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
本日(5/12)立法院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草案進行黨團協商,針對其中第 22、29、36、65、74-1 條等與難民與移工人權高度相關條文之協商結果,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有以下共同聲明: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2 條經黨團協商後,將維持現行條文,對來台尋求庇護者的權利缺乏明文保障。內政部移民署表示將以專案方式保障其工作、教育與醫療等權利。經洪申翰委員與各部會協商後,移民署未來以專案方式核發「臨時外僑登記證」提供「類推居留身分」,促使來台尋求庇護的外國人,能夠享有工作、就學、參與社會保險的權利。
我們肯定政府提出配套,但未來會以實際個案去檢視落實情形。我們仍呼籲所有的人權保障,都應該以法律明文規定,以提供當事人更加明確的保障及更公開透明的程序。
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9 條經黨團協商後,依照內政部修正後版本通過,基於國安理由僅開放「合法居留」之外國人進行請願與集會遊行,進一步限縮外國人進行請願與集會遊行的權利。雖然《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保障人民進行和平集會之權利的同時,肯認民主社會能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衛生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等理由,針對和平集會權遊加以限制,但也強調唯有必要情況才得以限制。
從原先開放外國人能參與請願與集會遊行,到僅僅開放「合法居留」之外國人參與和平集會的權利,實際上是非必要地剝奪了人權公約強調的和平集會權,是台灣人權制度的倒退。像是台灣民主化以來,許多各國人士來台參與和觀摩各種議題的集會遊行,實際上肯能加深各國對於台灣作為一個民主人權國家的認識與支持,但協商通過的版本則會將這些「合法停留者」參與和平集會的行為視為違法。同時,由於現行法規制度之不足,迫使許多難民或移工以非法狀態在台居住,我們也認為保障這些群體參與和平集會的權利,實際上才能有效促進台灣針對外籍人士的治理措施,並提升人權狀況。
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與第 65 條經協商後採修正意見通過,保障外籍人士在面對強制驅逐,或申請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的程序時,享有律師陪同權。本條文在協商過程當中,也移除了「違反社會秩序之虞」這項缺乏具體判準依據的但書。
我們肯定政府讓外國人在面對強制驅逐與申請停留與居留程序時,能夠享有應有的律師陪同權
四、《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1 條經協商後採修正意見通過,從原本提高十五倍至三萬元以上至十五萬元的罰鍰,降低為五倍一萬元以上至五萬元罰鍰。對此移工與人權團體仍堅持認為,這次通過的條文仍然是針對移工的歧視性修法,無法根本解決問題。五萬元對於普遍低薪甚至處於強迫勞動的移工而言,仍是偏高的金額,而該條文針對主要為失聯移工的高額罰款,無法根本解決這次想法想要處理的失聯移工議題,不僅背負高額借貸與低薪的失聯移工,可能實際上根本無法支付罰鍰,未來恐降低移工自首的意願,移民署正在力推的「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將更難推動,甚至未來將增加政府查緝失聯移工現場的各種不確定的風險。甚至政府最近廣為宣傳的「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已經開始有移工因為無法申請,或者再次被仲介收取高額的變相「買工費」,導致越來越多移工成為逾期停留的失聯移工。我們認為,唯有勞動部從政策面改革移工政策為符合國際人權、免於剝削與強迫勞動的制度,才是減少失聯移工的解方。
針對台灣難民與移工政策,台灣仍有許多法規與治理制度的改進空間。台灣作為亞洲自由民主與人權相對進步的國家,成為許多政治犯、性少數或其他人權受侵害者尋求庇護的選擇,卻因為缺乏《難民法》而無法有效。台灣作為許多東南亞移工的雇佣國家,卻也因為許多移工保障制度的不足,導致許多來台尋求溫飽的移工,無法在安全與合理的環境下工作而被迫逃逸與失聯,甚至導致了阮國非案這樣的憾事。
我們肯定本次《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的部分條文,但認為呼籲台灣政府應該儘速制定《難民法》並調整目前的移工治理法規與政策,以保障來台尋求庇護者的人權,也保障移工合理的勞動權益。
聲明團體: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