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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空服員團結受阻 工會法違憲落伍

文/立法委員邱顯智國會辦公室

今(25)日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偕同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下稱空服員工會)、職棒工會、職籃工會及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召開記者會,主要是因為中華航空公司違反與空服員工會簽署之罷工協議,個別向高雄空服員施壓簽署「勞動基準法84-1約定書」。工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勞動部卻表示空服員工會僅能招收在「桃園市」內工作的空服員作為會員,因此無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接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維持與勞動部見解,最高行政法院甚至以「會破壞高雄地區空服員的團結權」為由,來限制工會招收高雄空服員。

邱顯智委員首先表示,國際勞工組織(ILO)早在1984年公布第87號公約「結社自由及組織權之保障」,表示政府不得對勞動者的組織權加以限制及阻撓,反觀我國行政機關的法律見解卻如此保守,勞權意識完全跟不上國際趨勢。邱顯智委員接著說明,我國工會法從1948年至2010年期間曾規定「交通、運輸、公用等事業之跨越行政區域者」可由主管機關另行劃定工會組織籌組區域。直到工會法修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我國修法歷程不只大倒退,還非常落伍。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理事潘家洛表示,勞工團結不該淪為口號,高雄空服員更不該變成工會法的棄嬰。無論任職於華航或長榮公司,空服員的雇主都在桃園,訓練地點也在桃園,更何況空服員職業特殊,跨區跨國工作是常態,住在高雄的空服員,也會受公司指派服勤桃園航班,疫情過後次數更是頻繁。潘家洛舉例,以前華航公司監看罷工說明會、不當懲處或調動高雄空服員幹部,勞動部和行政法院都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換作會員遭打壓卻變更見解,前後矛盾的立場,令工會難以接受。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法律顧問劉冠廷指出,中央及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對於高雄空服員是否具會員資格,見解前後不一,顯示工會法第六條第二項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劉冠廷表示,勞動部和行政法院以「破壞高雄空服員的團結權」為由來限制工會招收,然而高雄空服員是少數,若不能加入空服員工會,將難以對等協商,遑論向公司爭取改善勞動條件。劉冠廷解釋,團體協約法規定職業工會開啟團體協商,要以同一職種全體員工來作為協商母數,令一方面又以工會法來割裂工會招收會員的範圍,只會讓集體勞資關係更加失衡。

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李荃和表示,工會法對職業工會的限制,是國家權力不當侵害工會自治、剝奪自由選擇入會的權利,已違反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李荃和接著說明,勞動三權的行使是集體勞工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的實現,均為憲法第15條的保障範圍。李荃和強調,人民各項自由的權利在不違反公共利益情況下都應該受到保障,不應加諸法律限制,工會法第六條第二項的法律設計顯然已違憲。

臺北市職業籃球員職業工會辦公室副主任焦佳弘表示,當代社會跨地區工作的職業不勝枚舉,不只交通運輸人員,運動員也經常隨主客場和球隊移動到各地訓練或比賽,工會法卻限制職業工會只能以「行政區域」當作招收會員的範圍,實在不合時宜,不利勞工的團結。

臺北市職業棒球員職業工會辦公室副主任葉子彧表示,職棒運動員也是長期跨區域工作的職業,若像二軍選手長期居住在南部訓練,一整年可能都沒有在台北比賽的機會,將衍生會員認定問題。葉子彧補充,工會法以行政區域劃分招收範圍,恐怕成為雇主削弱組織力量的武器。

邱顯智委員最後強調,跨國、跨縣市、遠距離甚至線上的工作型態早已為常態,「單一工會主義的想像」猶如工會法尚未解嚴下的產物,倘若政府真心要提高工會組織率,工會法應與時俱進、符合現況,唯有鬆綁職業工會組織區域的限制,才能真正讓勞工團結、受到工會保護。

出席:
邱顯智|立法委員
潘家洛|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理事
劉冠廷|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法律顧問
李荃和|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焦佳弘|臺北市職業籃球員職業工會辦公室副主任
葉子彧|臺北市職業棒球員職業工會辦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