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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代表 : 山里部落青年林伯特
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豐)於民國94年因違反環評相關法令而暫停其水力發電廠工程,期間攔河堰等主體工程毫無動工跡象,只留下挖了一半的隧道與廢土。但在108年下半年,部落族人發現世豐在我們的傳統領域違法施工,在此之前世豐已經在我傳統領域內進行開路、伐木、修築電纜等工程,期間一直未向族人確實說明其施工計畫與進度,也拿不出相關地質、生態、考古、水文等報告,證明其有認真評估與看待吾等之傳統領域、部落之主權,只有在近期的說明會中提出模糊的文字回覆與似是而非口頭承諾。
幸好老天有眼,祖靈保佑。依據行政院撤銷經濟部的工作許可的訴願決定,要求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取得部落諮商同意才得以繼續施工。但當前的世豐卻想要速戰速決,不顧程序之正義儘速進行投票,完全棄部落之主體於一旁,再提出的利益分享機制中,仍然要透過鄉公所來分配回饋金額,六部落兩千多人,營運後只能提供30名工作機會(來源:世豐公司利益分享說明),每年估計能夠發出1.6億度的電力,賺取將近4.5億收入,卻只給部落零頭而已,這麼小氣的公司,為何要犧牲祖先留下來的青山綠水以及族群文化,來成全財團?
吾等認為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豐坪溪流域境內興建水力發電工程,其規模甚鉅且影響時間長,如同世豐說的一樣長達百年,鄉公所的治理機制也有所失靈,無法為部落把關大財團的入侵,而且侵犯族人依賴河流畋獵的傳統文化、破壞祖靈賜予的自然環境。今特書此狀並邀部落族人連署,表達我們五項共12點要求:
壹. 財團滾出去
(一) 反對私人企業未經部落會議同意進入部落進行任何形式的開發,世豐電力公司在進行充分溝通前,承認過往錯誤前,應該立即停止各項工程。
(二) 反對世豐以任何理由對部落敷衍說明,該公司貴為知名財團,應該對族人詳細說明水電廠工程計畫之內容,並邀請族人信任之專家清楚告知族人在行政、法律等利害關係,而不是聘請御用學者進行權力不對等之公聽說明會。
(三) 反對世豐電力公司私下與地主協商,以利益誘脅族人出賣土地,撕裂部落和諧。
貳. 守護基本權
(一)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精神,國內各事業單位在原住民地區進行任何開發時,必須尊重原住民族每一個部落,不得草率行事或以小惠小利欺騙部落。
(二)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理念,政府各級單位應該尊重原住民族部落自決,在未經過族人同意前,不應草率同意任何單位進入傳統領域內開發。世豐應該就違法動工之情事向部落族人鄭重道歉。
(三)卓溪鄉公所為部落會議輔導機關,理應為部落族人謀最大福利,我們要求公所應向世豐電力公司取得完整的開發計畫,並到部落對族人詳細說明其中利害關係。鄉公所隨意行事,已經嚴重迫害族人之權益。
參. 部落要安全
(一)守護的不只是族人的生活環境,依賴豐坪溪存活的野生動植物的生存權,也應視為完整的部落權益。
(二) 豐坪溪河床多年淤積情勢嚴重,如今又大興土木興建水電廠,讓沿岸部落陷入更大的風險。
(三) 部落的發展要由部落自己作主,不是外來的財團支配,不要為了鄉公所的回饋金犧牲部落環境與發展。
肆. 重新辦環評
(一) 舊環評事過境遷,豐坪溪實際情況早已變得更加險峻,我們要求重新環評。
(二) 世豐在開發計畫中應明訂,針對各部落族人在災前防範、災後安置的做法,並由公家機關監督之。
(三) 新環評應該尊重豐坪溪的山、水、人,不應為了財團私利而破壞原住民族的每一條河川、每一塊土地。
伍.不應使用未經部落同意的投票規則:
卡大地布部落的光電案法院已經宣判 — 鄉公所在沒有部落同意的狀況下代為召集進行投票,嚴重侵害部落權益,所以請鄉公所跟世豐不要用沒有經過族人同意的方式直接亂投票,這些作為都會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