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自從1990年代,台灣躍升全球經濟體系中的資本輸出國以來,台資企業不時因為在海外壓榨勞工、破壞環境,遭受被投資國民眾抗爭與國際輿論批評。有鑑於此,在國際人權專家與歐盟自2013年以來的不斷關切下,2020年12月10日,行政院公布《臺灣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Taiwan National Action Plan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是我國首次在中央政府最高層級,進行跨部會盤點、整合,提出總體性之「企業與人權」政策。《計畫》中,行政院表示願「以《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s)為方針……提升對企業與人權的實質保護」(第2頁);並承諾「政府、企業及民間團體代表將持續溝通研商,共同監督此行動計畫之執行情況……於2024年底前公佈本行動計畫執行之更新版本。」(第17頁)
2022年12月8日,《行動計畫》公布將滿兩週年前夕,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聯合召開記者會指出,截至目前,《行動計畫》列舉共十一項「未來推動之措施」裡,僅有一項充分落實。因此,各團體呼籲行政院,盡速提出現行《行動計畫》,剩餘兩年的明確工作時程,並相應產生一個讓民間團體在其中各階段、環節,都能有效參與、監督的機制。
《行動計畫》背景:台資企業頻於海外侵犯人權
記者會上,各團體分別指出,最近幾年,台塑在越南河靜省的鋼鐵廠污染海洋,以及我國遠洋漁船上的外籍漁工遭強迫勞動,均引起國際輿論抨擊,後者甚至導致台灣漁獲被美國勞動部兩度列入「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List of Goods Produced by Child Labor or Forced Labor)。而除了上述兩個,在國內比較為人所知的案件外,台資近年在海外的重大侵犯人權惡行,還包括2019年,年興紡織賴索托廠的大量女工遭主管性侵,以及今年10月,寶成工業緬甸廠打壓工會,於當地勞工罷工後開除工會幹部。時間再往前,還有2015年,富士康深圳龍華廠工人因工作接觸有毒溶劑而罹患白血病,廠方卻將他們解僱且拒付醫藥費;與2011年,味王在柬埔寨開闢甘蔗園,搶奪農民土地。
針對台資企業在海外的眾多侵犯人權情事,各團體一致歸結:由於事件發生的所在國家,法令對勞工和環境的保護不足,且政府執法的意願、能力低落,受害者很難在當地獲得救濟;甚至,在威權政府的統治下,爭取權益的行動還遭受打壓。因此,在一些案例,跨海到台灣尋求救濟,便成了受害者唯一能寄望的選項。例如,台塑越鋼案的受害居民,就在越南當地法院拒絕受理訴訟後(受害者前往法院提告途中,還被警察攔截、毆打),選擇到台灣對台塑求償。然而,由於我國法院先後就台灣對案件是否具管轄權,與台灣律師接受越南原告委任的訴訟代理權存在疑慮,以致案件自2019年起訴迄今,仍在形式審理糾纏,尚未進入實質審理。
《行動計畫》執行成效低落,承諾措施多未落實
因應越鋼案揭示,台資企業於海外侵犯人權,外國受害者在台灣提起訴訟的困難,《臺灣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提出「強化域外管轄」(第16頁),承諾「研究如何提供被害人有效之救濟管道」,研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 在當事人實質公平、法理、程序經濟等原則下,研究如何制定我國對跨國訴訟案件管轄權的規範(包括在我國無住所之外國人至我國法院提起訴訟之情形)。
- 我國企業或跨國企業之法人刑事責任,除罰金刑以外,是否得以其他處罰種類為之,進行可行性評估。
- 在跨國企業利用海外免稅國家設立之子企業情形,研究跨國企業之母企業是否應與侵害他人權利之子企業,對被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關於跨國企業於他國侵害環境之涉外損害賠償案件,研究有無於相關法規(例如:環保法規等)訂定特別時效之必要。
時至今日,《行動計畫》公布近兩年,行政院未公開任何與上述四點相關的研究成果,遑論進一步的實際措施。就此,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北律環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時也是越鋼案律師團成員的郭鴻儀表示,自己「看不出國家願意針對『提供有效救濟制度』加以改革的決心」。
《行動計畫》列出的眾多「未來推動之措施」裡,迄今尚未達成的,不單「強化域外管轄」一項;總計十一大項措施中,眾團體統計有七項低度完成、三項中度完成,僅一項被認為充分落實。進一步深入各項細節,台權會秘書長施逸翔就「跨國投資行政管理」(第8頁)指出,《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並沒有任何修正,來「處理台灣企業獲准赴海外投資後,在投資地的侵害人權行為」;勞陣秘書長孫友聯則針對「推動揭弊者保護機制」(第17頁),批評:「縱使立法院朝野各黨已有高度政治共識,但行政院遲不完成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另外,《最低工資法》立法(第8頁)與《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第7頁),也是明確沒有實現的項目。
《行動計畫》的根本問題:政令宣導、內容空洞
比起執行成效低落,《行動計畫》更根本的問題,是其內容多半只是羅列既有的法規、政策名稱,做為政府「已採取之行動」,卻避談實際執行的缺陷、困境;「未來推動之措施」佔文件篇幅較少,且大多沒有提出明確的績效指標、執行時程。施逸翔表示:「與其說這是一份宣稱要有『行動』的政府政策,不如說是一份宣示意義與政令宣導成份高的政府文件,相較於今年2022年5月正式公佈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至少有就各議題列出具體行動、時程、以及關鍵績效指標,《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就顯得蒼白。」
針對政府「已採取之行動」實際上多麼無效,環權會研究員孫興瑄以《公司法》「企業社會責任條款」與證交所要求上市櫃公司編製、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被《行動計畫》舉做政府「促進社會責任」的證明(第20-21頁)為例,指出:《公司法》第1條第2項僅為空泛的原則性條文,事實上,我國目前並無任何法律對企業落實社會責任做具體規範;至於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則僅是「私法上義務」,在缺乏可信查核、認證機制的情況下,早已淪為大企業的作文比賽。
孫興瑄進一步表示,今年2月,歐盟執委會公布《企業永續盡職管理指令草案》(A Proposal for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要求企業於本身營運、其子公司、及價值鏈中落實環境與人權盡職管理,若企業因未確實履行其盡職管理義務,造成應辨識而未辨識的環境與人權侵害發生,則企業也會有民事責任。根據最新消息,該指令草案有機會在明年底通過,屆時不只是歐盟企業,連包括台灣在內的非歐盟企業也會受到影響;因此,政府應盡速制定台灣本土的「環境與人權盡職管理法」來輔導企業,避免我國企業被淘汰於國際供應鏈。並且,尚未受到國際立法影響之企業(例如非歐盟供應鏈)及必須執行盡職管理之企業(歐盟供應鏈)間,將有成本差異,造成競爭上的不平等,亦需立法來統一規範。
綜合以上,人約盟倡議研究專員黃羣怡表示,企業造成人權影響之深度和廣度在現今已不亞於一個國家,因此政府在推進企業與人權相關工作時,應與整全性人權機制相調和,始臻完善。為履行UNGPs第一支柱下政府防免企業侵害人權的保護義務,政府應就現行與規範企業行為之法制展開定期性的全面盤點,以確保國內規範與國際人權標準的一致性;檢視範圍不宜過度限縮、流於表面形式,並應留意不同公約權利間的重疊與交織。就企業尊重人權責任而言,應可針對高風險產業發布人權影響評估指引;若未來研議盡職管理專法,則須留意歐盟指令、各國法規及聯合國草案適用及責任範圍上的差異。而政府提供救濟義務的重要前提,則基於國際人權標準與國內法制規範的妥善調和。三大支柱的層面外,國家人權委員會也應承擔起促進與保障人權的角色功能,盡速確立職權行使內容與工作方法,確保人權教育與培訓在政府各部門與民間獲得妥善落實,並就企業與人權相關工作進行檢視與並提出合理之建議,以提升法規檢視、調和與實現的有效性。
民間團體訴求:應有明確績效指標、工作時程及有效監督機制
記者會最後,各團體共同表示,現行《行動計畫》執行期已將盡一半,距行政院承諾於2024年底前公佈新版,只剩兩年出頭時間;對照所列「未來推動之措施」僅9%的達成率,進度令人擔憂。在過去兩年,行政院不曾主動就《行動計畫》之執行,進行公開、完整說明的情況下,民間團體僅能以有限的資訊檢驗。因此,行政院應盡快提出未來兩年,明確的績效指標與工作時程,並相應產生一個讓民間團體在其中各階段、環節,都能充分參與的機制;這樣,《行動計畫》所稱,政府、企業及民間團體之「溝通研商」和「共同監督」(第17頁),才有實質意義。
《臺灣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各項「未來推動之措施」完成度
未來推動之措施 | 完成度 | |
國家保護義務 | 繼續承諾落實重要人權公約,並完成國內法化及提出國家報告 | 低 |
持續強化推動國際人權對話與合作 | 高 | |
持續推動勞動條件及權益保障法案 | 中 | |
積極於經貿投資協定納入人權義務條款 | 低 | |
跨國投資行政管理 | 低 | |
企業尊重人權 | 持續促進企業與多方利害關係人對話與溝通 | 低 |
持續鼓勵企業主動提出並落實人權政策 | 低 | |
提倡企業強化非財務資訊之揭露 | 中 | |
提供有效
救濟制度 |
持續推動司法改革,建立更完善的救濟制度 | 中 |
強化域外管轄 | 低 | |
推動揭弊者保護機制 | 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