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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氣候法三讀完成,仍有未竟之業,公民團體將持續監督

文/聯合聲明團體: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環境規劃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臺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環境正義基金會、綠色和平基金會

2020年開始,關心氣候緊急的公民團體(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環境規劃協會、台灣青年氣候聯盟、環境正義基金會)開啟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簡稱氣候法)的討論,因應全球的氣候變遷與氣候政策趨勢,共同提出《氣候變遷行動法》修法草案,並在2020底共同召開記者會,綠色和平同一時間也提出氣候法修法草案,爾後環保署推出行政院版《氣候變遷因應法》,經過2年討論、協商,終於在今日完成修法。

修法過程中,我們多次召開記者會、投書、發起行動,希望在法案的推進與實質內容上,能真正對應目前的氣候治理,在本次修法完成的版本中,我們肯定部分條文,但仍有不足之處,更迫切的是,修法通過後還有許多應該推進的事項,讓整體政策能夠在面對氣候變遷、世界局勢的巨大壓力下,能加速完成。

肯定2050淨零排放目標、公正轉型、低碳飲食入法,部分部會權責明訂,但缺財政部與衛福部

本次修法中,將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入法,民間團體一再強調的公正轉型概念,逐步放入在氣候治理原則及基金用途內,同時訂定專用條款,是本次修法亮點之一。另外,「低碳飲食」文字入法,並將植物性飲食放入說明欄,也是治理端的亮點,不只增強各級政府對飲食轉型的認知,更是未來農委會等單位執行糧食政策的依據。

在氣候治理上,也願意傾聽民間團體的訴求,將部會權責入法,羅列本法推動事項,並將主責的行政機關明訂,將有助於避免過往氣候治理各單位互踢皮球的狀態。但條文缺乏「財政部」主責綠色稅制、「衛福部」主責氣候變遷下的國民身心與公衛風險管理。

永續會統籌令人擔憂,需立即改革 強化地方治理,公家機關帶頭增強氣候治理能力

在氣候治理上,確定由行政院永續會作為台灣氣候治理的統籌機關,這和過去民間長期呼籲,要以「氣候會報」模式,進行橫向溝通與預算分配的邏輯不同,今天僅在附帶決議中,亡羊補牢的要求行政院檢討受人詬病的永續會運作,甚為可惜。

在地方治理上,縣市政府必須增設「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我們呼籲中央建立與地方共同協力的機制,強化推動會的職權,並且提供縣市局處公務人員在減緩、調適及公正轉型等方面充足的培力,增強相關人員的相關知能,以利未來減量執行方案與調適行動方案的規劃施行。

碳定價建構力有未逮,仍缺化石燃料補貼改革、碳費費率原則與碳稅規劃時程

本次修法未能明定化石燃料補貼改革此國際氣候政策的基本要素,但針對此WTO、G20、APEC等國際多邊組織均關注的議題,化石燃料補貼於GDP占比偏高的臺灣無法再拖延,行政部門仍應提出整體化石燃料補貼改革規劃,納入部門行動方案之中。

眾所關切的碳費政策上,雖新增費率審議會,但詳細費率與用途均須由相關子法訂定之,且目前仍缺乏實質的費率有效性原則,是本次修法中一大遺珠。

為使2024年可開徵碳費,我們認為環保署應盡速制訂碳費子法,提供費率與減碳能力之關係的科學研究,供公民檢視其政策效力,並且需載明如何每年公開碳費基金的預算編列狀況與執行績效報告、及如何依臺灣減碳進程調升費率以符合淨零路徑,並於今年第一季籌組費率審議會,提出未來碳費徵收規劃,方有充裕時間供利害關係人參與討論,確保碳費費率與用途均具有減量效力。

財政部拒絕承擔綠色稅制規劃與「碳費先行,銜接碳稅」等期程的責任

要達到淨零,無法僅靠綠色金融,得需要完整的綠色財稅政策,本法審議期間,財政部堅拒承擔綠色財稅職責,讓綠色稅制、「碳費先行,銜接碳稅」等期程的責任,完全消失在氣候法制,悖離國際碳稅趨勢。由於全球碳定價趨勢,在2030年前碳價水準將突破每噸100美元,而碳費將無法乘載此高額的碳定價水準,因此仍須銜接碳稅制度。然而碳稅之徵收,乃為總統大選層級之政見,亦須單獨立法。因此在此要求財政部,應履行能源轉型白皮書之要求,於今年提出完整碳稅規劃,而各政黨總統與立委候選人,亦須將碳稅納入政見,方可確保臺灣碳定價制度的完整性。

新增調適專章,但未明定人權保障原則

本次氣候法修法一大亮點,即為新增調適專章,然而修法過程中仍缺乏調適相關討論,最終協商時匆匆通過調適專章文字,導致並未建立起充分考量氣候變遷對人權潛在影響,及利害關係人需求的調適政策規劃框架。隨著第二期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已執行完畢,後續公民團體也將持續監督今年即將發佈的第三期調適行動方案中,各部會是否真正落實以科學為基礎、以社區為本、充分運用自然系統、建構能力以強化脆弱群體韌性的調適。

非常遺憾氣候公民訴訟條款未入法,無法完善氣候監督法制化

我們非常遺憾此次修法未納入氣候公民訴訟條款,雖然跨黨派立委都有提出相關修法草案,但最終僅有在野黨的立委修法草案進入表決,慘遭執政黨立委否決。我們從環保署、行政院、司法院歷次對氣候公民訴訟條款入法的發言,始終抱著避免行政機關成為被告的心態修法,不願意開啟法院大門並讓人民在面對違法政策時,透過訴訟向法院救濟。

如此修法怠惰將使臺灣在面對氣候危機時,沒有充分的行政監督手段,更可能造成人民權利損害時的訴訟權保障不足。我們認為,雖然氣候法修法為減碳與調適制定了許多政策架構,但相關政策、計畫內容,執政黨均拒絕讓人民透過司法做出實質、有意義的監督,令人深深懷疑執政黨對2050淨零排放的決心。

未竟之業有賴持續監督,推動完善氣候法制,監督淨零路徑與調適行動方案

《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法通過,後續公民團體將持續推動氣候公民訴訟條款修正,關注環保署制定碳費子法、修正《行政院永續會設置要點》、即將於9月發布的《第三期調適行動方案》,和國發會主責的《2050淨零排放路徑十二項關鍵戰略》。

我們認為《2050淨零排放路徑十二項關鍵戰略》許多戰略的細節,包含短中期目標、預算分配、效益評估與公民參與機制尚不完備,主責部會應搭配公民參與規劃預算與強化公民參與機制,尤其是此次未召開社會溝通會議,卻橫跨多面向、扮演多項政策重要推動角色,由金管會主責的綠色金融戰略,或是在法條中被嚴重邊緣化、卻擔負重大責任,由農委會主責的自然碳匯戰略,才有望以淨零戰略補上法規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