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企併時「勞工應全數留用」 勞團要求勞動部支持修《勞基法》20條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企業併購殘害勞工,《勞基法》20條趕快修!」前(2021)年4月美麗華高爾夫球場以企業分割、新舊雇主商定不留用舊員工為由,解僱美麗華工會理事長及工會成員,引發史上最長罷工行動,然而相關企業併購法規仍存在漏洞,勞工工作權恐持續受到侵害。

在美麗華罷工行動滿兩週年之時,美麗華工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等勞團4月12日時前往勞動部陳情,訴求執政黨立委已提出《勞基法》20條修法草案,主管機關勞動部應趕快表態,儘速配合修法。

企業併購時新舊雇主決定是否留用勞工 成為打壓工會的好方法?

前(2021)年4月新冠疫情爆發期間,位於新北市林口區的美麗華高爾夫球場公司對員工宣布,公司按照《企業併購法》將進行企業分割,分裂成多家小型公司,同時將依照《勞基法》20條規定,由新舊雇主商定不留用員工,以此為由解僱美麗華工會理事長黃文正及多名工會成員,隨即引發美麗華工會長達100多天的罷工行動,爭取工會會員復職。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顧問葉瑾瑜表示,美麗華球場公司以企業分割為由,將球場一分為四,刻意形成不到30人員工的小事業單位,企圖藉此規避《工會法》組工會規定,想要瓦解美麗華工會,造成高度爭議。同時勞團也發現,企業併購相關法條的漏洞,將嚴重侵害勞工工作權。

美麗華工會理事長黃文正表示,《勞基法》20條害多少勞工失去工作權,自己就是《企併法》下的受害者,工會勞團一年前也到立法院陳情,還好立委們「終於醒了」,盼到執政黨立委提出修法草案,但是勞工的主管機關勞動部卻都不吭一聲,「難道勞動部是要改資動部嗎?對得起勞工嗎?」

美麗華工會理事長黃文正表示,《勞基法》20條害多少勞工失去工作權,自己就是《企併法》下的受害者。

現行法規規定 企併時勞工無權協商、工作條件僅承認年資

葉瑾瑜說現行企業併購相關法規不分主管機關,完全不保障勞工工作權,如《企業併購法》第16條僅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勞基法》20條也有類似規定,當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而留用勞工的勞動條件保障,《勞基法》20條只規定新雇主應繼續予以承認「年資」,其餘不保證保有原有勞動條件。他批評勞動部根本直接呼應經濟部,當企業併購發生時,勞工工作權直接失去保障。

葉瑾瑜提到,去年美麗華罷工一週年時,美麗華工會及許多勞團就曾到立法院陳情,提出《勞基法》20條民間版修法草案,呼籲政府應在企業併購發生時考慮「勞工三權」,分別是工作權、協商權及資訊權。

勞團要求,工作權的保障在於當企業併購發生時,全數勞工應隨同轉移,且新雇主要概括承受原本的勞動契約或勞動條件,不能僅承認工作年資而已。

不僅如此,現行法條完全沒有工會參與的機制。葉說《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企業在大量解僱時需在60天前通報主管機關,且要開啟跟工會的強制協商,但是企併時資方只要30天前通知主管機關,也不用公開資訊,更甚者工會沒有任何協商權利,遑論資訊權。

葉瑾瑜認為,目前執政黨立委吳玉琴、莊瑞雄、蔡易餘等人所提出的修法版本,法條訂定「勞工應全數留用」,以留用勞工為原則、只有員工不同意留用時為例外;而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及工作條件皆應延續,草案也加入「發生企併時勞工應有協商權」等概念,上述修法對保障勞工工作權至關重要。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顧問葉瑾瑜(右)

天天都發生企併 勞動部應重視企併下的勞工權益

勞團統計,台灣近10年就有4000多間企業資方分割、收購、股權轉換等企併案件,幾乎是一天發生一件。葉瑾瑜說,因為遭遇企業併購而被解僱的勞工不在少數,美麗華工會是少數非常團結且有能量抵抗的工會,才能罷工成功,恢復自己的工作權。但是罷工後仍衍生諸多爭議,雖然員工爭取回到球場上班,卻引發工會提告資方違反團體協約、資方對工會提告損害賠償等訴訟案,雖然工會皆勝訴,但美麗華案警惕著勞動部應趕快修法,否則企業藉由企業併購等漏洞解僱勞工之爭議將一再發生。

桃市產總副理事長曲佳雲則表示,美麗華工會在疫情嚴峻時堅持罷工100多天,就是為了對抗可惡《企併法》,尤其台灣的工會覆蓋率僅7%,不被工會保護的勞工面對企業併購時很難被保障。這次美麗華工會罷工兩週年之時,除了呼籲廣大勞工應注意企併帶來的危害,也希望政府看見此事。也呼籲勞動部應支持執政黨立委所提出的修法版本。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科長劉政彥出面接受陳情表示,勞動部會配合立法院法案審查程序,而企業併購相關法規修正調整,涉及到《金融機購合併法》跟《企業併購法》主管機關的權責,將與金管會、經濟部共同合作,蒐集社會意見,凝聚修法共識。

勞團認為勞動部仍不願直接表態,將持續關注,也會監督立委修法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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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科長劉政彥(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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