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環境規劃協會、臺灣氣候行動網絡、綠色和平
今(2022)年3月30日國發會提出淨零路徑後,行政院會隨即於同年4月21日通過行政院「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並修正名稱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簡稱氣候法),立法院緊接著於5月11、12日進行委員會初審,留下26個條文等待黨團協商討論,相關修法進程延宕至今,將於12月9日(五)進行委員會黨團協商。
關注氣候緊急的公民團體自2020年便投入《氣候法》修法的倡議行動,也於同年共同提出了《氣候變遷行動法》草案,促使跨黨派委員至今共提出高達26個修法草案版本,均可見修正氣候法已經是刻不容緩的各界共識。
我們肯認於地方大選後,立法委員們回應民間年底通過氣候法的訴求,先由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曾銘宗對外表示應盡速通過氣候法,緊接著隔日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接回應,氣候法應列為優先要處理的重大法案,力拼本會期通過。然而我們認為民間團體關心的氣候議題不可在政治議程中被忽略或捨棄。因此,民間團體將過去多次呼籲的六大重點訴求再次重申,要求各黨團應重視民間意見,切勿草率讓具高度爭議的條文放水過關:
一、拉高氣候治理層級,確立部會權責
二、碳費有效性需有執行目標與管考機制並擴大用途,短期碳費長期碳稅
三、考量人權衝擊,以自然為本與社區調適策略為優先
四、氣候治理不遺落任何人,強化地方治理,資訊公開,全民參與
五、公民參與氣候管制,訴訟條款並肩同行
六、核能非台灣減碳選項,再生能源推動大步向前
我們殷殷期盼氣候法的修正為氣候緊急帶來一絲曙光,也樂見各黨派在這個會期通過氣候法的決心,但同時上述的訴求正是氣候法能夠成功達成淨零排放的關鍵,因此國內關心氣候變遷的民間團體將在2022年12月9日(五)上午10時,於立法院正門口召開【氣候修法決戰!六大訴求缺一不可】記者會,向即將進行協商的各黨團呼籲:不僅應盡速完成修法,也應將民間訴求納入修正條文,始能完善氣候治理、確實達成淨零排放的目標。
拉高氣候治理層級,確立部會權責
地球公民基金會顧問蔡中岳表示,過去台灣氣候治理最大困境是中央缺乏有效的跨部會協調機制,造成各部會相互推托權責,難以有效推進氣候政策。目前行政院以「避免新增組織疊床架屋」為由,提出以舊有的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作為最高層級的協調單位,然而,永續會早已存在,但始終無法發揮協調之效,正因其專業能力不足、欠缺行政量能、無實質權力等限制。我們認為,應建立行政院氣候會報,由行政院長作為召集人,邀集各部會首長、學者、民間團體參與,並賦予該會報充足人力、行政資源統合、機關考核之職權,方可建立完整的氣候治理機制。
而現況各部會之間權責不清、相互推託責任,也應於修法內容上,明訂各部會之權責。但在五月審議時,行政院卻抗拒將其寫清楚在母法之中,僅於說明欄中陳述,並遺漏財政部應負責推動溫室氣體減量財稅制度以及應由國發會主責之公正轉型等重要項目。過往立法體例中,確實較少將部會權責分工入法,但氣候變遷行動法乃是要因應未來三十年的嶄新挑戰,本就應在治理架構上有所突破,不應以無前例可循,抗拒部會權責明定於子法之中。
碳費有效性需有執行目標與管考機制並擴大用途,短期碳費長期碳稅
綠色和平專案主任洪昇邦表示,碳費作為《氣候法》修法最主要的核心政策之一,大家最關心的就是兩個重點,一是能不能有效誘使減碳,二是基金分配能不能發揮最大功效。可惜歷經兩年多來民間團體不斷溝通,政院版的草案依舊沒辦法滿足這兩點期待。為了臺灣真正可以達成淨零,綠色和平要求各黨派必需協商出更明確的政策內容,包括如何確保費率有效且接軌國際、如何有透明的分配機制、如何接受公民團體監督,打消民眾認為碳費僅是環保署小金庫的質疑。
臺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總監趙家緯補充,「碳費」目前在行政院版本於對象、費率、期程均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在此我們主張應於本條文中加上「落實將溫室氣體排放所造成之環境及社會成本內部化」與「碳費之費率應以可帶來具體、有效之減碳成果為原則,並每年定期審酌、逐年提升」,確保碳費能定期提升,對準國際淨零目標下應有的碳費水準(2030年時每公噸3000元)。碳費收入的分配上,也應明定其可用於「公正轉型」,協助勞工與社區因應淨零轉型過程的衝擊。最後,政府應明確提出由「碳費先行,銜接碳稅」的整體規劃期程。
「優惠費率規範不清」與「減量額度用量浮濫」,恐提供高排碳者漂綠契機
臺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總監趙家緯更指出的是,目前行政院的條文存有「優惠費率規範不清」與「減量額度用量浮濫」等兩大問題,恐提供高排碳者漂綠契機。
「優惠費率」設計乃是參考英國的氣候變遷協議,企業若達成其與政府共同設計的減量目標,則其繳納碳費便可以優惠費率採計。但依據研究,此舉帶來的減量成效,低於以原始費率課徵之時。
臺灣碳費就算以300元起徵,與國際相較均已偏低。而在其他法規中也已就企業設有節能目標與再生能源目標,履行法規要求時,便已有一定減量成效。若主管機關無法在此類協議中設定更嚴格的減量要求,便會導致此類優惠費率無助加速減碳,只是讓高排碳者得以規避污染者付費的基本責任。考量臺灣政策現況,應刪除優惠費率條款。
而目前條文中,高排碳者可以將過往的先期專案、自願減量專案、境外碳權等所取得的減量額度,用於折抵其排放量。而目前條文中,針對折抵比例未有任何規範。依據環保署委辦計畫顯示目前臺灣減量額度約為3000萬噸左右,若其均可用於折抵排放量,則將導致碳費收入損失90億元以上,更使排碳者可規避實質減量責任。
且相較於國際上在碳定價制度設計時,無論是碳稅或是碳交易,其碳抵換用量多要求其不可超過其排放量或核配量的10%,瑞士碳稅明令不可採用碳抵換,新加坡也是在2024年碳稅稅率高於每噸550元方允許5%的抵換量。目前條文在「減量額度」規範上,不僅用途浮濫,也未訂定使用上限,將大開企業漂綠之門。
考量人權衝擊,以自然為本與社區調適策略為優先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呂冠輝表示,目前有許多以調適為名的人權侵害行為,台北市社子島開發案就是一個惡例,高堤防和填土都是因應海平面上升、避免淹水的調適手段,但以此為名的開發與迫遷,實質上只是再次傷害受到氣候變遷影響的脆弱族群。我們認為此次修法除了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外,也應新增人權面向研究,定期評估不同族群人權受氣候變遷衝擊情形,並納入以自然為本與社區調適策略為優先,而非讓政府舉著開發的大旗踐踏人權,讓調適行動能夠更接地氣,更符合社區與自然的需求。
氣候治理不遺落任何人,強化地方治理,資訊公開,全民參與
呂冠輝認為,淨零路徑的四大轉型政策包含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生活轉型、社會轉型,如果我們肯定這些氣候變遷的轉型政策茲事體大、影響甚鉅,那麼這些改變必然有人從中得利、有人因而受損害,而政府應該最優先考量的,就是如何減緩對於弱勢族群的衝擊。這正是公正轉型所要處理的問題,評估並盡力減緩衝擊,同時彌補受到損害的人。然而張子敬署長至今不願將碳費用途的條文納入公正轉型,仍汲汲營營於補貼排碳企業,這種「只救企業不救弱勢」擁抱資本的做法,根本與公正轉型的理念背道而馳。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利用這些經費,妥善地用來與社區、人民、相關的利害關係團體溝通,透過資訊公開與完善的民眾參與,讓政策可以隨著溝通的進行加以調整改變,如果張署長覺得溝通只是讓民眾表達意見,聽一聽就好不用照著做,究竟如何做到不遺落任何人的目標?
公民參與氣候管制,訴訟條款並肩同行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凃又文表示,台灣民眾之環境參與權相關法制,落後其他民主國家接近20年,應在此次修法關鍵期調整。環保署等機關對於氣候公民訴訟專章入法的反抗僅係其本位思考,想減少行政負擔的直覺反應,但台灣社會對於公益訴訟並不陌生,從過去環境影響評估法納入公民及公益訴訟條款後,20多年以來也僅有30多件環境公民訴訟,並未造成法院負荷並也間接促使環評程序民眾參與程序較為完備。
而此次立法,應考量到因氣候政策制定的行政權若因資本或是一黨之現實利益,未依照氣候變遷因應法之精神制定相關規定及標準,應賦權民眾提供監督救濟機制以使有調整計畫的可能。至於是否濫訴或是救濟內容不妥,因為司法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其本來即可藉由司法審判來與時俱進調整民眾訴訟範圍的大小。
氣候修法決戰!六大訴求缺一不可
記者會最後,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林彥廷重申,關心台灣氣候治理的公民團體就氣候法修法的六大訴求,要求立法院務必於氣候法修法納入:
- 拉高氣候治理層級,確立部會權責
- 短期碳費長期碳稅,碳費有效性需有執行目標與管考機制並擴大用途含公正轉型
- 考量人權衝擊,以自然為本與社區調適策略為優先
- 氣候治理不遺落任何人,強化地方治理,資訊公開,全民參與
- 公民參與氣候管制,訴訟條款並肩同行
- 核能非台灣減碳選項,再生能源推動大步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