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中華鯨豚協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
海洋委員會自107年4月成立以來,於今年首度展開海洋相關法律之大幅增修。然而殊為可惜的是,海洋委員會在未廣泛徵詢各界意見的情況下,迅速將「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
本次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對於新興之海洋污染行為,依舊規範不足。以西部海域即將大規模開發的離岸風場為例,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監管能力,主動辦理海域工程及海洋設施鄰近海域之生態、水質、底泥、水下噪音及海洋廢棄物檢測。尤其,水下噪音對鯨豚的傷害已經是科學界普遍共識,本次修正草案依然未要求制訂水下噪音管制標準。其他如海洋廢棄物、船舶空氣污染之減輕與防制等議題,海洋委員會作為中央主管機關,也應負起協調整合各部會之責,方能有益於海洋生態保育。
新制定的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恐造成後續海洋利用發生更多爭議,而有悖於促進海洋產業發展及兼顧環境永續目標之立法目的。草案臚列海洋產業共十六項,於單一法案中處理十餘項性質高度歧異的產業或議題,致使許多條文的文字空泛或內部不周等問題。另外,目前海洋資料散落於公私部門及學術機構,草案卻僅要求各機關(構)有配合提供資料的義務,而忽略私部門。為因應氣候變遷、全球海洋保護區劃設與海洋資源保育之倡議,海洋地質資源產業與遠洋漁業應予以抑制,但本草案對所有海洋產業,皆採取鼓勵發展之立場而提供稅捐優惠或輔導獎勵。面對日益擁擠的海洋空間,我們認為,應優先依海洋基本法第四條制訂「海洋空間規劃及管理法」,建立制度化的先期協調審議平臺,才是海洋產業發展的正解。
【我們的訴求】
1. 優先推動海洋空間規劃及管理法,協調不同海洋使用目的間之衝突,避免新興能源產業凌駕於漁業及海洋保護之上。
2. 海洋污染防治法增訂水下噪音管制標準條款,避免、減輕海域工程與船舶航行產生之水下噪音持續傷害海洋生物。
3. 因應離岸風場大規模開發,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積極進行相關監測,建立有公信力的資料庫。海洋廢棄物與船舶空氣污染等議題,更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管理。
4. 檢討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中,「海洋產業」定義不清、涵蓋過廣、錯誤獎勵等問題,海洋產業之發展應與國家永續目標結合。
5. 強化既有海洋資料庫的協調整合,並落實資訊公開;有公民參與才有良好的海洋治理。
● 保護海洋,產業,生態,漁業共贏
立法委員陳椒華表示:台灣海洋這幾年面臨很大的開發壓力,如海洋再生能源、天然氣接收站等,如果沒有完備的海洋法規,不只會造成漁業跟生態保育的負面影響,對於很多國際的開發商來說,也是一個企業社會責任的危機,因此支持海洋污染防治法、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立法工作。但是,海委會、海保署應充分了解民間的訴求,如果有些措施國際上已經在實行,台灣就應該納入母法的規範。尤其是水下噪音的部分,美國因應海洋能源開發,海洋能源局還特別成立水下聲學研究中心,可知海洋污染不只是化學物質的問題,噪音等能量污染也是很嚴重的問題。因此陳委員也提出海污法的修正動議,希望海委會、海保署能夠提出一個明確的水下噪音防治對策。
● 優先推動海洋空間規劃及管理法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研究員吳斐竣表示,草案第四條第一項臚列高達十六項海洋產業,其中「海洋能源」是否涵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義的「海洋能」、「離岸風力發電」?因應氣候變遷、全球海洋保護區劃設與海洋資源保育之倡議,使用海洋地質資源之產業以及遠洋漁業應予以抑制,但本條例對「所有海洋產業」,皆站在鼓勵發展之立場。哪些海洋產業需要政府予以扶助以促進升級,應有明確區分。除前述不宜再發展的產業,草案第四條第二項「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更是令人擔憂。對於不同海洋產業的活動「範圍」以及衍生的海域空間衝突,已涉及海洋空間規劃的權限,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海洋基本法第四條制訂「海洋空間規劃及管理法」,建立制度化的先期協調審議平台,才是海洋產業發展的正解。
● 噪音就是海污法中的能量污染,拖了近五年主管機關仍不取締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研究專員施仲平表示,聲音對海洋生物的重要性遠高於我們想像,鯨豚靠回聲定位溝通覓食、石首魚鳴唱以求偶、珊瑚幼蟲等靠聲景選擇著床位置,然而航運、聲納、工程及水下爆破等,無上限的人為水下噪音正快速地摧毀我們記憶中的海底世界。即便目前「海洋保育法」仍在難產中,依現行「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條--能量污染的主管機關就是海委會,請海委會不要再迴避此問題,立即依海污法第3條、第8條及第42條訂定噪音管制標準並進行取締。
● 廠商任意傾倒海廢,海污法應加強海廢管理
雲林縣近沿海作業漁船協進會理事長李平順表示,漁民發現,廠商會在六輕港口抽取廢砂土,再把抽取的廢砂土直接倒在航道兩側,這樣的做法,導致漁民的漁場被覆蓋。之前這片海域在還沒有傾倒廢砂土前,北側深達28到40米深,現在已經剩下不到十米深,真的很過份。之前有關機關表示,六輕周邊十公里內都是落塵區不得擾動,但為何有些廠商可以借助清理航道為由,把那些有可能已經遭受污染的廢棄泥土都傾倒在漁區,難道政府不該介入調查嗎?如果真的污染到漁業,那些財團真的有辦法負責嗎?
● 應充實執法設備,法律才有效用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施月英表示,從現有組織架構及各機關,對於海洋污染的防制,在人力配置及查緝或監督的機制上都有不足,就以我們所了解的,長期在彰化發生違法拖網還在持續發生,原因就在海巡抓到犯罪者,但這罰單不是立即有效,必須經過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的確認,就是這樣錯誤的行政程序,在這次修法也維持這種不當的法令,可以預想以後違法會持續發生。除此之外,修法如果公部門沒有足夠的經費添購先進高科技的執法或長期即時的監測設備,船隻、人力、高檔的污染快篩儀器、高科技的執法儀器,例如熱顯像、夜視、雷達。沒有這些工具設備,法訂的再好都無法落實。「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才能讓海洋永續發展。
● 水下噪音應入法,跟國際規範
台灣白海豚顧問小組顧問湛翔智博士表示, 海污法明訂立法目的為保護海洋環境及維護海洋生態,建請主管機關納入水下噪音。聯合國(UN)、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標準組織(ISO)、歐盟(EU)及各海洋先進國家已陸續制定各項水下噪音防治法案,就是為了降低各種人為水下噪音破壞海洋生態。尤其是船舶排放水下噪音量,海洋噪音每10年增加3分貝,也就是加倍增量。而臺灣海峽是亞太區重要航道,從船舶自動辨識系統(AIS)的數據可以明顯看到。因此,必須先將水下噪音入法,才能跟進國際規範對船舶入港檢查以及檢驗,並劃設船運航道有效避開海洋敏感區。此外,海域工程與水下探測噪音更可能對海洋動物造成傷亡。海污法納入水下噪音後,可制定實施細則明訂監測方法與減輕措施,並要求施工或探測單位應申請並登記發生時間與地點或測線,才能有效管理水下噪音污染排放問題。
● 健全公益訴訟,以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為本
環境法律人協會法務專員劉亭妤表示,在海洋污染防治法,公民團體間希望能更健全公益訴訟的功能,納入行政機關本身疏於執行法定義務類型的訴訟條款。此外,海委會推出的海洋系列法案修法,率先推出的居然是「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通篇在談海洋開發及海洋資源使用,完全與目前國際間推動30×30海洋保護區的目標以及積極恢復海洋生物多樣性以減緩氣候變遷為手段的方式背道而馳。環境法律人協會再次呼籲,民進黨政府自詡為海洋國家,不應以剝削海洋生物多樣性及海洋資源等經濟發展至上為治海理念,而應真正落實以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為本的海洋國家。
● 關心海洋環境,追求永續經
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理事長文魯彬表示,關心海洋環境保護的團體,都是「經濟」團體,但我們對經濟的概念是永續經濟。海洋污染防制、海洋空間規劃面對的阻礙,是來自政府或財團短暫經濟開發的利益。不可能的任務還是要繼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