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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性騷擾案當事人竟遭離職 民間籲中央與地方積極處理

文/公庫記者洪育增

在職場遭受性騷擾、身心俱疲欲辦理請假,居然還遭主管刁難?4月19日由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立法委員王婉諭、立法委員高嘉瑜共同召開記者會,針對去年12月發生的宜縣消防員性騷擾案進行說明。當事人、前宜蘭縣消防局南方澳分隊員彭小姐也在記者會現場說明案情,包括事發至今屢次提出請假需求遭刁難,以及後續被迫離職等處境。

尤其該起事件中,宜蘭縣府消防局認為事發當時屬於當事人的「備勤時間」,並進一步認定備勤時間不屬於工作時間,同時僅以《性騷擾防治法》進行相關處理,消促會與立委們對此深感不滿,要求相關單位修正。

面對質疑,勞動部代表與消防署代表重申,備勤時間即是消防員的工作時間,日前消防署也已發函向各地方政府與各級消防機關說明。至於未來是否針對該案爭議之處重新調查、懲處相關人員?消防署表示此部分屬於地方政府權責,於法無據、未來難以進一步介入調查。

記者會尾聲,王婉諭表示很遺憾記者會上無法要求各單位達到具體承諾與共識,未來將持續聲援該案,也希望相關部會積極介入調查。

立法委員王婉諭表示,很遺憾記者會上無法要求各單位達到具體承諾與共識,未來將持續聲援該案,也希望相關部會積極介入調查。

深受性騷擾之苦病痛纏身   依法請假竟還被刁難?

彭小姐擔任基層消防員已逾6年,由於屬於勤二休二(上班48小時休息48小時)的輪班狀態,基本上待在分隊的時間較長,分隊也像是他第二個家。然而去年12月4日晚間,彭小姐在套房宿舍洗澡時,加害人闖入彭小姐的宿舍,直到彭小姐洗澡到一半欲離開浴室拿取物品時驚見加害人。當時彭小姐無穿衣且毫無防備,除了大聲喊叫之外,彭小姐也馬上打電話求救。

後續彭小姐向主管報告此事,主管也到消防局進行相關報告。事後由於彭小姐出現幻聽、恐慌、無法入睡、崩潰等身心狀況,12月7日他到三軍總醫院就診。當時醫生診斷為「急性創傷壓力反應」,醫囑建議藥物治療並休養兩個月。即便如此,12月9日彭小姐仍強忍不適與主管、大隊長陳述事件過程,並要求增設宿舍監視器等。由於事發當時為上班地點與上班時間,他也進一步詢問能否請「公傷假」。

後來彭小姐兩度被告知,無論是消防局還是宜蘭縣府的回應,皆是不予同意公傷假。12月28日以及今年1月5日,彭小姐兩度申請病假遭駁回,過程中,原主管遭調職、相關人事單位對於請假規則說詞反覆,同時彭小姐被消防局與分隊情緒勒索、言語刺激,包括:「分隊(因為你)無法運作」、「你回來(分隊)大家不會給你好臉色看」、「你現在成為箭靶了」等言語霸凌。尤其彭小姐被要求1月8日到1月9日需回到工作崗位,至於到底能否請病假?新主管要求彭小姐親自到消防局給長官鑑定,由長官認定病情嚴重與否。

彭小姐擔任基層消防員已逾6年,去年12月4日遭受性騷擾提起相關申訴,未料後續更受到請假遭刁難、被迫離職等狀況。

返隊工作的彭小姐病情持續惡化,1月11日回診時醫師診斷需住院治療,並開立建議住院、病情惡化等診斷證明,然而彭小姐欲申請病假仍遭拒絕,並被新主管告知僅能核准住院期間的病假,至於非住院期間的病假該如何處理?新主管表示無法處理。同時新主管責怪彭小姐耽誤他接送小孩的時間、吃晚餐的時間等,並告知彭小姐「我也是有家庭的人,我之後不會看你訊息」等。

為避免產生曠職疑慮,1月11日彭小姐先遞出休假兩天之申請,無奈休假仍遭新主管駁回,並被告知「休假沒有優先權」。由於當天醫院通知彭小姐可入住病房,後續請假事宜也由彭小姐的父母與新主管接洽。新主管也與醫生通過電話,甚至要求醫生拍攝彭小姐在病房裡的情況,以利確認彭小姐確實住院。由於涉及院內相關規定,因此醫生僅提供新主管病情狀況,並告知護理站電話等資訊。

住院期間,新主管不斷質疑彭小姐的父母,並駁回病假、留職停薪等申請,3月1日彭小姐最終被迫離職。「沒想到我在職場受到傷害,好不容易鼓起勇氣申訴,居然受到消防機關的霸凌,甚至被迫離職。」彭小姐表示,這一切的經歷都是難以抹滅的傷害,尤其案件調查過程中,宜蘭縣府消防局秘書甚至質疑他以情緒當擋箭牌,對他而言更是二度傷害。彭小姐希望藉由己身站出來的機會,避免消防單位還有下一個類似的受害者與案例。

消促會理事張詠惟進一步指出,宜蘭縣府與宜縣府消防局惡意阻止彭小姐請假,且不尊重醫師專業、擅自認為彭小姐無需住院,不僅違反「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規定,顯見相關單位形同「把要請假的員工當賊看」等心態。

機關阻止當事人請假、調查程序沒問題?   民團與立委籲徹查

消促會秘書長陳彥凱指出,日前(3/10)各單位曾針對彭小姐事件召開協調會,與會成員包括消促會幹部、彭小姐、立委王婉諭、立委高嘉瑜辦公室人員、宜蘭縣府消防局、內政部消防署、考試院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然而協調會過程中地方單位出言不遜,消促會理事張詠惟舉例,宜蘭縣府消防局代表甚至說出:「我對於他(彭小姐)是否真的住院這件事存疑,原因是我們自己覺得不至於為了這件事而搞到需要住院。」又或者說出「我跟申訴人(彭小姐)接洽時,基本上以我自己來看他的狀況還算OK」等言論。

張詠惟進一步指出,宜蘭縣府與宜縣府消防局惡意阻止彭小姐請假,且不尊重醫師專業、擅自認為彭小姐無需住院,並以「備勤時間不屬於上班時間」拒絕彭小姐申請工傷假,更是違反「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規定,顯見相關單位形同「把要請假的員工當賊看」等心態。張質疑政府面對彭小姐相關案例時,皆表示將提供身心方案等予以關懷,實際上各單位對於身心疾病的理解竟是凌駕於醫療專業判斷之上,他反問:「這樣到底要如何改善基層公務員的身心環境?」

彭小姐委任律師沈靖家也指出,事發後彭小姐依法請假不斷遭刁難,主管等高層形同「間接加害人」,甚至不斷要求彭小姐提出住院證明、要求醫師拍攝當事人住院照片等,明顯有踰越法條的疑慮。

彭小姐委任律師沈靖家也指出,事發後彭小姐依法請假不斷遭刁難,主管等高層形同「間接加害人」,甚至不斷要求彭小姐提出住院證明、要求醫師拍攝當事人住院照片等,明顯有踰越法條的疑慮。同時沈靖家指出,即便本案宜蘭縣府已確認成立「性騷擾事件」,但是追根究柢法條的適用仍有問題。他表示,依據「消防勤務實施要點」規定,備勤本身也是消防員的勤務之一,既然彭小姐是在備勤時間遭受性騷擾,就應該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進行處理,如此一來「因公受傷」的狀況成立,才能受到《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協助,當事人才有機會進一步申請工傷假、國賠、慰問金等,爭取應有的合理補償。然而宜蘭縣府竟是以《性騷擾防治法》處理該案,明顯在法條的使用上有問題。

王婉諭也提到,宜蘭縣府消防局明顯曲解《性別工作平等法》的適用狀況,甚至提出「 備勤時間沒有整裝穿好設備,就不屬於工作時間」等說詞。日前王婉諭也針對該案質詢勞動部長許銘春,許回應備勤時間也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範圍。不僅如此,消防署也發函確認,備勤時間屬於法定勤務時間之一。即便如此,現實上即因宜蘭縣府錯誤引用法規、中央主管機關無法介入處理,導致彭小姐難以尋求協助。

王婉諭更痛批,勞工請假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然而彭小姐無論是公傷假還是病假皆不斷備受刁難,形同對彭小姐造成更嚴重的傷害。高嘉瑜也提到,彭小姐一家人從去年12月至今四處申訴求援,無奈官僚體系未給予任何幫助,導致彭小姐被迫以公開的方式面對社會大眾,並讓社會大眾瞭解消防體制的顢頇。尤其宜蘭縣府消防局至今仍不認錯,高嘉瑜呼籲未來應針對相關人員究責,避免再發生類似案例。

立委高嘉瑜也提到,彭小姐一家人從去年12月至今四處申訴求援,無奈官僚體系未給予任何幫助,導致彭小姐被迫以公開的方式面對社會大眾,並讓社會大眾瞭解消防體制的顢頇。

記者會現場,王婉諭也提出四大訴求,包括勞動部應會同消防署檢視宜縣消防局調查過程是否有相關違失,並重新做成調查報告。同時宜縣消防局應用正確的法規檢視該案,並重新計算彭小姐應領取的薪資與相關補償。至於勞動部作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主管機關,王婉諭也認為勞動部應讓各地方政府明確認知備勤時間若面臨性騷擾等狀況,也應提供當事人相關保護與權利救濟。至於消防署作為消防主管機關,王婉諭也呼籲應針對各分隊員的心理壓力與相關創傷給予協助。

針對該案,與會的消防署人事室科長張惠雁表示,先前從宜蘭縣府消防局收到的資料皆是關於彭小姐屬於「下勤狀態」遭受性騷擾等資訊,後續經協調會與彭小姐說明也瞭解資訊有誤,且遭受性騷擾的時間點屬於「備勤時間」,也就是工作時間,因此後續消防署也發函各單位,重申「備勤時間即是工作時間」。對此陳彥凱痛批,所謂「下勤時間」並未明訂在「消防勤務實施要點」,消防署與宜縣府消防局又是如何認定下勤時間?他認為消防署分明可透過調閱勤務表等方式進行更縝密的調查。

對此,張惠雁表示消防員的人事、差假、懲處等管理皆是地方政府權責,中央主管機關沒有權限,也無法介入,僅能向相關單位重申原則並作出提醒,同時也建議宜蘭縣府積極調查。至於是否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李怡萱表示備勤時間確實屬於工作時間,也能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找到性騷擾相關內容。但是後續是否針對該案各機關違失的情形另做調查並給予彭小姐相關補償?張惠雁表示消防署無從介入,將要求宜蘭縣府介入調查。行政院人事總處專門委員劉麗貞也表示,由於該案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以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應由宜蘭縣府處理該案,未來也將尊重勞動部與銓敘部的決定。

消促會秘書長陳彥凱痛批,所謂「下勤時間」並未明訂在「消防勤務實施要點」,消防署與宜縣府消防局又是如何認定下勤時間?他認為消防署分明可透過調閱勤務表等方式進行更縝密的調查。

消防署人事室科長張惠雁表示,先前從宜蘭縣府消防局收到的資料皆是關於彭小姐屬於「下勤狀態」遭受性騷擾等資訊,後續經協調會與彭小姐說明也瞭解資訊有誤,且遭受性騷擾的時間點屬於「備勤時間」,也就是工作時間。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李怡萱表示備勤時間確實屬於工作時間,也能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找到性騷擾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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