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看守台灣協會
消防署乾粉滅火藥劑含結晶型二氧化矽若放寬
危害人體健康行為卻無公告會議邀請民眾與會
請問是在玩[上下交相賊]假會議真縱容的遊戲嗎?
說明:
消防署研商「乾粉滅火藥劑含結晶型二氧化矽策進管理」會議,全世界都知道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Crystalline Free Silica)之化學特性穩定,溶解度低,進入肺部便不易排出,沈積於肺部的結晶型二氧化矽會造成肺部組織纖維化,產生不可逆之病變稱為矽肺症(Silicosis)。國際癌症研究中心(The 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 IARC)經多年流行病學研究之資料證實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之危害,在1997 年將其由致癌物質分類Group 2A 改為 Group l,即確定人類致癌物質。
今日消防署研商「乾粉滅火藥劑含結晶型二氧化矽策進管理」會議,議題討論乾粉滅火藥劑所含結晶型二氧化矽策進管理因應措施使用策進管理字眼?請問是為誰策進?而人民健康問題為何無策進衛福部?也無邀環團與會?
看守台灣協會謝和霖秘書長:
很遺憾消防署在接受消防器材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等過去以低廉的一級致癌物(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做為滅火藥劑添加劑的不當利得業者陳情後,於今日召開會議試圖讓業者繼續使用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且對於監察院調查報告內容斷章取義,把監察院諮詢官方及相關學者專家的意見,當作監察院的意見,強調「目前美國、日本及歐洲等先進國家均未禁用結晶型二氧化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不顧監察院在陳述完諮詢意見後,明確指出:「然查,依ISO 7202 5.6 規定,在正常的滅火使用條件下,滅火器的藥劑及添加物應符合對人體無毒無害。乾粉滅火器乾粉藥劑經後市場查核結果含量最高達15.9%,突顯現行規定僅列有不得滲入白土2%以上,無法有效管制添加物之化學組成,徒增健康風險。」等語。
其實,國外業者大多依照ISO 7202 5.6 規定,沒有使用結晶型二氧化矽,這也符合消防署在被監察院調查後於今年3月21日召開研商會議中的提案二提出的理由:「鑑於結晶型二氧化矽對身體危害及環境造成衝擊,且大多數乾粉滅火藥劑已不含結晶型二氧化矽,為維護使用及工作人員健康及安全,共同提升消防產品品質兼具安全之目標,將從乾粉滅火藥劑源頭管制,限制滅火器藥劑添加物結晶型二氧化矽之成份為不得在0.1%以上,並修正滅火器藥劑認可基準。」這提案是獲得監察院肯定的,因為該調查報告在引述ISO 7202 5.6 規定並表達現行規定無法有效管制添加物化學組成、徒增健康風險的意見後,接著即引述此會議提案及結論。
所以歐美日沒有明令禁用,是因為業者均已遵守ISO規定,試問這是我國國情嗎?國內24家業者有多少家取得ISO認證,並確實遵守ISO規定?如果業者遵守ISO 7202 5.6 規定,何必對於消防署打算管制結晶型二氧化矽在0.1%以下有所反彈?
另外,消防署在議題討論的說明一中呼應業者意見,認為ISO 7202 5.6的規定與其2014年8月28日的函釋及現行規定滅火藥劑「不得有顯著毒性或腐蝕性」一致,但是無毒跟「不得有顯著毒性或腐蝕性」顯然是兩回事,輕重有別。業者以結晶型二氧化矽含量在0.1%以下的規定沒有科學依據,請問這「不得有顯著毒性」的規定科學嗎?多少含量以上的結晶型二氧化矽含量叫做顯著?業者可提出一個科學說法嗎?
將結晶型二氧化矽含量管制在0.1%以下的規定,顯然是基於預警與預防的原則,畢竟結晶型二氧化矽不是滅火藥劑必要的添加物,有安全替代品,實無必要允許它使用而讓填充藥劑的勞工與使用滅火器的消防人員冒這個風險,這是基於風險管理,而非明確的科學數據。環保團體支持3月21日的會議提案與決議,希望消防署能夠儘快將其納進《滅火器用滅火藥劑認可基準》,同時強化滅火器的管理,不要與不肖業者妥協而繼續讓他們謀取不當利益。政府要維護的是公共利益,而非少數業者的私利,別忘了,目前執政黨無法大力伸張公義,才是敗選的重要原因。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粘麗玉主任:
1、根據環保署鼓勵使用滅火器環保標章產品,環保署鼓勵各類滅火器廠商申請環保標章,同時也鼓勵各界優先選購環保標章滅火器產品,減少對環境的衝擊,透過消費者的力量,共同提升臺灣的環境品質。今日消防署接納業者陳情建議,要開會推翻禁用結晶型二氧化矽(致癌物)嗎?再者消防署無視監察院已提出糾正文還要配合業者硬闖關嗎?依照消防署會議資料第 3 頁說沒有長期暴露於二氧化矽粉塵致癌之疑慮結語: 滅火器為鋼瓶外殼,滅火藥劑不會逸漏於鋼瓶外,民眾無長期暴露於結晶型二氧化矽環境之危害;使用滅火器時,依容量大小,噴發時間為 10~15 秒,且噴發後氣體所需散逸時間不長,民眾暴露於含有結晶型二氧化矽之大氣環境時間極短,絕無可能超出美國 職業安全衛生署.(見此話語實為奇怪用語!請問民眾滅火 10~15 秒即須立即停止嗎?火滅了嗎?)
2、本人再提事證 *行 政 院 訴 願 決 定 書 院臺訴字第 1110181681 號文:主文 三、 環保署答辯及該署代表列席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111 年7 月13 日111 年度第27 次會議(下稱111 年7 月13 日訴願會會議)說明意旨:
(一)該署於107 年12 月13 日修正公告之滅火器環保標章規格標準,其適用範圍明定適用於符合內政部所訂滅火器認可基準之滅火器。……雖滅火器認可基準並未規範乾粉滅火藥劑不含結 晶型二氧化矽(包括石英、方石英、鱗石英),惟鑑於乾粉滅 火器可能使用經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列為一級致癌物質 結晶型二氧化矽成分,導致人體致癌(P第3 頁 )
*消防署為有效管理並揭露乾粉滅火器中二氧化矽之成分含量, 依據滅火器用滅火藥劑認可基準所定,以 109 年 6 月 8 日函 請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及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於辦理乾粉滅 火藥劑相關認可作業時,除要求廠商提具安全資料表(SDS) 以證明滅火藥劑無顯著毒性或腐蝕性外,亦須針對安全資料 表(SDS)所列二氧化矽成分含量,要求出具國內第三公證機 構檢測報告,同時督促各該廠商揭露其 SDS。
*環保產品使用作業要點第 22 點第 2 項及第 23 點第 2 項規 定,就經環保署撤銷及廢止環保標章者,除應停止使用環保標章外,並應停止販售該類產品之法律效果相同。復據環保 署代表列席本院 111 年 7 月 13 日訴願會會議時說明,本案 係因結晶型石英粉末經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列為一級致 癌物,具有安全性疑慮,而滅火器認可基準有規定滅火器不得有顯著毒性,及消保法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產品應符合 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故系爭產品未符 合相關法規要求等語。究系爭產品於核發系爭環保標章證書 後經抽樣檢測結果含有結晶型二氧化矽成分,係應適用環保 產品使用作業要點第22點第1項或第23點第1項何款規定, 始屬適法,攸關系爭環保標章應為撤銷或廢止之認定。
由以上訴願內容就知道環保署鼓勵使用滅火器環保標章產品品質決心!消防署不必為消防人員及人民把關嗎?
3、結晶型二氧化矽不僅僅是對前線的消防人員有危害,從事相關填充事業的作業人員更是充滿危機,而一般民眾家庭使用也不像職業安全防護計劃有佩戴防護設備(例如面罩) 暴露於二氧化矽甚至將衣服上的粉塵帶回家。
4、目前監察院只是糾正而已,今日會議若裁示決議!繼續可以使用致癌物添加在乾粉藥劑,那麼再來應該是憲法97條第二項: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甚至危害人體健康行為更應依憲法第 98 條再提彈劾吧!
消防署密門會議,無開會通知與記者皆不得入內,攸關人民健康之事,環保署竟然只跟著消防署決定,反倒是勞動部有考慮從業人員健康,要求釐清毒性與致癌性之争議。
環團不滿的是,內部會議,扭曲監察院糾正文,應該源頭管理,下游流向與內容物不可含有致癌物才對,消防署針對關鍵人民健康問題,竟然只邀公會一面之辭,無視全世界IARC已將結晶型二氧化矽列為1級致癌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