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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自辦市地重劃侵害國民公民權、財產權、生存權及基本人權,嚴重違法違憲!

文/黎明幼兒園反自辦重劃自救會、反對雲科大自辦市地重劃自救會、高雄大樹湖底84期反自辦重劃自救會、反高雄大寮伍厝74期自辦重劃自救會、田尾十甲反自辦重劃自救會、辰億反自辦重劃自救會、弘富反自辦重劃自救會、神岡大夫第反自辦重劃自救會、東勢山城科技園區反自辦重劃自救會、斗南大業反自辦重劃自救會、反新竹市關埔一、二期自辦重劃自救會、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

自辦市地重劃侵害國民公民權、財產權、生存權及基本人權,嚴重違法違憲!
停止自辦市地重劃作業,讓國民能夠保住土地及家園,安身立命有尊嚴的活!

我們主張現行自辦市地重劃乃是政府與重劃會合謀,一起來迫害國民的土地掠奪事業。這是因為政府透過《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簡稱自辦市地重劃辦法)》強硬規定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所有權人都必須加入重劃會,此為政府幫重劃會進行圈地。隨後,掌控重劃會人員即可透過該《自辦市地重劃辦法》來進行掠地,因為只要能掌握重劃會會員1/2以上,及其土地面積逾總面積的1/2以上,此相對多數一方就可以掠奪另外相對少數一方。我們強烈反對這樣的自辦市地重劃,並主張上述作法已經違法違憲。

一、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及《憲法》第14條
根據《自辦市地重劃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前項重劃會,係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即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人都必須加入。但我們卻要問,為什麼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內的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皆要被強制參加重劃會,並被強迫成為重劃會會員呢?其實「自辦」二字僅是簡稱,並不表示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人皆願意參加及辦理重劃事業。而若依法務部(79)法律字第 14583 號行政函釋,自辦市地重劃乃為「私法性質」,而重劃會的法律性質也僅是為「非法人團體」,既是如此,那麼土地所有權人自然擁有自主的公民權,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參加重劃會或拒絕參加重劃會及成為該重劃會的會員。
另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24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四條結社自由規定,不僅保障人民得自由選定結社目的以集結成社、參與或不參與結社團體之組成與相關事務…」,明文包括了「參與或不參與」,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參加重劃會,自然必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自主意願,絕不能強迫其必須加入。我們由此主張,《自辦市地重劃辦法》第3條第2項,強制要求所有土地所有權人皆必須成為重劃會會員的規定,已明顯牴觸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及《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規定。

二、違反《民法》第765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11條及《憲法》第 10、15條
我們也反對重劃會可以僅只因為擁有1/2相對多數,就可以來掠奪另外那不足1/2相對少數者的權益。那些被掠奪土地所有權的價值絕不是政府及重劃會所宣稱的,透過不動產估價的「等值交換價格」就可以劃上等號。因為那些土地及建築物是我們賴以為生的家園,是非賣品,它對於我們生命存續是具備了重要的價值,也絕不是用商品價格就可以輕易換算的。我們要強調,自辦市地重劃區內的土地所有權絕大多數皆是各自獨立,根據《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因此,重劃會自然無權透過1/2相對多數決,就可以剝奪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目前的作法並非民主,而是多數暴力。

另外,目前的作法也牴觸了《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及《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文,「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而司法院《釋字第454號》解釋文,「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對人民上述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目前自辦市地重劃就是剝奪了國民在《憲法》中所保障的基本權益。

再者,現行自辦市地重劃也已經造成了實質的強制驅離,這也違反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11條及其第7號一般性意見書。這顯示,目前的作法已經實質轉變為另類的土地徵收,即政府授權予重劃會,讓重劃會可以在不用符合土地徵收必備要件的情況下進行土地徵收,這讓人完全無法接受。

綜上,我們認為現行自辦市地重劃已經嚴重侵害國民的公民權、財產權、生存權及基本人權,上述權利在自辦市地重劃中,幾乎已經是完全消失殆盡了。我們因此強烈要求政府應該即刻停止自辦市地重劃作業,還給國民在《憲法》及相關法律中所保障的基本權益,讓國民能夠保住其土地及家園,安身立命的有尊嚴活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