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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針對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7號案判決長榮航空敗訴之聲明

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改善兩性薪資差距,懷孕期間不能減薪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針對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7號案判決長榮航空敗訴之聲明

三月八日婦女節的由來,是為了紀念一百年前的女工為更合理的薪資發起抗爭,但一百多年過去,兩性薪資差距仍存在相當大的落差。依據主計總處111年薪資統計觀察,臺灣兩性薪資差距為15.8%,換言之,女性平均需較男性多工作58天(365×15.8%≒58天),才能達到與男性相同的全年薪資。本會以為女工在懷孕期間薪資變少,是兩性薪資差距的成因之一。

110年以前,長榮空服員懷孕期間暫時轉任地勤,就領不到職務津貼,等於被降職減薪。桃園市政府110年認定長榮航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1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得申請改調較輕易之工作,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減少工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下稱本會)主張長榮航空已違法,就應將少給的工資返還給空服員,但長榮航空仍堅不返還少給的工資。

工資被減少的長榮空服員遂選定本會,依據勞動事件法提起民事訴訟,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7號案近日判決長榮航空敗訴。但長榮空服員的職務津貼,依其職級高低而有不同數額,職級最高的事務長,每月應有職務津貼10000元,但上開判決竟認定,長榮空服員懷孕期間暫時轉任地勤,只能領地勤課員津貼2000元。

換言之,空服員不管原本職級多高,懷孕後還是被降職、減薪,而且不只每月薪資被減少,依法享有的生育給付補助、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新制勞工退休金等,都是用每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來計算。本會主張,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7號案的判決結果,對長榮空服員仍不夠公平,對女工的保障不足,本會將提起上訴,爭取空服員懷孕期間的薪資要依原職務津貼來給付,懷孕不是懲罰,更不能被降職、減薪。

不只長榮空服員懷孕會被減薪,去年也曾發生廖老大飲料店降調減薪懷孕復職女工、高雄市永安漁會歧視懷孕復職女工等案例,沒有上報、沒有資源提告、沒有工會協助的案例甚至可能更多。本會深以為,兩性薪資差距和懷孕女工的工作權都是工運要改革前進的目標之一,此次上訴,不只是爭取空服員的權益,也是為了爭取女性受雇者的權益,希望能建立一個對懷孕女工更公平的判決,讓後人援引,改善兩性薪資不平等的社會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