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立法委員王婉諭、立法委員高嘉瑜
●時間:4月19日早上10點
●地點:立法院研究大樓101會議室(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1號)
●主辦單位: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立法委員王婉諭、立法委員高嘉瑜
●發言代表(依發言順序)
彭小姐|當事人
沈靖家|委任律師
張詠惟|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理事
王婉諭|立法委員
高嘉瑜|立法委員
●機關出席代表
劉雯婷|銓敘部法規司科長
李怡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
孟憲道|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科長
張惠雁|消防署人事室科長
劉麗貞|行政院人事總處專門委員
2022年12月宜蘭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宜蘭消防局)隊員於分隊遭受性騷擾,導致身心受創,經就診後醫生診斷為急性創傷壓力反應,宜休養2個月。然而宜蘭縣消防局在調查過程中,對受害者言語壓迫,且擅自認定「備勤時間不屬於工作時間」,未使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當事人申請公傷假休養遭到拒絕,後續與機關協調以其他假別申請皆被駁回無法請假,最後被迫使用補休處理並被要求回去上班。過程不斷受到機關二次傷害,導致當事人病情惡化住院,甚至最後「被迫」離職。此案已凸顯政府機關對於公務人員職場性騷擾處理流程以及對於身心疾病錯誤的理解。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及立法委員王婉諭、高嘉瑜於今(19)召開記者會,除呼籲宜蘭消防局應檢討此性騷擾案的處置流程外,更呼籲政府機關重視基層公務人員身心健康,勿成為二度傷害當事人的共犯。
當事人彭小姐表示:
各位好,我是當事人彭小姐,以下和各位媒體記者朋友說明一下事件的經過:
在分隊寢室是套房,加害人知道我在洗澡的情況下,偷潛入我的寢室並已關上房門。我洗到一半要離開浴室拿東西,在未穿衣服、毫無防備之下撞見他。當下立即躲回浴室內且不可置信地大喊,確認他離開後打電話求救。後續向主管報告,主管隔日也親自至消防局報告原委。
事發後因為出現幻聽、恐慌、無法入睡、情緒崩潰等症狀,前往三軍總醫院就醫,醫師診斷為急性創傷壓力反應,醫囑宜藥物治療和休養兩個月,後續向分隊請假休養和要求走廊加裝監視器,卻開始受到消防局上下的壓迫和霸凌。
我在身心極度不穩定的狀況下,已分別向主管和大隊長陳述過程,仍被要求回局本部再次親自陳述。且調查過程局本部秘書過程不願依我的陳述紀錄,不時施加壓力,並質疑我以情緒當作擋箭牌、蒐證行為不恰當,訪談過程長達四五個小時。
因消防局不認定公傷假而申請病假。請假過程中人事室主任對於請假模式規則說詞反覆。原主管協助上呈病假後卻遭到調職,病假被大隊長駁回。新主管楊分接手後,更是刁難壓迫,不斷言語刺激,甚至要我親自至消防局請假給長官親眼評斷病情,表示局認為沒有那麼嚴重,不需依診斷證明核病假。
此外,我被各方情緒勒索,以分隊無法運作、請假反而遇到更多壓力、許多人責罵我請假、會被大家找麻煩成為箭靶、沒人會給我好臉色看、要回去上班給消防局和所有同仁看我的情況,才能給大家一個交代⋯⋯,不斷被施加壓力。
因消防局不核病假,被迫使用個人補休處理,病假持續被駁回,並被要求回去上班否則曠職。1月8日及9日被迫回去上班。1月11日回診時醫師診斷病情惡化,建議住院治療,持此份診斷證明和第一張診斷證明請病假仍遭楊分拒絕,表示等待病床時間也不核准病假,消防局只同意住院期間請病假。因為楊分在電話過程中會不斷言語刺激,身心已經無法再承受,因此告知楊分我們全家精神狀況不適合接聽電話。
詢問等待病床時間該如何處理時,楊分直接回覆他不知道如何處理,表定明日上班,且反過來責怪我,說我傳訊息要請假耽誤到他吃晚餐時間,並告知他是有家庭的人,之後不會再讀訊息,急迫下為避免曠職我申請休假兩日。楊分以請休假無優先權駁回,表示只有病假有優先權,但住院才能請病假,因此未住院期間會曠職處理。
住院期間病假由我父母處理,楊分與住院醫師通過電話,護理站電話也提供查詢情況下,仍持續刁難質疑我父母,除了駁回病假要求重新開立證明,甚至要我父母在假單上另外概述病情、請醫師在住院診斷證明上再另外敘明仍須住院治療等文字。住院過程總共開了三張證明與一張住院證明。且消防局代表也至醫院親自探訪確認過。
因為住院後仍受消防局傷害,我對於消防局的恐懼只有持續增加沒有減少。出院後短時間還是無法承受回去加害者的環境,對我來說宜蘭消防局就是二次傷害的加害者。因非住院時間消防局不准請任何假,我父母在我住院中提出留職停薪也被拒絕,因此被迫離職。
當事人委任沈靖家律師指出:
消防局在過程中都用了錯誤的法令,應該是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而不是依據性騷擾防治法。
而針對間接加害者,要求主管單位介入調查,是否有公務人員懲戒法所稱:「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理事張詠惟認為:
消防員協會做為基層消防團體對於宜蘭縣消防局的惡意擋假、不尊重醫師診斷、甚至懷疑自己的員工,感到非常的震驚及憤怒,都2023年了,還有這種不重視基層身心健康及錯誤理解勤務概念的消防機關。
宜蘭縣消防局在處理此件性騷擾案件的過程中,從頭到尾都用了錯誤的法令處理,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而公傷病假的申請要件,只要符合「發生於執行職務中、辦公環境中,或上下班途中」、「必須有因果關係導致意外受傷或猝發疾病」、「診斷證明書必須有醫囑應休養之明確期間」,然而宜蘭縣政府消防局卻擅自認定「備勤」不屬於消防員工作時間,而沒有以《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調查流程,導致後續無法申請公傷病假,在請假休養上遭到消防局的不當對待,沒想到在2023年的今天,政府機關對於消防員的工時認定上面還存在如此錯誤的觀念!
更誇張的是,當事人連拿出診斷證明書申請病假都遭到駁回,宜蘭消防局在與兩位委員的協調會上面,消防局代表居然說出「我在跟申訴人做接洽的時候,基本上她,以我自己來說她的狀況還算OK」、「我對於她真的有住院這件事有存疑,原因是因為我們自己覺得說,不應該為了這個事情,不是說不應該,是不至於遇到這個事情而搞到身心要住院」,對於當事人的身心狀況的判斷,是依靠自己的主觀意識,而非由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書。政府每次面對基層公務員身心議題都會說有提供員工協助方案,但是連機關內部對於身心疾病的理解上面,都是主觀意識凌駕醫學專業,那要怎麼去改善基層公務員身心狀況的問題?
因此我們除了呼籲宜蘭縣消防局要檢討此案的處置流程之外,亦呼籲政府機關對於基層公務員的工作傷害及身心健康應該建立正確的認識,切勿成為二度傷害當事人的共犯。
立法委員王婉諭表示:
王婉諭委員指出,宜蘭縣消防局作為職場性騷擾案件的主管機關,本應有責任制止不當行為的發生,並依照性工法進行調查。然而,宜蘭縣政府消防局不僅曲解性別工作平等法,擅自認定「備勤時間不屬於執行職務時間」,導致適用法規錯誤之結果;更在性平調查過程中,屢屢指責被害人的情緒反應,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
此外,宜蘭縣政府消防局更基於偏見,認為心理創傷及憂鬱症狀等心理狀態,不如生理疾病、身體遭受外傷般明確顯而易見,進而無視醫生專業判斷被害人因身心狀況需休養的診斷證明,逕自拒絕被害人請病假休養。
王婉諭委員沉痛表示,此案處理過程錯漏百出,清楚顯示地方政府消防單位對於性平調查法規以及性暴力受害者可能發生的心理創傷壓力,缺乏基本認知,更對被害人造成難以磨滅的傷痛及權益損失。
最後,王婉諭委員要求,在此件個案上,勞動部應會同內政部消防署,專案調查宜蘭縣政府消防局適用法規錯誤以及性平調查過程之違失;若確有違失,除了究責相關人員外,亦應重新適用正確法規作成調查報告。宜蘭縣政府及消防局,更應適用正確法規解釋,重新審核被害人之公傷假申請,勿使被害人再有權益損失。
而在通案上,王婉諭委員也提出兩個要求。第一,勞動部作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主管機關,應針對消防員在備勤時間發生性騷擾,是否核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之「執行職務」範疇,作出函釋,讓全台灣各地方政府不再罔顧消防員、警察此類需輪班備勤之公務員之權益;第二,消防署作為消防主管機關,應加強各地方政府消防局及各分隊對於消防人員之心理創傷壓力之理解及提供心理支持之能力與資源。
立法委員高嘉瑜則認為:
這樣的職場性騷擾、霸凌案件絕非個案,此案之所以能被公之於眾,是有賴於當事人願意站出來,勇敢面對騷擾者及霸凌她的長官,甚至不惜犧牲經嚴苛受訓才好不容易取得的消防員職務。但又有多少受害者能如此果敢?尤其在「職場」這種權勢場域中,任何告發都可能伴隨丟飯碗的風險。
而宜蘭消防局作為政府機關,本應以身作則,對於機關內發生的性騷擾事件,除應積極調查外,更須重視對受害者之保護及後續照顧;但此案卻反其道而行,消防局長官不僅單憑主觀看法就妄自論斷當事人身心狀況,甚而在醫師提供診斷及住院證明後仍選擇無視,如此處置方式,顯見部分政府機關對公務員職場性騷擾處理流程仍缺乏正確認識,故也藉此呼籲勞動部應正視此案,並會同消防署及人事總處,共同研議如何避免再有類此情形發生。
高嘉瑜在記者會上特別強調,這起事件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當事人挺身而出的目的,是為了讓加害者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進而導正現狀,並期盼不要再有下一位受害者。高嘉瑜表示:「我們應該鼓勵更多受害者勇敢站出來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