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中壢警濫權盤查有罪 詹慧玲聲請國賠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藝術家詹慧玲2021年4月被桃園中壢興國派出所員警葉政昱「濫權盤查」案,今年1月底遭桃園地院判決葉員依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處有期徒刑4月,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上訴。

3月21日時詹慧玲與律師陳孟秀、凃冠宇前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遞交「國家賠償聲請」,希望主要機關應藉本案正視警察濫權執勤的錯誤,向被害人詹慧玲誠意道歉。詹慧玲要求以國家賠償200萬的方式補償他兩年來的損害。

當事人詹慧玲(右四)、律師陳孟秀(右五)

不姑息警方濫權盤查 詹慧玲堅持到底

藝術家詹慧玲2021年4月前往桃園中壢火車站後站,走在路邊時無故遭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員警葉政昱盤查,詹慧玲因拒絕回應葉政昱私人問題及去向被該員警搶奪手機、遭「大外割」暴力壓制在大街上,隨後被以「妨害公務」罪名上銬帶至派出所並移送地檢署,限制自由長達9小時。

數位支持詹慧玲的民眾到場聲援,詹慧玲哽咽地說:「雖然事情已經過兩年,我覺得情緒還是很激動,我以為我痊癒了,但是並沒有。」詹慧玲提到自己兩年前坐火車走到後站被警方暴力攔查後,就不曾坐火車來到中壢,而當時詹被限制自由9小時的過程中,先被帶到興國派出所,後續被送到中壢分局等待移送地檢署,「我當時離開中壢分局是戴著手銬、腳鐐上警車的」。

詹慧玲與警方在同年7月互相提告(相關報導),一度雙方皆不予起訴;詹慧玲聲請再議,經高檢署發回桃園地檢署續查後逆轉,檢方起訴。隔年2022年3月15日監察院提案糾正中壢分局,要求議處相關失職人員,並促請內政部警政署檢討改善。

桃園地院審理後,在今年1月31日一審宣判葉員依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處有期徒刑4月,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6月。目前葉員已不再上訴。

判決指出,葉政昱身為警員本應端正行止、奉公守法,並避免使用不法強制力於無辜人民,竟不思克盡保障人民權利之職責,於值勤時假借職務上機會,對詹慧玲這樣行止正常之路人,以身體阻擋去處之強暴方式,施以違法盤查,而妨害詹女行使其行動自由之權利;更有甚者,被告違法攔阻盤查詹女在先,竟藉口詹女妨害公務,加以違法逮捕,剝奪他的行動自由並將他摔倒於道路及壓制在地,造成詹女受有右側前臂手肘擦傷、左側腕部擦傷、右側膝部擦傷等傷害,除造成詹女損失外,並嚴重影響人民對警察之信賴,損害警察形象。(相關判決

詹慧玲說之前沒有聲請民事賠償是因為不知道法官會如何判決,「不知道這件事在法官的眼中是對的還是錯的」,他等到法官判決葉政昱有罪之後才思考金錢賠償問題。由於兩年來沒有任何警察單位向詹表達歉意,他認為國賠請求就是中壢分局表達歉意的機會,包含自己當時長達9小時被剝奪自由,兩年來官司舟車勞動及對生活的干擾,呼籲中壢分局應公開跟社會大眾及所有曾被違法盤查的人道歉。

員警個人雖有罪 詹:警政體系都是共犯

「感謝詹老師願意持續為本案站出,否則無法創造台灣司法歷史上特殊的開始。」律師陳孟秀表示司法上對警方違法盤查的執勤行為認定有罪非常罕見,很肯定桃園地方法院做出這樣判決。但是他認為這不是葉政昱一個人的責任,詹當天是被葉政昱及其他員警帶回興國派出所上手銬、腳鐐,期間還不斷用言語騷擾恐嚇,其他警察都漠視這件事情的發生,都是共犯。且詹被以妨害公務移送地檢署,所有長官都未盡督導責任,在移送文件上用印;中壢分局長在本案引發社會熱議後還召開記者會,公然在台灣社會面前包庇葉政昱行為,他認為派出所所長及中壢分局局長都有責任。

國賠制度的設計是先向主要機關聲請,期望機關認錯反省,再撥預算進行國賠。若警局拒絕受理的話,當事人下一步還要繼續向法院提起國賠訴訟。陳孟秀說本案發生兩年來、今年法院判決有罪到現在都沒有任何警察單位向詹表示道歉,因此他們決定向中壢分局提起國賠,除了填補被害人損害,更很重要的是國家機制將如何從本案糾正、反省警察濫權執勤行為。

對於桃園地院宣判警方執勤濫權違法,桃市府警察局中壢警分局未對被害民眾做出回應,僅對判決結果表示予以尊重。中壢分局表示將針對葉員持續提供相關法律協助及啟動員警心理諮商輔導工作機制,仍呼籲民眾於警方到場處事時應保持理性平和,配合及支持警察執法,為維護社會秩序與治安穩定共盡心力。

詹慧玲雖過著日常生活,但是聽到要來中壢分局遞狀還是整夜不能睡。陳孟秀說當事人期待的不只是個人損害的填補,他更認為台灣社會每個人走在路上不應該被這樣的濫權盤查所對待,期待賠償義務機關中壢分局可以誠懇面對這件事來進行協商,他呼籲大家持續關注,讓這個個案可以做出體制上的檢討。

相關報導:

「妨害公務」濫訴陳抗者 民團要求民進黨應修法、檢討

大觀社區擋林全陳情案 警方提告10人妨害公務

大觀社區已成平地 數名被告抗爭者仍陷訴訟泥沼

《燦爛時光會客室》第314集:苦情資深記者路—警察濫權與新聞自由

標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