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七股監督光電青年聯盟
上週台南北門地區雲豹能源所屬的漁電共生案場發生文蛤苗暴斃事件,引發各界聯想是否為光電設施及施工擾動導致文蛤苗死亡,據目前新聞報導指出死亡成因應與光電無關,然而養殖物種死亡成因眾多,舉凡水質、土質、鹽分等環境因素、或苗種品質等,在缺乏第三方專業驗證單位、管理體系協調慢半拍、相關研究調查的知識不足,無法以科學方法實證養殖物種受光電/施工或其他環境變因影響的數據分析,可預期未來糾紛將會再次發生,本週檢調單位即指出彰化有假抗爭真勒索的事件,日前民進黨籍立委也召開記者會要求中央機關應訂定清楚的漁電共生管理原則並加強納管,避免使不肖人士鑽法規漏洞,衝擊漁民對漁電共生及政府漁業管理的信任。
光電工作站的爭議解方:應從工程治理到漁業治理
目前經濟部已公告近兩萬公頃的漁電共生專區,而全台戶外及室內漁電共生興建熱區主要集中於台南嘉義一帶,其中又以台南七股總申設面積為全台之冠,在種種配套措施不足下引發在地居民不滿並於去年11月上百位鄉親北上陳情光電引發的區域發展、能源及漁業管理、生態衝擊等問題,行政院也隨之成立七股光電工作站以應對光電施工所造成的糾紛事件。
而七股光電工作站成立至今近半年確實解決不少道路魚塭住宅毀損、工期協調、鄰地糾紛等施工亂象問題,其目前爭議處理思維主要著重於工程治理以減少施工影響並降低民怨,隨著光電案場陸續完工魚塭開始放養,台灣漁電共生開始進入光電板下養殖成效實戰的新時代,然而全國至今尚為有養殖實績的漁電共生案場,為期20年的漁電共生營運可能帶來的紛擾及養殖成效皆為未知,工作站應從工程治理轉型肩負起區域漁業治理之責任,漁業主管機關的角色尤其重要,唯有好的監管才能確立漁電共生長期正向發展,避免發生假養殖真種電之劣幣逐良幣狀況。
(圖為光電開發四階段,盤點光電工作站應處理議題及可能主責機關)
加強納制建立漁電秩序 漁政機關責無旁貸
面對已公告近2萬公頃魚塭,未來若轉做漁電共生可能引發的潛在爭議,漁業署應從漁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規劃納管對策,以此為基礎進而協調能源主管機關的光電開發許可,以確保落實以漁為本而非光電逐利的養殖發展,其納管對策應含以下六點:
- 建立養殖事實的檢核機制:肇因於部分不肖業者僅追求光電利益而無兼顧養殖需求,假養殖真種電的亂象頻傳,在地更耳聞部分室內漁電案場會連夜運送漁貨至魚塭以形塑養殖盛產假象,規避漁電須養殖七成產量之規定,未來快速增加的量體及密閉型室內養殖更增加稽查難度。漁政機關應補足稽查人力或建立第三方稽核管理機制,定期查核漁電案場養殖事實,如未有養殖事實案場須強制撤照,以建立管制秩序。
- 建立第三方調解機制及損害賠償準則:肇因於缺乏漁政機關公權力介入管理,現諸多契約、損害等爭議事件淪為地主漁民業者檯面下糾紛,更誘發不肖人士從中牟利,應有公開調解機制使爭議檯面化循理解決。漁業署應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建立損害賠償準則及指引,並建立專家顧問及養殖團體之調解小組,使爭議調解有科學化基礎資料及第三方認定做依歸。
- 漁電養殖技術推廣及就業輔導:漁電施工會擾動原有養殖環境,漁民重新適應水質土質至少3-5年,更需面對新的養殖技術跟環境,這些負面成本皆為漁民自行吸收,部分年邁漁民因無法適應養殖技術及產業轉型而遭淘汰。漁業署應加強新型養殖模式的技術轉移及推廣,在前期適應新建案場應有設備及產能不穩之補助規劃,並提供就業輔導方案及媒合,避免區域原有養殖戶遭外來養殖團隊洗牌而失業。
- 漁電的衝擊及養殖效益長期監測研究:漁電共生為全球首創模式,其對養殖物種、產業、生態等衝擊及成效缺乏長期實證研究,現環社檢核有規範光電業者提出因應對策減緩衝擊,應定期檢核其成效並公開資料以便後續監督業者修正。漁業署應於漁電開發熱區做區域養殖環境之數據監測,舉凡水質、土質、育成狀況、微氣候改變等確認養殖成效,更需有產業變遷研究,如勞動力結構、上下游產業鏈等,以確認漁電是否有助在地經濟繁榮及釐清受益人與受害人。
- 管制不良業者避免弊端叢生:部分光電及養殖業者為炒短線短期投資,並無長期營運漁電案場之規劃,針對有土地炒作前科、無養殖事實被撤照、屢犯無於限期改善、案場廢棄堆置的養殖及光電業者,漁業署應偕同經濟部將其列入黑名單並公告,以免使地主及漁民權益受損。
- 室內漁電應有室內養殖政策納管:戶外漁電需環社檢核管制,而養殖用地申設室內漁電缺乏相關納管配套,在市場趨力下將導致地主及開發商易往管制鬆散的光電型態申設。然而室內漁電其本質為室內養殖場的屋頂光電,其管制核心應為訂定室內養殖的申設標準,如從養殖需求如水源取得、水源特性、養殖物種出發盤點室內養殖適宜區位,並納入生態衝擊評估因子,再行許可光電設置,才能確保以漁為本的室內漁電,漁業署因盡速提出室內養殖政策規劃。
工作站做為跨界治理的根基:落實以漁為本的漁電發展
現今光電工作站設置主要目的為降低光電開發熱區的施工糾紛,主導機關為經濟部,其本質仍為光電開發本位而非漁業思考,而在漁電案場完工後,具有政策工具管制及撤照權責的應為漁政機關,工作站的主導機關應轉渡至漁業署,強化漁業管制量能以確保20年間漁電營運的以養殖效益為最高原則。
漁業管理長期以來皆為登記制而非許可制,非中央機關強勢管控的低度管理模式,然而隨著新的漁電產業發展模式、新的光電資本介入,養殖產業體系增加許多非養殖本位的變因,過往被動、仰賴地方漁業體系自行管理的模式勢必轉型,中央漁業署應確立上位的漁業管理準則並加強管制力道,才能確保以漁為本的發展方向。
現農委會預計於南部設立漁業署分署,漁業署應更積極盤點未來漁電申設熱區並增強量能以地方工作站形式做為區域漁業管理及漁電跨界治理的基礎,應從土地整合的前期階段就先行進駐協助及提供諮詢漁民及漁業團體面對光電開發等問題,而非等到光電施工階段被動配合經濟部。若要落實以漁為本的漁電發展,漁業署責無旁貸須強化自身管制量能,並明訂準則主動出擊納管,才能讓漁民及社會大眾信服,漁電發展不會淪為假養殖真種電。
漁業管理僅是輔助 養殖政策才是漁電基礎
最後,漁業署聲稱漁電是養殖轉型的驅動力,並大力鼓吹室內漁電為養殖現代化的發展方向,然而絲毫不見整體養殖漁業的漁電發展政策,上萬公頃的魚塭在短短三五年間快速轉做光電,衝擊的不只現場漁塭的養殖模式,還包含養殖物種趨近單一影響市場供需進而連動養殖上下游產業鏈的變化、技術密集化帶來就業型態轉型影響工作權益、資本集中造成勞動結構變遷連帶影響養殖社會網絡等,皆需要漁業署有整體漁電政策才能有產業布局及發展對策,而非僅靠漁業管理以解決個案及現地問題。
尤其室內養殖的發展更會牽動整體養殖產業結構,目前以光電逐利而非養殖需求出發的室內漁電共生,恐面臨過度集中養蝦造成產銷失衡、短期暴增室內漁電但專業養殖人才缺口無法立即補足、養殖物種單一化增加疫病及產業風險、高建蔽率衝擊景觀生態及防洪功能、室內養殖設備投資高昂認真投入的光電業者不多等問題。
在欠缺生態保護、人才培育、人力供給、技術輔導等養殖轉型所需的因應配套措施,快速的發展室內漁電將造成產業波動,漁業署應提出養殖漁業轉型白皮書,訂定戶外及室內漁電產業發展政策,才得以應對快速變化的產業發展並使漁民有所依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