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在社會各界的長期努力及推動下,2011年終於依《法官法》啟動個案評鑑制度;並於2020年修法,使人民可直接針對法官或檢察官的違失行為請求評鑑。
去年9月2日,民間司改會針對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的施行,提出觀察報告,並認為成效不彰而有檢討的必要。對此,法官評鑑委員會於9月25日新聞稿指出:「由於新制上路始一年,具體成效仍待持續觀察及努力,尚難以目前請求評鑑之成立件數,論斷其成效。」
於第二年,民間司改會持續觀察新制施行的成效,總結來說,法評會雖然在調閱法庭錄音上更趨積極,但從案件終結的情形來看,新制上路第一年、第二年的變動不大。客觀而言,新制運作顯未能充分達到發現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成效。如未能整體檢討運作方式、修法,難期待制度的運作能自然改善,確有檢討、改善的必要。
壹、人民請求案件,仍難成立
從2020年7月~2022年7月兩年來的施行狀況觀之,兩會在施行的第二年的收案量,皆有增加。但就處理結果來說,仍與第一年的情形類似。兩年下來,關於「請求成立」的7件(法評會4件、檢評會3件)案件,及「請求不成立」但移請職務監督的3件(法評會1件、檢評會2件)案件,可整理如下:
由上述資料可知,請求成立的案件皆為機關、團體提出,並無任何人民請求的案件。而就請求不成立,但有移請職務監督的案件,則有2件為人民請求。媒體曾將廖檢察官的案件報導為「人民請求評鑑成立首案」,但其實結果上仍未成立,而是移請首長進行監督。
也就是說,於新法上路二年後,共成立7件案件,且請求人皆非人民,在人民直接請求評鑑的案件中,至今仍未有任何案件能成立請求。縱使加上今年10月30日法評會三度移送周法官的案件,結果也未改變。
貳、檢評會應向法評會學習,積極調閱錄音以瞭解實際的開庭狀況
其實,法評會調閱法庭錄音的案件量於第二年度已大幅增加。再觀察評鑑決議的內容可發現,只要民眾表明法官有態度不佳的情形,法評會原則上皆會勘驗開庭錄音光碟,發動調查的門檻並不高,應值肯定。另一方面,檢評會勘驗開庭錄音的案件,仍屬罕見,應盤點投入的人力及調查流程,向法評會學習。
但從結果上來看,兩會案件成立的情形並無太大差異。究竟應如何改善?
以檢評會來說,目前約有25%的民眾因為身分屬於「告發人」,而使得請求被直接排除。但如果告發人有出庭受詢問,並因檢察官的違失行為受影響,而現行《法官法》卻直接排除,確有速斷之失。
以法評會來說,目前雖有積極調閱光碟,但似未就調閱的情形、結果通知當事人。在評鑑委員會未能擴大給予民眾口頭陳述的機會前,就此應通知民眾並給予閱覽、補充意見的機會。
參、提升司法公信力,個案評鑑制度應立即檢討!
然而,縱使評鑑委員會能補強上述的問題,結果上能否增進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的效能,仍令人懷疑。對此,因第二年的施行情形與第一年大致相同,因此我們綜合兩年度的觀察,列出7點建議如下:
1.評鑑委員會有積極聽取陳述及調查的義務,減輕民眾難以提出書狀的實際障礙,並盡可能輔導、協助民眾具體敘明被請求人的違失行為。
2.法官評鑑委員會積極調閱、勘驗法庭錄音光碟,應值肯定。但於正式作成決議前,建議給予民眾針對錄音內容閱覽及表示意見的機會。
3.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調查情形未如法官評鑑委員會積極,應盤點投入的人力及調查流程,妥予檢討改善。
4.經勘驗光碟或調查,發現法官、檢察官開庭態度不佳時,不能以單一案件的情況判斷情節是否重大,而有必要向受評鑑人所屬單位調閱其是否有其他受申訴、陳情的情形,或抽查其他案件有無類似情形。
5.評鑑委員會應主動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團體合作,降低經濟弱勢或身心障礙民眾請求個案評鑑的門檻,並應於台北以外地區設立分會或辦事處,提供諮詢輔導與收件服務。
6.應使「訴訟代理人」、「告發人」等可能直接面對法官或檢察官違失行為之人,都有權請求個案評鑑。
7.評鑑委員會應公布施行年報報告並檢討施行成效,供社會各界檢視及監督。針對新制施行的成效,相關權責機關應盡速檢討改善相關機制。
最後,就目前成立的案件皆為機關移送的趨勢,可以發現各法院院長、地檢署檢察長站在最瞭解審檢辦案的第一線,對由首長及時發動監督、改善的成本也最低、成效也最迅速。因此,我們再次呼籲司法院就如何加強首長為「職務監督」的義務,應有更積極、具體的作為,以透過司法內部的快速反省,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總結而言,新制上路第一年、第二年的情形變動不大,新制的運作顯未能充分達到發現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成效。如未能整體檢討運作方式、修法,實難期待制度的運作能自然改善,長此以往,或又發生個案評鑑應處理而未能處理的個案時,恐再傷害人民對司法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