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立法委員賴香伶國會辦公室今日(4月26日)於立法院研究大樓102會議室,針對「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GARMIN公司)懷孕歧視的案件召開記者會,被迫簽署自願離職之懷孕移工當事人B君由翻譯人員陪同出席。主持人帶領與會人員高喊中文號:「譴責懷孕歧視、GARMIN責無旁貸」、英文口號:「NO Discrimination」(反歧視)後,開始輪番發言。
移工當事人B君當場透過翻譯人員表示,她因身體不適就診檢查,才發現自己懷孕已30多週,2023年3月17日上晚班時告知班長,再由單位科長約談。科長責怪B君未及早告知懷孕之事,可能會影響許多人,同日即要求她下週起休病假。但是,到了3月21日,仲介公司翻譯人員至宿舍拿一疊離職文件給她簽名,過程中她有問公司不是給她休病假嗎?怎麼變成要簽離職回國,仲介回覆:公司原本在3月17日就要跟她終止契約了,但中間遇到週末假日,所以21日才拿文件給她簽。
她表示在不知台灣有法律規定保障孕婦職場工作權,又未被告知任何相關權益或可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只得無奈簽字。仲介翻譯更請她寫一份自願離職陳述書,內容是依仲介翻譯人員唸出來的意思而寫的。仲介為取得孕婦可登機的證明,於3月22日帶她至醫院檢查,惟醫師告知因為懷孕週數太高,已經不適合登機。B君遂問仲介可否在台灣生產,仲介翻譯人員回覆生產完一個月就要回國云云。
立法委員賴香伶在聽完移工當事人的親身陳述後,除表達對這位移工姐妹關切之意外,更質疑GARMIN公司作為一間知名的跨國公司,難道不知道《勞動基準法》第50、51條有孕婦可請產假、調整工作內容的規定嗎?難道不知道有《性別平等工作法》不得歧視懷孕勞工及對她們有差別待遇嗎?她要求管轄Garmin主要生產基地的桃園市政府,應主動調查公司有無違法,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也應該對聘僱百人以上移工的工廠,要求人資單位人員進行性平的教育。
另外,她很訝異GARMIN公司的科長聽到移工懷孕的第一時間,竟然不是對移工傳達關懷、溫暖的意思,而是帶有冷漠且質備的意味,加上後續委託仲介這種要求移工簽署自願離職等違法邊緣的做法,顯示公司在主管性別平等的教育訓練上、關懷懷孕移工的流程上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又GARMIN公司自己就是RBA(責任企業聯盟),本身對勞工權利就有較嚴格的自我規範,難道還要政府不斷在各項細節上介入監督嗎?GARMIN公司實在應該加強自己的內、外部稽核機制。如果連GARMIN公司都無法做到對懷孕移工的保障,反映台灣中小企業的女性移工遭到更多不平的對待。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表示,作為一個GARMIN公司的消費者與使用者,在得知產品企業違反人權與性別平等的價值時,其實是非常失望與憤怒的。從「台灣國際航電」的官網上,可以看到「員工福利」的政策或口號標示著「具競爭力的福利措施,激勵員工卓越成就」,今天Garmin罔顧台灣國內相關勞動與性平保障法律,以及包括兩公約中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與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這些已經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的國際人權法,就以權力關係不對等與資訊不充分的情況下,讓懷孕的移工離職,這裡面其實交織著三個層次的歧視與壓迫:企業對員工的勞動壓迫、企業對女性勞工的性別壓迫、以及企業對於東南亞移工的種族與國籍壓迫。難道以上這些壓迫,就是GARMIN的「具競爭力的福利措施」嗎?
如果繼續看到GARMIN的官網,可以看到員工福利包括「0-6 歲育兒津貼每月 10,000 元、自費產檢補助 10,000 元、全薪陪產檢假 7天、子女獎助學金」,這時不禁就會懷疑,難道GARMIN就是不想要給今天的女性移工當事人享有這些福利,因此就非常具有「競爭力」地以不對等的方式要求她離職?從GARMIN官網的宣傳,對比今天越南移工所遭受的的勞工女性移工三重壓迫,實在是莫大的諷刺。
施逸翔認為CEDAW第四次國家報告已經寫得很清楚「11.47 雇主如有歧視或任意解僱懷孕產子之移工,即屬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之行為,將依法處罰,並同意移工轉換雇主。現行移工因懷孕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可認係《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之不可歸責事由, 經勞動部核准可轉換雇主或工作。倘移工有安胎需要而無法繼續提供勞務時,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勞動部申請暫停轉換雇主,待事由消滅後,申請續行轉換雇主。」
GARMIN這次事件毫無懸念就是違反CEDAW公約第11條和直接歧視,尤其該條第2款清楚提到「2.締約各國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又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權利起見,應採取適當措施: (a)禁止以懷孕或產假為理由予以解僱,以及以婚姻狀況為理由予以解僱的歧視,違反規定者予以制裁;」我們就看相關政府主管機關如何有效制裁GARMIN,並透過預防性的政策措施,來避免未來再發生類似的事件再發生。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政策處主任汪英達表示,台灣國際航電公司在該公司供應商工作準則中表示遵照一切RBA(責任企業聯盟,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規範,而在RBA 7.0行為準則中「反歧視/反騷擾」章節中,明確有關於懷孕歧視的禁止,台灣國際航電顯然已經涉嫌違反。RBA的準則,雖然在勞工團體看來只是低標,但對國內企業常常是高標;通過RBA稽核的認證,也往往被認為在勞工、環境等各方面都基本合法。但台灣國際航電的情況卻讓人不得不對RBA認證的公信力存疑。我們想問:台灣國際航電是否為RBA會員?或者是否是RBA會員的供應商?RBA是否對該公司定期稽核?如果有,這可能顯示稽核並不確實,連這麼的制度缺陷都沒有查核出來。如果沒有,RBA是否應該出面做出澄清?
記者會最後,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越南移工中心主任 田奇峰表達民間團體對本案的訴求和主張:
- 在尊重B君意願前提下,讓B君復職或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解約。台灣國際航電已經涉嫌違反勞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條文,應在B君有意願的前提下無條件她復職。但因為公司涉嫌違法在前,B君亦有權要求依據勞動基準法14條終止勞僱契約,故B君若無意願復職,即應解約,公司應給付資遣費並由勞動部准許轉換。
- 台灣國際航電的懷孕移工聘僱顯然已有嚴重制度疏失,涉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導致懷孕女性移工權益受到嚴重侵犯,資方應檢討並提出完善的關懷女性懷孕移工方案制度,以避免相關問題一再發生。
- 中央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應立案調查,此過程中資方是否蓄意或過失造成懷孕女性移工有被欺騙歧視造成權益受損之問題,同時應擬定政策﹐要求各企業若知悉女性移工懷孕應報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立即予以懷孕移工關懷並告知相關權益。
- RBA之企業稽核應加強並落實對女性懷孕歧視尤其外籍移工懷孕歧視的查核,確實保障女性的母職權利,以免有對企業擦脂抹粉圖利之嫌。
- 除我國政府外,台灣國際航電母公司所在地荷蘭、企業登記地瑞士、企業營運總部美國等政府對該公司均應加強查核,以杜絕性別歧視與任何侵害勞工權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