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綠色和平、環境法律人協會
2021年初,綠色和平、環境法律人協會與四名氣候災難的潛在受害者發起臺灣第一起氣候訴訟對經濟部提告,主張現行的「用電大戶條款」對企業的再生能源設置要求過低、忽略其減碳義務,違反環境基本法,侵害人民基本生存權利。起訴至今超過兩年的時間,臺灣第一起氣候訴訟終於迎來正式開庭的程序,訴訟的結果也將對臺灣未來各界發展產生極大影響,現場超過30人旁聽出席,包含臺灣大學氣候行動社社員、律師、法律系學生、企業人士、NGO、政府機關、媒體等,各方皆非常關注本案。
第一起氣候訴訟,盼司法推動經濟部加嚴管制用電大戶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郭鴻儀表示,「用電大戶條款」是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4項所規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自行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採購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目的在透過法規要求用電大戶能源轉型。環境法律人協會及綠色和平共同提出本件訴訟,不僅反應「經濟部」制訂的條款細則根本無法達成用電大戶裝置再生能源之目的,造成臺灣能源轉型進度上嚴重落後;更重要的是,在氣候變遷因應法通過後,如此落後的條款要求根本無法讓臺灣達成2050淨零排放目標。近幾年用電量和溫室氣體排放量不減反增,經濟部在氣候變遷因應法下,主責再生能源發展、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及節約用電,以及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等三項工作,但經濟部目前顯然無法切實達成目標。本件訴訟的重要意義,在於透過司法喚起社會對於行政機關應積極落實立法要求面對氣候變遷的義務,而非流於口號卻毫無實質改善。
委任律師簡凱倫表示,政府能源轉型和淨零目標帶來許多再生能源開發壓力,尤其是太陽光電。然而,地面型光電因對土地利用的需求,導致農民、漁民爭議不斷,產生嚴峻的承租戶生存與工作權維護課題。用電大戶條款必須要能有效地督使用電大戶開發對環境侵害相對較小的屋頂型光電,將開發責任轉到大戶自身資產的屋頂上,包括廠房、辦公室、停車場空間等。這起氣候訴訟的核心目的,正是藉由重新界定用電大戶門檻和義務,讓更多真正的排碳大戶、用電大戶承擔起能源轉型的責任。
用電大戶條款兩年無成效,經濟部成臺灣減碳進程絆腳石
綠色和平氣候與能源專案主任鄭楚忻表示,經濟部制定的「用電大戶條款」自2020年上路以來,兩年間並未有效規範用電大戶,也未協助臺灣實現能源轉型及減碳目標。綠色和平在過去兩年持續監督用電大戶條款實施成效,並於2022年底盤點五大傳產集團的屋頂光電建置進度,結果發現五大集團的13家企業中有9家在這兩年間,屋頂光電裝置0成長,其閒置屋頂面積達到近三百萬平方公尺,超過知本濕地光電開發案。這些數據都顯示經濟部用電大戶條款並未有效推動用電大戶開發再生能源,嚴重拖累臺灣再生能源發展及減碳進程的實現。
鄭楚忻強調,用電大戶耗用約六成臺灣的電力,若不加速其能源轉型的進程,臺灣的碳排放量將居高不下,導致全民持續暴露在氣候災害風險中。希望藉由司法程序要求經濟部檢討用電大戶條款,加強規範用電大戶建置再生能源的責任,臺灣才有可能真正達成淨零。
自然人原告林季蔚表示,氣候變遷加劇極端天氣事件的發生強度和頻率,已經衝擊到臺灣。暴雨、乾旱等氣象異常已經成為臺灣的常態,對農漁業、水資源、交通、土地、健康等領域造成嚴重影響,威脅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然而,經濟部卻不敢加強管制造成大量碳排放的用電大戶,這樣的態度和作為令人失望和無力。透過這場氣候訴訟,我們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益、呼籲政府必須更積極管制用電大戶抑止氣候變遷,保護我們的家園,讓未來的世代能夠享有更好的生活和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