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據台灣背景的跨國電子業大廠Garmin台灣國際航電公司傳出要求懷孕的越南移工離職回國,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當事人B君與立委賴香伶4月26日在立法院中興大樓召開記者會控訴,Garmin恐怕違反《勞基法》、 《性平工作法》跟相關國際公約對於女性勞工的保障。
協會及B君訴求依法應讓B君復職,或依照《勞基法》14條因雇主違法在先而要求終止勞動契約,給付資遣費。也要求中央及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立即調查資方違法,檢討懷孕移工保障流程。
Garmin公司後續發聲明承諾,若該名移工有意復職,他們將尊重其就職需求,也持續維持其勞健保效力,後續會積極安排復職,並協助其安心回歸職場。另外,桃園市勞動局已主動啟動性平調查,並安排在5月2日約談當事人B君。
如實陳述懷孕事實 沒有安胎產假只有離職?
有懷孕移工控訴台灣企業逼迫他離職,安置單位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的移工政策處主任汪英達表示,電子業大廠Garmin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是聞名國際的品牌,在台灣登記荷商、研發總部在美國,是在多國上市上櫃的跨國企業。Garmin宣稱 其工作規範皆合乎「責任商業聯盟」(簡稱RBA)的行為準則,參與者應根據國際社會公認的準則,承諾維護勞工的人權。除此之外台灣的《勞基法》、 《性平工作法》跟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都有保障女性勞工保障的規定,Garmin公司卻明目張膽的性別歧視。
因懷孕遭遇被迫離職的是32歲的越南移工B君,他第一次來台工作,在Garmin汐止廠區擔任夜班產線人員,工作內容是測試商品性能,已經工作2年7個月。B君3月時因身體不適才發現已懷孕37週,並在3/17告知領班、科長,科長當天就約談他,要求B君下禮拜休假。
B君說科長反應若將懷孕一事告知公司,自己身為管理階層可能要負很大的責任,而且會影響很多人。B君原以為科長讓他休假是要讓他安胎生產,沒想到3/21早上,仲介就帶來離職文件要他簽署,要求他終止契約回國。仲介還以口述方式要B君寫下非自己本意的陳述書,當時B君因緊張、不知該如何處理,就乖乖配合仲介寫下:「我不是故意騙公司懷孕一事,因此我願意終止契約,配合公司安排回國。」除此之外,公司沒有人資人員與他接觸,說明相關權利事宜。
因B君回國需要辦理終止聘僱關係的離境驗證,21日下午及22日仲介帶B君做產檢,當時醫生說懷孕週期太長已不能上飛機,他才知道自己懷孕不一定要回國,因此他再度向仲介反應「可不可以留在台灣生小孩」,仲介雖表示可以在台灣生產,但是一個月後仍要離開台灣。最後B君在4/8生產,因想留在台灣工作而尋找民團協助,目前在協會接受安置。
「性別平等工作等概念對跨國知名企業Garmin來說,不會不知道台灣法治上的規範。」 立委賴香伶表示《勞基法》50條規定,面對懷孕移工應協助請調工作,怎麼會第一時間勸他回國待產?是管理階層沒有上過性平課程訓練還是歧視移工?賴香伶呼籲Garmin公司要重新檢視B君個案在公司內部程序處理的缺失及違法,並重新進行管理階層的再教育。
移工不知道台灣法規 是有權利請產假生產、生產後繼續工作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越南庇護中心主任田奇峰表示,目前台灣保護懷孕移工的流程非常不周全,民團時常接到懷孕移工的求助。田奇峰檢視相關流程發現,仲介在移工來台前就會要求他們簽署不可以懷孕的工作條件,在移工入境台灣時,勞動部有針對家務移工進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等宣導,對廠工則無。因此經常造成移工在不清楚相關保障規定下,懷孕移工因擔心被解僱而選擇隱忍,等到雇主知情後,仲介經常要求移工簽署自願回國的文件。
田奇峰說,移工們不知道台灣法規是有權利請產假生產、生產後繼續工作,他們不知道有別的選擇,即便跟原雇主解約後也不一定要回國,可申請轉換雇主、並在生產期間暫停轉換雇主,讓他好好生產後再來找新工作。
田奇峰提到,尚未召開記者會前,B君在協會的協助下,第一次與資方協調復職後破裂,Garmin公司認為是他自請離職與回國,B君認為有權利向公司要求資遣費。若資方不予處理,協會將協助B君依照《勞基法》14條向公司寄出存證信函依法復職,或向勞動部申請廢聘跟轉換。但在記者會後,Garmin公司已承諾安排B君復職。
Garmin公司透過聲明指出,該名越南籍外籍移工為夜班產線人員,3月17日工廠領班主動關心,了解後發現此同仁可能已懷孕,轉介人資進行後續關懷,並依據勞基法告知需將其安排轉調日班,該名同仁後續自行提出自願解約離職陳述書,表示希望回國待產,以3月17日最後工作日為離職日。
Garmin公司表示,他們從未有要求懷孕同仁(包含外籍同仁)必須離職的規定,若有懷孕同仁,皆按勞基法規定提供協助轉調日班,同時指派醫護室及安衛室定期關心,並提供其他支持,目前公司內也有近20位懷孕及產後的外籍移工同仁在職工作中,公司並給予相應需求的產假及育嬰留停等照護友善措施,員工的工作及薪資權益皆不受影響。
懷孕移工怕被解雇變非法逃跑 台灣企業與政策應負責
賴香伶提到,台灣很多懷孕移工因為在職場未被善待、國家政策上沒有接養照護而被迫變成失聯、非法移工,更耗費台灣社會成本。「勞動主管機關要協助、監督提升企業內部的性平概念,若連企業都做不到,遑論小單位及家戶裡個別的家護移工。」
除了公司內部治理問題之外,賴香伶說 Garmin公司所在的地方主管機關桃園市勞動局應該要積極主動介入協助,具體保障移工姐妹復職權利。另外,桃園的移工人數最多,各公司管理階層相關能力有落差,勞動局應對大企業進行相關教育訓練跟要求,外部再進行盤點,請各企業確實做到。地方跟中央先加強雇用百人移工的廠區,其人資人員的教育訓練確實落實,不應違反《勞基法》、 《性平工作法》跟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精神。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表示,自己是Garmin公司的消費者,得知該公司違反性平人權感到非常失望、憤怒。他說Garmin自己在網站上陳列「社會責任報告書」,員工福利也提出「0-6 歲育兒津貼每月 10,000 元、自費產檢補助 10,000 元、全薪陪產檢假 7天」,甚至還有「Garmin 的目標是確保所有參與供應鏈的員工都享有人權,並保證個人體驗安全、公平和無歧視的工作條件。」等宣傳,對比B君個案是很大的諷刺。
施逸翔說,台灣已通過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Garmin公司徹底違法CEDAW的11條第2款「禁止以懷孕或產假為理由予以解僱、實施帶薪產假或具有同等社會福利的產假,而不喪失原有工作、年資或社會津貼……」等內涵。台灣政府的第4次國家報告中也清楚寫到,雇主若有歧視或任意解僱懷孕移工,便違反《性平工作法》,將依法處理,並同意移工轉換雇主,如果員工有安胎需要,可以檢具相關證明向勞動部申請暫停轉換雇主。
施逸翔呼籲,公部門除了制裁違法企業更需要預防,恐怕有更多懷孕移工個案已經發生,卻沒有被知道或被各種歧視對付,勞動主管機關應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未來發生更多類似的事情。
汪英達則認為,移工懷孕通常被雇主仲介當作問題、被不公正的對待、歧視,常常到了驗證、甚至到機場才被發現問題,希望主管機關應規定雇主要通報移工懷孕、立案管理,並介入協助讓移工知道懷孕後有各種權利,例如請產假工作、終止契約、轉換雇主等方式,讓他們在知悉不同權利的狀況下進行輔導,政府也能監督雇主、企業如何對懷孕移工做妥善協助跟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