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民間監督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聯盟
為爭取「台美貿易協定」的內容保障雙方民眾的勞動和環境權益,由台灣許多勞工、環境及人權團體組成的「民間監督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聯盟」(簡稱「台美貿易監督聯盟」),於112年5月24日赴行政院、立法院、美國在台協會陳情;向雙方政府提出對「台美貿易協定」的訴求,並主張行政院應遵守《條約締結法》,將「台美貿易協定」以條約案送立法院審議。
我國現行勞動法令違反ILO基準,須法規調適
針對美國企業在「自由貿易」下,產業外移攫取廉價勞動力,造成美國國內就業機會減少、勞工收入降低;美國近年貿易政策的重要轉變之一,是在新簽署、商談的各區域及雙邊貿易協定中放入「勞動」專章,約定簽署各方的國內勞動法規、政策,須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制定、提出的「國際勞動基準」(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以防貿易夥伴因不正當的低人力成本獲利。「台美貿易倡議」的十二項談判主題 包含「勞動」,即出自此一脈絡。
ILO卷帙浩繁的宣言、公約、議定書、建議書中,最核心、集大成的一份文件,無疑是1998年通過(2022年修正)的《工作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ILO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規定了「結社自由和有效承認集體談判權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廢除童工」、「消除就業與職業歧視」、「安全且健康的工作環境」,五項國家義務。依國內外許多勞工組織、學者專家見解,台灣現行勞動法令對勞工組織工會與工會協商、罷工的限制,以及未積極預防移工遭強迫勞動、限縮移工就業自由,均有違反ILO基準的疑慮;台美一旦簽署貿易協議,台灣極可能須進行法規調適。就此,勞動部次長王安邦去年12月5日赴立法院專案報告,表示「我國勞動法規均可對應CPTPP及USMCA勞動專章相關規定」,顯然與台美貿易監督聯盟有認知差距,令我們憂慮。
預防、救濟跨國投資侵犯人權並確保公正轉型
環境跟勞工一樣,常常也是企業為了壓低生產成本,進行跨國投資時犧牲的對象。RCA在台灣的工廠使用有機溶劑,既毒害勞工身體,也污染土地跟地下水。而近年,隨著愈來愈多台灣企業發展成資本、規模龐大的跨國集團,也出現台塑在德州污染水資源,這類「反攻」美國的案例。我們認為,一個真正「高標準」的貿易協議,應該要能事前預防、事後救濟締約國相互投資造成的人權侵害。因此,我們主張在「台美貿易協定」中,納入《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ited Nations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經合組織負責任商業行為盡職管理指南》(OECD Due Diligence Guidance for 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做為兩國企業必須遵守的規範;並針對跨國投資傷害勞工、環境的情形,提供受害者在企業母國尋求行政、司法救濟的管道。
另外,「台美貿易協定」在「環境」這個談判主題下,列出的談判內容包含「經濟去碳化」。根據各國經驗,在邁向「零碳經濟」的產業轉型過程中,很常有所謂「褐色邊緣勞工」失去工作成為犧牲品。因此,我們也要求「台美貿易協定」應該包含「公正轉型」措施,在對抗氣候危機的同時保障工人權利。
「行政協定」違反《條約締結法》,不符程序正義
上週五(5/19),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發佈新聞稿表示,台、美雙方政府將就「台美貿易協定」第一階段談判的五項主題(貿易便捷化、良好法制作業、服務業國內規章、反貪腐、中小企業),於近期簽署協定。雙方簽署首批協定後,將繼續就至少七項議題進行談判,以所謂「堆積木」的方式擴充協定內容,目標年底前完成所有談判。至於協定的法律位階,據媒體報導,行政院認為屬「行政協定」。
我們認為,「台美貿易協定」若真被歸為行政協定,將違反《條約締結法》,不符程序正義。
所謂「行政協定」按我國《條約締結法》第12條第1項,僅須簽署、生效後送立法院查照。相對,「條約」依同法第8條,簽署後除少數例外情形,應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規定,國際書面協定,「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第4款)者為條約。「台美貿易協定」的12項談判主題若無涉「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恐將顛覆世上絕大多數中文使用者理解的詞義。至於「國家重要事項」,前述經貿辦〈臺美宣布將簽署深具歷史意義的貿易協定〉新聞稿稱:「本協定不僅是臺美間自1979年以來所簽署結構最為完整的貿易協定,更代表著臺灣經貿制度符合國際高標準的重要里程碑。」或,假如經貿辦說重要不夠重要,蔡英文總統5月20日臉書貼文,說「就在昨天,台美雙方共同宣布,『台美21世紀貿易協定』首批協定內容……這不只是讓台美經貿關係,邁向新的里程碑,也為台灣和主要貿易國家洽簽貿易協定,跨出重要的一步」,應足夠重要?
我國歷史上,截至目前共曾簽署12份貿易協定,均以(準)條約案送立法院審議,分別是:《台巴(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台尼自由貿易協定》(已停止),《台瓜自由貿易協定》、《台薩宏自由貿易協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台紐經濟合作協定》、《台星經濟夥伴協定》、《台巴(巴拉圭)經濟合作協定》、《台史經濟合作協定》、《台貝經濟合作協定》、《台馬(馬紹爾)經濟合作協定》(未生效)。其中,除最早簽署的《台巴(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逕付二讀並交付黨團協商,其餘皆送委員會審查。除非,談判中的「台美貿易協定」真沒那麼重要;否則,我們想不出任何理由,最終簽署的文件不應送立法院審議。
最後,我們必須特別指出:據我們所知,行政院截至目前,就「台美貿易協定」進行的正式公眾意見徵詢,只有去年8、9月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的一個討論頁面,總共獲得33則留言,在平台上總共163件「眾開講」案裡排行第66,且對談判議題的說明極為簡略;以「台美貿易協定」如此重大的公共事務,實在難稱滿足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原則。
「民間監督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聯盟」成員團體:
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新北市產業總工會、高雄市產業總工會、台南市產業總工會、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全國外送產業工會、全國傳播媒體產業工會、台灣醫療工會聯合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桃園家庭看護工工會、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環境正義基金會、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