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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婦女新知呼籲大法官提名應符合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

文/婦女新知基金會

呼籲大法官提名應符合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於憲政層級實現多元代表性並強化性別平等價值

四位司法院大法官吳陳鐶、林俊益、黃虹霞、蔡明誠的任期將於今年9月30日屆滿,總統府於3月8日宣布成立「112年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並以3月29日為總統及審薦小組接受各界推自薦為候選人的截止日。

對於本次大法官人選之提名,婦女新知基金會提出兩點呼籲:
一、大法官人選應符合「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的性別比例原則
二、大法官人選不論性別都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總統府應提出提名人選之性別人權履歷供大眾檢視

(一)大法官人選應符合「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的性別比例原則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第二位女性大法官Ruth Bader Ginsburg曾經提到:「有時人們問我,(大法官)要有幾位女性才足夠?我回答:九位。人們對我的回答感到震驚,但當大法官由九位男性擔任時,卻沒人對此提出質疑。」

Ruth Bader Ginsburg大法官的一席話,明確點出了當大法官是由「男性排排坐」時,人們往往認為理所當然且不須質疑,然而,當大法官全部為女性時,則讓人感到不可置信。人們的這種思維,也往往造成女性人選被放大檢視,且她們的能力也更常受到質疑。試想,保守的男性大法官比比皆是,保守的女性大法官則總是成為眾矢之的。本會舉此例子並非支持女性大法官做出保守的判決,而是想強調大眾檢視大法官作為時,經常具有性別上差異。

本會主張,為了導正此種性別歧視的態度,促使司法界中女性人才被挖掘與看見,並提高女性在憲政體制中的決策參與,本會呼籲蔡英文總統及審薦小組,在提名大法官人選時應符合「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之性別比例原則要求。「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之性別比例原則已於2012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內國法化後成為了國內法規範,因此各政府機關都應該有落實的義務。

若要符合「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之要求,在十五位大法官當中就必須有至少五位以上女性,而今年有四位大法官任期即將屆滿,其中有黃虹霞一位女性,因此本次提名人選中至少應包含兩位以上女性。

大法官女性比例首次超過四分之一是在2007年,在2016年以後第二次超過四分之一標準。然而,本會呼籲,台灣若要往性別平權邁進,就不應停留在四分之一女性比例的低標,而是應該努力符合「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的國際標準與國內法規範。台灣歷屆大法官男性比例一直都很高,到1967年為止甚至沒有任何女性(見圖一、大法官女性比例統計)。若大法官多由男性排排坐的現象未改善,守護人民權利的憲法法庭在性別上不具備多元性,如何能確保性別平等價值能夠在憲法法庭中彰顯與落實?

圖一、歷年大法官女性比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官網;統計:台大法律系在學生、婦女新知基金會志工莊雯惠)

(二)大法官人選不論性別都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總統府應提出提名人選的性別人權履歷供大眾檢視

本會提醒,性別比例原則不應該是全然機械性的操作,其精神不只在提名人選上的性別比例分配,更強調的是對於性別平等價值的重視與強化。

本會呼籲,蔡英文總統與審薦小組在提名大法官人選時亦應注意提名人的性別與人權意識,審查該人選具體的性別與人權履歷,如是否有參與性別與人權議題的相關經驗,或是否曾在其著作或判決中彰顯對於性別與人權議題的支持與重視等。

過去沿襲已久的大法官提名審薦程序僅被動審查提交書面的資歷文件,不主動查證大法官人選是否具性別及人權履歷,如此的審查形式無法篩選出適格的大法官提名人選,也無從得知提名人選是否曾有侵害人權的負面事蹟。因此,本會呼籲應先由審薦小組主動查訪大法官提名人選的相關資歷,再由總統徵詢該人選的提名意願,方能全面性審查候選人的專業能力與社會關懷意識,如此也才更加能夠確保大法官提名人選具備性平意識。

或許有人會質疑,法界女性人數不足,要找到優秀的女性並不容易,因此整體大法官女性比例要超過三分之一的要求不切實際。本會強調,一直以來都不是女性不夠優秀,而是在性別歧視的社會下不容易被挖掘與看見。本會期待蔡總統及審薦小組能夠積極尋找女性人才,於憲政層級實現多元代表性並強化性別平等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