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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中壢警違法大外割,向中壢分局提起國賠

文/陳孟秀、詹慧玲

陳孟秀:今天(3/21)早上,我陪著詹慧玲老師一起到了中壢分局,要對他們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前年發生的中壢員警葉政昱違法大外割的案件,日前已經做出葉政昱有罪的判決,這起案件是台灣司法史上極其少見對於警員違法攔查暨執法行為,作出明確認定並判刑之判決。

然而,這件事,其實不應該止於 「葉政昱被判有罪」而已,因為這起事件,自始至終都不只是「葉政昱一個人的責任」而已。在這個案件中,詹老師是被葉政昱及「其他警員」上銬帶回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期間除另外遭上腳銬外,更遭包括葉政昱在內之「數名警員」搜索物件及身體,並行言語之恐嚇及羞辱長達 3小時之久。

面對如此明顯「假借執法名義,違法侵害人民權利的行為」,在這段時間內, 沒有任何一位被期待依法行政、富有正義感的人民保母,跳出來阻止侵害的發生及避免傷害持續擴大。從派出所所長,到中壢分局的分局長,不僅於本件發生後未及時善盡督導之責,阻止對詹老師的侵害擴大,反而是召開記者會,昧於事實包庇葉政昱,實在令人難以置信。

而在法院判決葉政昱有罪後,至今仍然沒有任何一個警察機關向被害人詹老師表示關心並誠心地道歉。人民對國家請求賠償,不僅僅是為了填補人民的損害,更是為了督促國家機關能恪遵職守地依法行政,時刻警惕不要侵害人民的權利。這個案件在「葉政昱的個人責任」背後,明顯存在著更為巨大的「國家機關的責任」以及「體制上的缺失」,因此, 我們選擇對中壢分局提起國家賠償之請求。

因此,我們向中壢分局請求新臺幣 200 萬元賠償,目的從來就不是為了詹老師的一己之私,而是透過在這個案件中行使被害人的權利,才有可能釐清機關的責任何在、以及體制上究竟何處有缺失,改革之路並不好走,期盼賠償義務機關中壢分局能痛定思痛,檢視其制度 上之缺失,擔負起國家賠償責任,並誠心與詹老師進行協議。希望共同關心警察執法問題的社會大眾,與我們持續關注本案,共同打造一個人民走在路上能無所畏懼的社會。

詹慧玲:警員葉政昱雖已為他個人犯行伏法,但針對本人在警局被關押8個多小時、被以現行犯違法逮捕、被提告妨礙公務、被以重刑犯對待、被手鐐、腳銬、約束自由等嚴重超乎比例原則的警員集體違法執勤之責任歸屬,將提出國家賠償請求。

這是嚴肅的議題。這讓我聯想起了《動物農莊》、《蒼蠅王》這樣人類自相殘殺,不知為何而戰的警世寓言。警察的本質應是維護治安、消滅犯罪,但違法盤查、誘發違法,卻是在無中生有、製造犯罪。

長官為了績效,要基層警員拿出破案紀錄,於是警員必須昧著良心、逾越職權去”製造民眾妨礙公務之犯罪事件”,以證明警察盡職在維護治安!這不瘋狂、失序、錯亂嗎?

如同監察院調查報告所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任由員警違反勤務紀律,在自行劃定的「治安熱點(區)」隨機盤查民眾,導致少數員警僅憑個別主觀判斷執法,不僅未落實教育訓練,且要求現行犯在警察詢問時,應一律施用手銬及腳銬,違反比例原則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在案情曝光引起輿論之後也未釐清法律適用,整起長達9小時的警察集體違法事件嚴重侵害人權。

藉由此次國賠請求,暴露警界整體嚴重弊病並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