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監獄的雙軌制有其發展脈絡。本圖為示意圖,非參訪之監所照片,圖/Photo by Matthew Ansley on Unsplash
文/林東生(德國哥廷根大學博士生)
台灣的報章或網路論壇常常可以看到歐洲監獄受刑人可以爽打電動的報導,挪威殺人魔甚至抱怨過他的遊戲機太老舊,想要換新的一代。歐洲的受刑人真的可以邊坐牢邊爽打電動?筆者這次實際參訪了德國位於Rosdorf和Schwalstadt的兩所監獄(Justizvollzuganstalt,簡稱JVA),分享個人的觀察。
在回答監獄能否爽打電動問題之前,必須先介紹一下德國監獄的雙軌制。
1996年,德國一名兒童性犯罪假釋犯,在出獄後不久又姦殺了另一名兒童,引起全國譁然。輿論痛批司法當局對於這類犯罪根本心慈手軟,民粹陣營則大聲嘲諷所謂的「可教化」等保安處分根本是笑話,刑法改革的呼聲一波接著一波。在民意的壓力下,德國政府在1997年推出了打擊性犯罪法律,採用保安管束制度(Sicherungsverwahrung,台灣亦翻作預防性羈押)。意即就算受刑人服刑期滿,只要經過法院評估認為此受刑人對社會的危險性還是很大,就可以在監所繼續「管束」,最多10年。
保安管束制的確在初期收到效果,德國社會不用再擔心心理或精神異常者再出來危害社會。德國政府嚐到甜頭之後,陸續推出保安管束相關套餐:首先是不以性犯罪為限,連續殺人、恐佈攻擊等犯罪者,只要對社會仍有高度危險性,也可宣告保安管束。其次是保安管束不再以10年為限,必要時可以一年、一年無限延長;甚至還可以溯及既往,修法之前的案件也可以適用保安管束。
保安管束制雖然沒有監禁之名,卻有監禁之實,特別是無限延長的規定,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所以實行之後爭議與訴訟一直不斷。2010年,歐洲人權法院宣告德國的保安管束制違反歐洲人權公約。2011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亦宣告保安管束制違憲,必須在2013年五月底前修法完畢。
要怎麼修法呢?憲法法院給出了指導原則,也就是所謂的「落差規定(Abstandsgebot)」。用白話來說,就是除了限制外部自由,受保安管束者的待遇必須和正常公民一樣,也就是必須和刑事受刑人做出明顯區分:收容的大樓不同、房間大小不同、能使用的公共設施不同、每天的作息也完全不同。受管束者已經服完了刑期,他們因為心理或精神的理由,必須繼續與社會隔離,那就不能把他們當罪犯。所以保安管束的監所有花園、球場、烤肉區,每名受管束者應享有多少活動空間,法律都有詳細規定。受管束者的房間廣達二十幾平方公尺(約七、八坪),擁有自己獨立的衛浴設備,外面有廚房和交誼廳,整體的水準和德國的大學宿舍差不多。受管束者表現良好,甚至還可以每年外出度假。當然這一切前提,是為了讓受管束者重返社會。想要享受這種待遇,受管束者必須定期接受心理、社會、團體的治療與諮商。
所以在德國坐牢可不可以打電動?筆者只在保安管束的大樓看到遊戲機,這是因為前述的「落差規定」。至於一般受刑人,雖然待遇遠比台灣受刑人好(至少一人一室),但房間只有受保安管束者的1/3大小,沒有遊戲機、沒有獨立的浴室,個人作息的限制更是嚴格。
保安管束的缺點是什麼?典獄長給出了答案:很貴。監所的人力和受管束者幾乎1:1,為了遵守「落差規定」,還要添購醫療設備,延攬醫師和護士駐診。台灣的刑法對於責任只有「心神喪失」和「精神耗弱」等免除或減輕規定,對於現代各種心理或精神障礙如躁鬱症,幾乎沒有留給法官裁量空間,以致於「可教化」淪為社會嘲笑司法的理由。每當有精神或心理障礙者犯下重大刑案,民眾不是要求執行死刑,就是打電話辱罵廢死聯盟。然而死刑或可無限延長的監禁就可以防止或嚇阻這類精神或心理障礙者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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