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
理論上,所謂的市地重劃乃是依照都市計畫的規劃內容,進行重劃區內土地整理及交換分合,讓每個地塊皆成為形狀方整的可建築用地,配合興建公共設施,並按原有位次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一般咸認它是一種促進土地經濟使用及健全都市發展的土地改良事業;在台灣,它又分為公辦市地重劃及自辦市地重劃兩種。惟不論是公辦或是自辦,近年來卻都引發了龐大的爭議,其中又以自辦市地重劃屢屢造成激烈的抗爭。為何會如此?這是因為上述市地重劃的定義恐已經失真,我們有必要重新來認識自辦市地重劃。我們自救會認為它絕不僅只是土地改良事業,而是已經變質成為是政府及重劃會合謀,一起來欺壓人民的土地掠奪事業。要問,雙方如何運作?
第一、政府圈地。政府透過都市計畫將該地區劃設為「整體開發區」,並指定應以市地重劃來開發。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簡稱自辦市地重劃辦法)》第22條第3項規定,「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之地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以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為重劃範圍。」而第3條第2項也硬性規定,「前項重劃會,係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即政府透過強制性的法規,幫重劃會圈地,讓該整體開發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被迫一定要參加,無路可逃。
第二、重劃會掠地。重劃會只要能夠掌握1/2的多數,就可以透過多數決來掠奪另外未達1/2的相對少數。根據前述《自辦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4項規定,「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於重劃範圍所有土地面積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因此,例如非常重要的重劃前後地價要如何評估、費用要如何計算、土地要如何配置等等,完全都掌握在這1/2多數的手中,而這相對多數所組成的組織就是重劃會。
針對第一點,我們要問,為什麼自辦市地重劃區內的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皆要被強制成為重劃會會員呢?其實「自辦」二字僅是簡稱,並不表示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人皆願意參加該重劃事業,而僅憑都市計畫將其指定為「整體開發區」就能夠強制土地所有權人都必須要加入嗎?憑什麼「整體開發區」就能夠擁有那麼大的法律效力?為什麼?而這樣強硬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加入重劃會的規定難道沒有與《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的規定相牴觸嗎?
針對第二點,眾所皆知,重劃會的本質其實都是地方上的政商權貴菁英、財團建商派系等有力人士,政府與其合作聯盟,構成了所謂的「都市政權」,渠等用1/2相對多數就可以掠奪另外那1/2相對少數者的權益。但是,那些被掠奪的權益絕不僅只是重劃會用土地價格評估的「等值交換」就可以劃上等號的,這其實還包括了那群相對少數者的自由權、人格權及人性尊嚴,而這原本都是《憲法》第15條及第10條中所應獲得保障的基本權益,但在自辦市地重劃制度中,卻是完全消失殆盡了。因此我們以為,現行自辦市地重劃若無100%同意,那就是牴觸了《憲法》,而這也就是日本自辦市地重劃必須是100%同意的主要原因。
而這樣強制逼迫人民參加的制度法規設計及實質的政商權貴合謀掠地,已經使得台灣的「自辦市地重劃」脫離了「市地重劃」的原本範疇,而是變成了「土地徵收」了!這也就是說,政府釋出公權力給政商權貴及地方派系,讓渠等在掌握1/2相對多數後就能夠擁有土地徵收的權力。這是一件非常恐怖的事情,也就是我們可能都錯誤的以為在台灣只有政府可以進行土地徵收,但其實不然,現行「自辦市地重劃」其實就是一種另類的土地徵收,它是「私徵收」,是虛偽的以「自辦市地重劃」之名掩蓋了其「自辦土地徵收」的真面目。因此,建議我們應將現行「自辦市地重劃」正名為「自辦土地徵收」或是「權貴徵收」!
但非常可懼的是,這個「自辦土地徵收」或是「權貴徵收」是完全不用符合土地徵收所需具備的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後迫不得已手段等要件,這完全違背土地徵收法理及《憲法》基本權益的保障,讓人完全無法接受!而這也難怪國際人權審查委員會屢屢告誡中華民國台灣政府,台灣的自辦市地重劃制度已嚴重違背了聯合國人權相關公約的規定,我們因此要求主政者應立即廢除這種違憲的自辦市地重劃!。
21世紀的台灣,在人民屢屢激烈抗爭之下,竟然還繼續執行這麼落伍及侵害《憲法》基本權益與違背國際人權公約的制度,讓無辜老百姓被迫流離失所,無法在這塊土地上安身立命,這實在是執政者及當權者極大的恥辱與罪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