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
宜蘭縣消防局長徐松奕於昨日宜蘭縣議會質詢及媒體受訪時表示針對此性騷擾案「從頭到尾都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以及宜蘭縣消防局昨日發布之新聞稿,本會與當事人彭小姐有以下三點聲明:
一、消防局說法前後不一,應公開解釋清楚面對責任!
消防局長徐松奕於本會及立法委員王婉諭及高嘉瑜於4月19日召開記者會後,於4月25日媒體採訪時表示:「消防局調查過程中引用性騷擾防治法,而非性別工作平等法」(註1),又於5月9日受訪時表示:「從頭到尾這個案子,我們就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註2),徐局長說法前後不一,而宜蘭縣消防局今日發布「消防局性騷案處理說明」新聞稿中又表示「有關中央函轉法規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消防局將引用性工法,重啟調查,以矯正本案程序。」
請問宜蘭縣消防局到底是「從頭到尾這個案子,我們就用《性別工作平等法》。」還是「消防局將引用性工法,重啟調查,以矯正本案程序。」,本會及當事人呼籲宜蘭縣消防局應公開解釋清楚,而不是謊話連篇、逃避責任,若犯錯就應公開道歉還給當事人一個公道!
二、適用性工法卻不適用公傷假,解釋仍違背法治主管機關!
而宜蘭縣消防局雖表示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卻仍認為此案與職務無關,無法適用公傷假。本會要提醒宜蘭縣消防局,早在3月10日立法委員王婉諭及高嘉瑜舉辦的協調會中,《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法治主管機關銓敘部即表示:「然後如果認定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一項)第一款(註3)的執行職務性騷擾,當然就會符合請假規則的公假。」
而公傷假的核定要見中,只要符合「發生於執行職務中、辦公環境中,或上下班途中」、「必須有因果關係導致意外受傷或猝發疾病」、「診斷證明書必須有醫囑應休養之明確期間」,當事人於備勤時間、上班地點遭受職場性騷擾,宜蘭縣消防局怎麼會同時認定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與執行職務有關聯)卻又不核准公傷假(與職務無因果關係),本會及當事人認為宜蘭縣消防局這樣的說法根本就是自相矛盾!呼籲宜蘭縣消防局盡速認定公傷假,還給當事人應有權益!
三、擋假、霸凌行為,請徐松奕局長公開道歉並究責相關人員
最後,宜蘭縣消防局新聞稿指出「同仁基本上是在沒有辦理經驗下承接此案,所以無論是法規適用或者是訪談技巧上,消防局實在是未臻成熟;另外在調查訪談的用語上,因為同仁並未受過心理諮商輔導的專業訓練,面對當事人在心理受創的情況下,造成其感受不佳,在此對當事人致上歉意。」以及「給予當事人休養3個月」。
本會及當事人要再次強調說明,當事人於遭受職場性騷擾後出現急性創傷壓力反應,至三軍總醫院就診後醫師診斷即開立第一張診斷書之醫囑休養兩個月(至2月7日),但卻無法申請病假,被迫使用自己的補休,並於1月8日、9日被要求返隊上班。最終導致1月12日病情惡化需要住院治療,在等待病床的期間依舊無法請假,甚至遭主管要脅未住院將以曠職處理。住院後仍繼續遭宜蘭縣消防局質疑刁難,申請留職停薪亦遭拒絕,最後不得不被迫離職。如此不合理的過程宜蘭消防局僅表示「有給當事人休三個月的假」。
宜蘭縣消防局於新聞稿中,雖針對調查程序表示歉意,但隻字未提擋假過程中的濫權霸凌,以及消防局相關主管凌駕醫療專業評斷當事人身心狀態之言論。以如此扭曲事實、避重就輕的說法致歉,本會及當事人無法接受,呼籲徐局長作為宜蘭縣消防局之首長,應還原事實真相不再隱匿,承認錯誤和做出檢討,並究責相關人員!
註1:女消防員被性騷霸凌綠營批不聞不問 林姿妙:請消防局說明清楚/自由時報
註2:宜蘭女消防員性騷案確定適用性平法 議員要求局長下台/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35928?fbclid=IwAR1MJi7TdCnNE7g_AJOzBnFZdYgl2j5dZFQVvocwMo7vgEHd9id5ON6scEQ
註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一項第一款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