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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全台首例!訴願決定認定航道禁漁違法!

文/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

交通部在110年4月26日公告彰化風場航道處分,該公告於6個月後正式實施,其附件《彰化風場航道航行指南》內容包含「漁船不得於彰化風場航道之北向巷道、南向巷道及分隔區進行漁業行為」、「漁船應由東、西側緩衝區、彰化外海近岸航行區通行,並儘量避免進入南北向巷道及分隔區。」及「所有穿越及航行彰化風場航道之船舶應向彰化VTS報到」等規定,違反者將處以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

我國201位漁民對彰化風場航道禁漁、禁航及強制報到等措施不服,於110年11月至111年4月間,陸續委任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下稱漁環中心)協助提起訴願,並主張:一、交通部在法律沒有授權的情況下,違法限制漁民權利;二、交通部所提出的參考案例「新加波海峽分道通航制」及「直布羅陀海峽分道通航制」船隻密度較彰化風場航道高4倍至40倍,但皆無限制漁民航行及捕魚,顯見該手段在實務上並無必要性;三、為達成航安目的有其他較小侵害手段;四、《彰化風場航道航行指南》的規定彼此矛盾,違反明確性原則。

漁民於今日(112年1月16日)收到行政院訴願決定,認為航道處分關於禁漁的部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要求交通部另為適法處分。但就禁止漁民航行的部分則仍認為沒有違反明確性或比例原則。

協助漁民提起訴願的黃馨雯律師表示,法律人都知道,這類重大爭議的行政處分,要在行政訴訟中取得勝訴已經相當不易了,能在訴願就被撤銷更是難上加難,可見彰化風場航道處分本身的違法性,已經猶如刻在額頭上般明顯。交通部在訴願言詞辯論不斷表示,彰化風場航道是配合離岸風電國家重要政策所劃設。這次的訴願決定算是給政府一個警鐘,能源轉型固然重要,但政策的推行應該遵守法治國原則,不該以全然犧牲漁民權益為代價。但可惜的是,訴願委員在言詞辯論時就大力質疑「禁航規定」明確性不足,「禁航規定」卻沒有在撤銷範圍,況且無法航行,如何捕魚?這部分會再和漁民討論是否起訴。

漁環中心吳斐竣研究員表示,訴願結果凸顯了離岸風電推動過程中,缺乏實質的利害關係人議合,受離岸風場影響最大的捕撈漁民,知情權與參與權嚴重不足。航港局與部分區漁會進行內部會議後便做成決定,航行指南生效後才又成立「風場航道航行安全推動小組」作為溝通協調平台,實仍無法解決「禁航規定」對漁民作業產生的嚴重干擾;主管機關所謂的「共存共榮」只是空談。

事實上,交通部目前選擇消極不執法的方式,來處理彰化風場航道處分所面臨的相關爭議,但漁環中心認為,這並非政府面對錯誤、違法的處分所應採取的態度,既然交通部已經默認彰化風場航道處分的違法性,我們呼籲交通部,主動重新檢討處分,遵守法治國原則並落實公民參與,積極和漁民溝通,實現真正的共存共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