移工注意交通安全、要投保強制險,且不得改裝車輛,離境前要辦理過戶或報廢等手續,要求雇主有提醒責任,若已經提醒,即便移工未依規定,雇主也不會因此有法律責任。
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之規定,台灣移工聯盟有以下幾點聲明:
第一,根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的說法,強制檢附雇主同意書的目的為:「移工離境時方便雇主處理車輛」、「關於移工交通安全、投保強制險、不得改裝車輛、離境前須過戶或報廢,雇主有提醒之責任」,但即便移工未依規定,雇主也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然而,追究這項規定的起源,自民國83年起,移工購買燃油機車,就已經被規定要檢附「雇主同意書」。但過去 28年來,購買燃油機車之移工,也並未因此得到雇主積極協助上述的任何一個項目。
事實上,我們非常樂見雇主應協助移工將購買之車輛掛牌、繳銷及投保強制險,甚至當移工發生交通事故時,雇主也應該給予移工協助。但是,當這項規定被「排除雇主法律責任」後,顯然並無法達到「希望雇主協助移工」之目地,那麼對於移工來說這份「強制雇主同意書」,意義何在?上述公路總局所述的各種良好的「設想」、「希望」、「提醒」,過去28年來幾乎不存在,顯見未來也不會存在;唯一僅存的,只有「賦與雇主百分之百的同意移工是否可以購買交通工具」之權力,這才是這份「強制雇主同意書」實質產生的效果。
第二,事實上,若是公路總局過去28年來真的關心台灣移工的困難,公路總局就會知道,對於想要在台購買、使用交通工具之移工,所遇到最大得阻礙,並非這些制式的手續和語言,而是「為何我要自己花錢購買交通工具,卻需要雇主同意?」,這才是近五年來微型電動二輪廣範被移工使用之最大原因。
試問,這條規定如果真如公路總局說得如此立意良善,為何僅有藍領移工受到規範?難道白領移工就沒有行車安全需要雇主幫忙提醒?在冠冕堂皇的說詞底下,依然是「藍領移工需要被管理」這種歧視性的政策思維。請公路總局不要繼續停留在「移工來自落後、未開化、不文明國家」這種充滿歧視之刻板印象,先入為主的認為移工不懂交通安全、不懂法規、不懂過戶、不懂報廢、什麼都不會,所有事情都只能「由雇主處理」、「必須有雇主同意」。
第三,依照我們過去的經驗,確實不論白領移工或藍領移工,在前往監理所辦理領牌、過戶等相關業務時,會遇到語言上之困難。但是,我們認為這些語言上的困難,才是監理所真正應該投入心力去解決的部分,包含所有申請的表格、流程、公告、教學、說明都應該要有移工母語,甚至臨櫃也應該聘請母語雙語人員協助辦理。
面對台灣至今已經超過七十萬名移工,面對這些實質上撐起台灣製造業、營造業、長照、漁業的基層人力,面對這些和本地人一樣有勞保、有健保、有繳稅,和本地人一樣在這塊土地上消費、生活的「活生生的人」,請公路總局不要再把移工當成「雇主的商品」,不要再拿「需雇主同意」當成擋箭牌,請公路總局扎扎實實實實地負起政府機關應負的責任,讓前往辦理相關業務之移工,能得到政府機關應有的協助,這才是正確的政策方向。
最後,我們要提醒的是,這些年來,台灣政府大舉推動新南向,持續向東南亞移工、學生招手,民間也從「反對歧視移工」,慢慢開始討論與移工「共同生活、共同決定」,許多過時的法律規定都應重新檢討修正。無獨有偶,台灣過去對於感染TB(肺結核)之移工,也曾經要求移工「須檢附雇主同意書」,才得以進行投藥及治療。
如此不合理、不符合人權、違憲、違反國際公約之規定,在本聯盟集結許多移工、民間團體抗議後,終於在去年由疾管署修正此項規定,移工就醫不再需要檢附雇主同意書。公路總局當以疾管署為借鏡,盡快修正這條民國83年所制定,時至今日早已不合時宜,且充滿歧視移工性質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