燦爛時光會客室

【燦爛時光會客室】第403集|科學辦案還有冤案? 平冤協會十年救14人!

文 / 黃馨慧

《燦爛時光會客室》曾多次討論死刑議題,近年來,我國對於死刑存廢的討論也愈發熱烈。除了死刑存廢,另一個與重大刑案有關的社會問題就是「冤獄」。你可能很難想像,在科學如此發達的現代,仍有許多無辜者因為科學證據或法律程序的瑕疵含冤入獄。然而,冤獄究竟如何發生?為什麼在科學發達的今日,仍無法遏止這些司法誤判的悲劇?

近期剛步入成立十週年的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就是為這些被冤者提供司法救援的非營利組織,截至目前為止,已經有14位被冤者在他們的幫助下成功獲得平反。本集節目邀請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的執行長羅士翔,與我們分享平冤協會的成立目的和主要任務、成功平反的救援個案,以及我國冤獄問題的成因與現況。

死刑冤案後成立 陪伴受害者走過冤案人生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的成立受到我國司法史上的重大冤案「江國慶案」影響。1996年,空軍士兵江國慶被誤認為姦殺女童的刑案兇手,警方以刑求逼供等不正當方式逼江國慶認罪,隔年江國慶遭到槍決,含冤而死。直到2011年,最高檢察署才召開記者會,宣告此案與江國慶無關,還他清白。但即使獲得平反,人卻不能復生,一條無辜的生命因為刑求逼供和錯誤證據而白白消逝。

江國慶案不僅讓台灣社會驚覺國家殺錯人,也讓當時的臺灣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兆鵬發現,臺灣迫切地需要有一個專注於冤案救援的民間團體。於是,他效仿以DNA驗證方式來平反冤案的美國冤案救援團體「Innocence Project」,與羅秉成、葉建廷、高涌誠等幾位律師在2012年共同創立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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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有多個關注司法議題的民間團體,例如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等等,冤獄平反協會則專注於冤獄平反和救援工作,以實際的法律救濟行動來協助被冤者,透過再審、非常上訴、憲法訴訟等法律途徑,讓法院重新審理案件。

然而,在開始救援行動之前,冤獄平反協會還需要執行繁複的審查程序來判斷能否立案。羅士翔表示,冤獄平反協會只受理判決確定或死刑待舉的案件,評估申請人是否「真實無辜」,並且透過查閱判決書與卷宗,來分析司法判決的過程存在「科學證據瑕疵」或「嚴重違反正當程序」之情形,經過快篩、初審、複審等審查步驟後,方能決定是否立案救援。確認一件案子是否有冤,是平冤協會投入最多人力與資源的工作。

羅士翔與協會成員在救援過程也發現,警方在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的環節中,出現錯誤指認或是指認程序安排瑕疵的狀況頻頻發生。

冤案究竟為何發生? 尚缺乏系統性研究

從2012年成立至今,平冤協會已收到超過1800件申請,其中,實際立案救援的僅有38件。超過千件的申請被回絕,目前仍有7、800件的申請案件等待審查。

冤獄平反協會透過司法救援行動替被冤者挑戰龐大的司法體系,推翻原有的判決,卻也可能面臨外界質疑或指責的聲浪。面對這些聲音,羅士翔抱持著平常心,他說,冤獄需要獲得平反應該是多數人認同的理念,而平冤協會的任務是說服法官開啟再審,所以主要對話對象是法院而非公眾。

2022年,冤獄平反協會步入十週年。在這十年裡,協會總共成功平反14起冤案,這些案件反應出台灣冤案形成的那些問題?羅士翔認為,台灣一直欠缺對於冤案的系統性研究,因此無法明確地斷定冤案究竟為何發生,但這14起平反案例能夠推翻原本判決的原因,可以歸納成「新的科學方法」、「新證人」、「指認瑕疵」與「警方未移卷」等四點。

「新的科學可以幫助我們發現舊的冤案」羅士翔說,例如DNA鑑定能夠推翻以前的血型鑑定;新證人的出現可能導致翻供;被污染或有誘導嫌疑的指認瑕疵會造成誤認嫌疑人的後果;謝志宏案和張月英案都發生了警方未將完整筆錄以及通聯紀錄移卷給地檢署的情況。

從被冤者到行動者 陳龍綺獲平反後投入冤案改革 

在成功平反的案件中,陳龍綺案是羅士翔進入冤獄平反協會後的首戰。陳龍綺於2009年捲入趁機性交罪,被控和另外兩名男子酒後性侵一名已因酒醉意識不清之女子。鑑定人員在該女子的內褲上檢驗到「不排除」混有陳龍綺的DNA,2013年,陳龍綺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後,來到平冤協會尋求協助。

協會成員在洽詢國內的DNA領域權威後,得到了出乎意料的結果——由於Y染色體無法個化的特性,因此只檢驗Y染色體並無法精準地確定犯人就是陳龍綺。羅士翔說,這種對DNA專業人士而言相當基礎的知識,卻是許多法律人士隔行如隔山、從未接觸的領域,明明在DNA檢定中,Y染色體僅僅是「不排除」有陳龍綺,但司法審判卻已認定他是犯人。

2013年,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義務律師團向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聲請再審,在當時,能成功開啟再審的案件並不常見。再審程序中,法官當庭傳訊刑事局鑑定人員重新解釋「不排除」的意義並再行檢驗。2013年12月,新的鑑定結論排除了陳龍綺,他也被法院宣判無罪。陳龍綺案是平冤協會的第一起成功平反案例,不僅讓被冤者的人生重返光明,更讓平冤協會在司法救援的漫漫長路上看見一絲曙光。

可貴的是,陳龍綺在獲得平反之後轉身成為冤案倡議的行動者,與平冤協會一同推動台灣的司法改革。

陳龍綺因為DNA鑑定的疏漏被判刑,為了讓所有被冤者都擁有和他一樣的再審機會,他和平冤協會合作推動的第一個法案為《刑事判決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效仿美國經驗,讓判決確定的被告擁有再鑑定一次DNA的權力。

國家誤判明碼標價 被冤枉的人生該如何補償?

陳龍綺也在2017年擔任司法改革國事改革會議委員,為被冤者發聲,並提出關於司法科學政策、《刑事補償法》改革之倡議。經過3年研議,司法院提出了《刑事補償法》修法草案,以「宣告刑刑度」區分級距來評估受害人人格法益的傷害,也就是依照的服刑時長來賠償,羅士翔認為,以刑度來衡量冤案補償就形同於定錨冤案價格,將國家的誤判明碼標價,十分不合理。

在廣為人知的蘇建和案中,連被冤者的學歷、職業、年齡都是衡量刑事賠償的條件,除此之外,被冤者更需要通過「可歸責事由」審查來衡量自己的「有罪嫌疑」;而陳龍綺在被判刑後開始執行「司法不服從」而未入監服刑,因此無法獲得賠償。然而,無論是否入監服刑,因為司法誤判而帶來的種種後果,例如隱姓埋名的逃亡、中斷的經濟收入、家庭的支離破碎⋯⋯,對被冤者而言都是無法弭平的傷害。所以,讓未入監服刑的被冤者也能得到精神損害上的賠償,是平冤協會未來針對《刑事補償法》的改革方向。

羅士翔進一步表示,國外的刑事補償措施通常會納入社會福利,諸如求學、就業、居住、健康等面向的保障,為被冤者建立完善的社會復歸機制,而台灣目前雖有《更生保護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司法保護機制,卻欠缺對於冤案當事人回歸社會的照顧和協助措施,未來的《刑事補償法》應該納入社會福利,讓被冤者得到適當的社會支持。

除了《刑事補償法》需要改革,羅士翔認為建立「定讞後證物保管制度」也迫在眉睫,因為現行法規規定判決確定後,相關證物需要儘速地發還、銷毀或拍賣,卻讓《刑事判決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無從發揮效果。換言之,即便被告有權力申請DNA再檢驗,證物卻可能早已被銷毀。

冤案的傷害無法逆轉 檢審辯須共同避免誤判

自2012年成立至今,平冤協會不遺餘力地投入冤案救援,與司法機構協商、對話,盼能為被冤者爭取再審的機會。如今十年過去,即使連最高法院都希望能極力避免造成冤獄,但無論何種司法制度,亦或使用再高明、進步的科學判斷方法,都無法完全排除冤案發生的可能性。

不過,羅士翔認為,司法機構面對冤獄救援的態度有所進步與反思,也願意承認自己過去所做的判決是錯誤的。2016年,檢察官出面為鄭性澤案申請再審,是台灣首例檢察官為死刑犯申請再審的案件;兩年後,入獄18年的被冤者謝志宏也在檢察官的申請下開起再審、成功獲得平反。2022年十月,謝志宏更前往法官學院演講,從一個上廁所都需要戴腳鐐的犯人,變成第一位走進法官學院分享自身經驗的被冤者,也可見現在的審檢辯對待冤案的態度並非排斥與對立。

2023年一月,纏訟16年的被冤者林金貴終於被判無罪確定,最高法院的新聞稿中寫著要「避免造成冤獄」,平冤協會至此已成功幫助14位被害者洗刷冤屈,然而全台灣的各個角落,仍有許多的無辜者正在等待司法歸還他們應有的清白與正義。人的審判難免出錯,所以審檢辯三方應該合作,共同面對冤案,以嚴謹的審查程序來避免未來有更多的無辜者被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