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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預售屋轉售規定大轉彎:內政部曲解法律,私放投資客逃生

文/巢運、社會住宅推動聯盟

在《平均地權條例》三讀通過後,不甘利益受損的建商團體便宣稱將「持續於子法中建議,減少產業傷害」,試圖透過政治遊說要求行政部門「放水」,甚至要求曲解法令,以維護其依附在投機炒作之下之鉅額利益。

經過建商團體的努力,內政部於今(13)日逾越母法授權,發布新聞稿表示「本法施行前的契約可再轉售」。此一解釋不僅對居住正義造成傷害,更讓投資客歡欣鼓舞,認為「打炒房果然是打假球」。

曲解法律原則,違背母法授權大放水

內政部宣稱「本法施行前的契約可再轉售」的原因,是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以及保障財產權法理。這完全是透過曲解法律原則的欺騙說法,試圖以艱澀的法律用語,為放水炒作護航。

事實上,所謂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而生,指「新訂生效之法規,對於法規生效前已發生事件,原則上不得適用」。

根據釋字第620號大法官解釋意旨,即便是跨越新、舊法施行時期的狀況,如果構成要件是在新法生效後才完成,就直接適用新法,且「除非立法者另設特別規定,否則不得限制現行有效法律之適用範圍」[1]。

因此,面對「預售屋禁止轉售」,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指「本法施行之後,即禁止預售屋契約轉售,但不可追溯施行之前的轉售行為」,絕非內政部所言「本法施行之後,過去的預售屋仍然可以轉售」。

承諾出爾反爾,欺騙國會與民眾

在法律上,內政部的錯誤使用法律概念,漏洞百出;而在政治上,「本法施行前的契約可再轉售」也完全違背內政部與花敬群在修法之前公布的政策方向,是惡劣的欺騙行為。

2021年12月13日,花敬群在內政委員會答詢時明確表示「無論何時取得的預售屋合約,一旦修法通過後,一律禁止換約轉售」;今年1月11日,內政部部長信箱回覆民眾的信件中,也表示「該條文如於7月1日施行,施行前與建商簽定之買賣契約,於7月1日後仍不得讓與或轉售」。

也就是說,「本法施行之後,即禁止預售屋契約轉售」,不只在法律上是合理的,也是內政部與花敬群在過去不斷向外界保證的內容。而今內政部曲解法令,甚至逾越母法授權,又把民眾的「信賴」放在哪裡?

而在實務上,內政部的子法見解,甚至可能造成投資客通謀將定約日期提前,規避禁制規定。難道內政部對此做好查察的準備了嗎?還是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投資客重新死灰復燃呢?

爲山九仞、功虧一簣,這就是民進黨政府的反省改革嗎?

綜觀《平均地權條例》整個修法過程,民進黨政府先是敲鑼打鼓提法案,然後又在立法院擋法案,要不是去年底敗選,為營造反省改革形象,修法不知還要等到幾時。雖說「亡羊補牢時猶未晚」,卻沒想到還來一手「日出條款」放水,果真體恤建商與投資客的利益荷包。

這就是民進黨政府的反省改革嗎?巢運在此正告內政部,應迷途知返,讓子法回歸《平均地權條例》母法精神,而非扭曲法律、欺騙國會,澆熄民眾好不容易燃起的好感,「爲山九仞、功虧一簣」莫過於此。

[1] 大法官也強調:「惟如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仍繼續存在之構成要件事實或法律關係,此種情形則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司法院釋字第620號、第717號及第783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