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聲明團體/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環境規劃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臺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環境正義基金會、綠色和平
下週最後表決 呼籲朝野共同打造合格的氣候法
要求刪除碳費優惠 刪除化石燃料補貼 完整公民訴訟 財政部主責碳稅
經過連續兩日黨團協商,加上委員會超過十小時的討論,《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簡稱氣候法)黨團協商,在立法院長游錫堃的主持下告一段落。氣候法修法成功在即,長期關注氣候政策的公民團體這兩年不斷疾呼,我們肯定本次協商結論部分放入團體訴求,讓過去絲毫不願調整立場的環保署有所改變,使氣候法朝及格方向前進,但也有擔憂,我們針對本次已通過與待表決的條文分別有以下意見,希望最後二、三讀階段,能夠聽見團體的呼籲。
在已經獲共識通過的條文中,我們認為:
1.肯定公正轉型概念入法,部分部會權責明訂入法
目前通過的條文中,民間團體一再強調的公正轉型概念,逐步放入在氣候治理原則、基金用途也有專用條款,是亮點之一。另外在氣候治理上,終於聽見部會權責入法的訴求,在第8條中羅列本法推動事項,並將主責的行政機關明訂,將有助於避免過往氣候治理各單位互踢皮球的狀態。
2.部分委員不理國際趨勢,氣候調適條文徒留遺憾
通過條文美中不足的是,在審查過程中,多位參與委員對於已運行兩期的氣候變遷行動綱領、階段性管制目標、行動方案的治理機制並不清楚,因此直觀性認為縮短週期將有助於加速臺灣減碳力道,最終將行動綱領與調適行動方案的研擬週期縮短為每四年檢討一次,但此舉將導致臺灣原訂跟國際氣候公約同步每五年一期的治理週期,產生落差,亦將使今年便須執行的橫跨五年的第三期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因週期調整,增添額外作業需求,虛耗行政資源。
在調適能力建構上,最後仍是以行政院版所提出的條文為基礎通過,未能將科學基礎、由下而上的因地制宜、強化脆弱群體及考量人權潛在影響等原則明文納入其中,導致本法在調適專章上,出現明文強調「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衍生產品及商機」,卻對於人權隻字未提的狀況,悖離國際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發展趨勢。
在本次協商保留的條文中,我們尚可接受以下政院版觀點:
1.階段管制目標建立審議機制,但現有2030年減碳目標過於怠惰
在實質減碳方向的階段管制目標上,雖然行政院版未以「聽證」方式審議,但目前修正採取民間建議的《國土計畫法》概念的方式,以「得設學者專家技術諮詢小組」的模式,讓不同聲音可以進到管制目標的討論上,值得肯定。但我們仍非常不滿上週國發會公布的2030年減碳僅24±1%的怠惰目標,未來機制建立後,期待行政部門和學界與民間共同討論短、中長期減碳目標,更應拿出政治決心來制訂目標。
2.碳費終於有委員會審查,但仍缺費率原則
眾所注目的碳費機制,在這次調整中也於行政院版第28條,納入費率審議會,終於符合基本的民主原則,讓費率的制定可以更加公開透明,然而未明訂碳費是依據污染者付費原則制定,審議委員會的組成方式、碳費如何運用的碳費預算書,具體審酌減量目標達成情況與碳費收入紅利分配的預算編列、碳費績效報告、具體的碳稅時程等皆未納入,我們認為應該在表決前更加具體說明。
3.基金用途回歸正軌,不優先補助企業,但缺乏自然為本的用途
碳費使用上,刪除讓企業優先補助的條款,並納入「公正轉型」作為碳費用途之一,是重要修正,然而卻未將用途包含「自然為本」的減碳與調適方向,非常可惜。剛落幕的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十五次會議(COP15)中,再次肯認保育、生物多樣性和氣候間緊密的關聯性,並已同意在2030年前,每年從公私部門注入2,000億美金,以挽救在崩潰邊緣的全球生物多樣性,達到在2030年保護全球30%面積的目標。以「自然為本」的減碳與調適方向,也應納入碳費用途。
在本次協商保留的條文中,我們強烈要求仍應調整的部分:
1.呼籲碳稅主責機關財政部不應閃躲,永續會需修正運作機制
雖然大部分氣候治理機關已明訂,但與一般大眾最直接相關的碳稅機制,卻缺乏財政部主責的條文,讓綠色稅制、「碳費先行,銜接碳稅」等期程的責任,完全消失在氣候法制,恐讓本次修法跟國際間陸續啟動的碳稅趨勢完全悖離。另外,衛福部也應主責氣候變遷下的國民身心健康與公衛風險管理。
而氣候政策的統籌機關,在協商結論中並未依民間建議的氣候會報模式進行橫向溝通,甚為可惜。但協商中有強調,將在附帶決議中,修正環境基本法與行政院永續會設置要點,並納入氣候會報組成的原則,讓永續會真正能協調各部會權責分配,我們將持續提出附帶決議的建議文字提供立法委員參考。
2.要求刪除不合理碳費優惠,誠實面對國際趨勢
在第29條優惠費率條文上,經濟部雖主動將內容修正,讓可獲碳費優惠的對象明確規範,但根據英國氣候變遷協議(Climate Change Agreement)等國際過往類似制度經驗,以及針對高排碳產業的減碳成本分析,優惠費率政策都無法讓高排碳產業汰換成低碳製程。
臺灣碳費費率若以每噸300元開徵時,在偏低的碳費下,就算搭配優惠費率制度為誘因,亦難以有充足的驅動高排碳產業加速減量投資的可能。經濟部應該著力於用管制型工具,彌補低碳費之不足,並引入國際工業去碳化政策中,重視公共工程低碳原物料採購標準、碳差價合約等制度,在碳費制度中藉由優惠費率,絕對無助加速工業減碳,期待朝野立委在表決時能堅持刪除此條文。
3.堅持非核家園,應明定化石燃料補貼改革與人權保障原則
在這兩日討論中,氣候政策基本原則的第5條熱烈討論,依據IMF分析,納入各類外部成本之時,臺灣化石燃料補貼相當於GDP的6.8%,高於亞洲鄰國,若擔心短期能源波動對一般民眾造成影響,國際研究也認為減緩的方向上,宜以家戶直接收入補貼為主。能源價格補貼受益者則為耗能大戶,堅持逐步降低化石燃料補貼,並加入人權保障條款,是氣候正義基本原則。
另國民黨立委欲刪除此款中的非核家園條款,無論去年公投的民意結果,或環境基本法中的非核家園條款,以及國際與國內相關研究也指出臺灣可在非核家園下達到淨零排放目標,堅持保留本款中的非核家園文字,才是正道。
4.缺乏完整氣候公民訴訟專章,無法完善氣候監督法制化
司法院於昨日首度回應氣候公民訴訟條款入法,但仍以行政訴訟能量不足為由拒絕將氣候公民訴訟專章入法,從過去環境影響評估法開始納入公民及公益訴訟條款後,20多年以來截至2021年也僅有39件公益訴訟,並未造成法院負荷並也間接促使環評程序在民眾參與程序較為完備。
歐美各國早在數十年前,行政訴訟制度發展的初期,就將所有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對象。攸關國家短中長期減碳目標若違法,或完全不提出階段管制目標的情形,都是先開啟法院大門,再讓法院於個案中排除不夠具體、或較政治性的法規,而不予審查,不會造成量能問題。國際間氣候訴訟蓬勃發展,但臺灣至今仍故步自封,未曾將法規命令、行政計畫直接救濟的缺口補上,造成人民權利受法規命令侵害時,無從獲得及時有效的救濟。因此,環保署與執政黨不應抱著避免行政機關被告的心態立法,健全氣候公民訴訟制度,才是全民參與氣候治理之福。
有別於環保署在委員會協商時的鐵板一塊,本次經過公民團體的疾呼,及朝野立委的努力,終於朝正向的氣候法修正邁進,讓氣候治理部分回歸正軌、跟上國際。但許多不應放入的條文仍在此版本,期待在接下來最快下週一進行的二、三讀的表決中,朝野立委能在關鍵條文達成共識,投下正確氣候治理路徑的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