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司法改革基金會
立法院將於6月19日開始,就大法官被提名人予以審查並行使同意權。為檢視被提名人之適任性,本聯盟經各團體推薦後,邀請審、檢、辯、學共8位專業人士組成「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評鑑委員會」。歷經2次會議討論後,聲明2點並公布評鑑結果如下:
- 立院審查極其草率,政府背棄人民託付
- 大法官被提名人聯合拒答問卷,留下最壞示範
- 評鑑結果:1位適任、2位無不適任、1位不適任
一、草率至極的大法官被提名人審查 就是民進黨的國會改革?
從總統公布被提名人名單,到立法院投票行使同意權,本次僅有短短的22天;且公聽會、審查會、投票等程序完全沒有間隔,可說是2003年修憲以來,最草率的大法官被提名人審查。
# | 被提名人人數 | 總統公布被提名人 | 公聽會 | 審查會 | 院會投票 | 從公布到投票日數 |
1 | 15人 | 2003/5/19 | 2003/9/5 | 2003/9/9、10、12、15、18、19、20(共7日) | 2003/9/21 | 125 |
2 | 10人 | 2007/8/31 | 2007/9/17 | 2007/9/20、21、26(共3日) | 2007/9/27 | 27 |
3 | 5人 | 2008/9/12 | 2008/9/29 | 2008/10/1 | 2008/10/3 | 21 |
4 | 2人 | 2010/8/24 | 2010/10/4 | 2010/10/6 | 2010/10/8 | 45 |
5 | 4人 | 2011/3/31 | 2011/6/8 | 2011/6/9 | 2011/6/14 | 75 |
6 | 4人 | 2015/4/23 | 2015/6/10 | 2015/6/11 | 2015/6/12 | 50 |
7 | 7人 | 2016/9/1 | 2016/10/6、12(共2日) | 2016/10/13、17、19、20(共4日) | 2016/10/25 | 54 |
8 | 4人 | 2019/5/27 | 2019/6/24 | 2019/6/25、26(共2日) | 2019/6/27 | 31 |
9 | 4人 | 2023/5/30 | 2023/6/19 | 2023/6/20 | 2023/6/21 | 22 |
在過去,民進黨不只一次批評國民黨主導的國會,以草率方式護航人事案過水。但取得國會多數後,民進黨不知是否因發現了挾多數護航過水的「優點」,審查程序上完全不思進取,再一次地背棄了對於公民社會的改革承諾。
本次立法院的協商過程中,本聯盟發現,只有時代力量堅持大法官的審查不可草率,應該調閱資料並一路進行到7月中,可惜未獲其他政黨支持。翻閱議事資料也可以發現,時代力量2016年4月提出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草案,便有改善同意權行使的方案,但該法案在完成審查後,卻未獲國會多數的民進黨支持而無疾而終。
從本次極其草率的審查程序,可以看到民進黨政府不僅早已忘記國會改革的理念,甚至連「稍加掩飾」都不做,這個過程中遭到破壞的大法官及司法公信力,卻又要由無辜的基層加以承受,極其不負責任。
二、聯合拒回問卷 留下最壞示範
本次被提名人聯合拒絕回覆問卷,為我國首見。鑒於立法院審查的程序亦顯草率、簡陋、且不論詢答狀況為何皆只召開一次審查,因此被提名人縱使於自述、詢答時略作回應,也幾乎不具備社會對話的意義。就此來看,被提名人所謂「尊重立法院審查」的說詞不僅不具說服力(如本聯盟6月1日之聲明),更是避重就輕的作法;如被提名人非藉故逃避,而是真的相信基於憲法其不便回應,則更讓人憂慮被提名人是否欠缺基本的民主憲政素養。
不論是逃避,還是根本拒絕與公民社會對話,其態度皆讓人懷疑4位被提名人擔任大法官後,是否願意傾聽公民社會的多元意見並進行對話?
我們認為,在立法院的審查陷入政黨對立的現在,被提名人勇於表達對於憲政人權議題的意見,才能夠將焦點拉回「作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反之,被提名人的集體沉默,使得公眾只能從政治的角度接受資訊,並憑此看待被提名人與大法官的職位,無形之間也再次打擊了大法官與司法的形象。
對於被提名人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尤伯祥聯合聲明拒絕回覆問卷,本聯盟感到失望及遺憾,並認為此舉完全缺乏大法官應有的高度,為未來大法官的任命程序留下了最壞的示範。
三、評鑑結果
進行本次評鑑之委員會,是由聯盟團體推薦來自審、檢、辯、學的資深專家所組成,並皆已確認委員與被提名人間不存在應迴避事由。為使評鑑委員能暢所欲言,其身分經嚴格保密,並由本聯盟公布其評鑑報告。本次評鑑因時程緊湊,是歷經兩次會議及後續密集交換意見後,由各評鑑委員作成結論。
因被提名人拒絕回覆問卷,評鑑委員會縱使回顧其發言、著作,仍無法得知其對於憲政人權議題的大部分意見。但基於向公民社會提供資訊的理念,本聯盟及評鑑委員會仍基於過去的公開資料,針對4位被提名人各別作成評鑑結論摘要如下,完整版請參附件。
被提名人 | 評鑑結論 |
朱富美 | 品德操守應經多次檢視,並無疑義,且觀其過往持續進修、投入研究,並兼具對檢察官實務工作之歷練,甚有於非常上訴案件中發揮專業能力。整體而言,並無不適任情形。 |
尤伯祥 | 被提名人是位得以期待,堅持憲政理念、擁護人民基本權利,得以專業而富「憲法熱誠」的,執行憲法所付託予大法官之核心任務的適當人選。不論品德操守、憲政人權理念、學識及專業能力等各面向的檢視,都足以通往此結論,應適任大法官職務。 |
陳忠五 | 被提名人整體性格認真踏實,在個人專長領域之學識及專業能力均優,且學術研究有助於法律概念與理論之建構。被提名人雖展露對於若干社會經濟弱勢者的關懷,但所謂弱勢並不僅止於社會經濟弱勢,性別、族群等面向均存在弱勢、乃至被污名化、邊緣化之群體存在,其憲法權利更經常處於不被承認或被任意打折的狀態。就此,相對少見被提名人主動參與公民社會中進步議題之倡議,於近年民事領域之重大爭議問題,亦未見被提名人之發聲。但綜合被提名人之學養、專業與品格,並無不適任大法官職務。 |
蔡彩貞 | 從被提名人的學識品德與司法性格來看,她在公職上不僅未能一視同仁、平等尊重,與外界溝通能力欠佳,難以期待她會關懷社會弱勢、傾聽多元意見。司法行政職務上的功過,確實可能人言亦殊,不同的角度可能理解與觀察截然相反,然而綜合其他指標,在憲政人權理念方面,被提名人歷任司法要職,不僅未能積極促進相關法制與司法實務朝向符合人權公約的方向努力,並且對於「改革最高法院」這種可以確保人民權益的活動持反對態度,而只會顢頇地捍衛過去最高法院僵化、沉痾的審判作為。至於在學識及專業能力部分,被提名人缺乏對社會多元面向的關懷與論述能力,不具備大法官所應有的格局、視野與廣博學識能力。綜上所述,從前述三大面向的論證與說明,應認被提名人並不適任大法官一職。 |
附件
出席
孫友聯/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召集人、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李明洳/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黃羣怡/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研究及倡議專員
戴靖芸/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律部主任
林慈偉/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劉亭妤/環境法律人協會法務專員
黃慧瑜/台灣永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