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立委陳椒華國會辦公室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今日下午於立院召開「基隆協和電廠改建案範疇界定爭議第二次協調會」,本次會議主要釐清台電協和電廠改建案於去(2022)年提出四接「3.0東移方案」,當中未依先前範疇界定會議進行調查之項目,並要求環評主管機關環保署敦促台電公司完成相關調查方可送審及進行後續環評程序。
台電公司所提之四接「3.0東移方案」,日前送入環評會審查,然此方案與2.0案範圍完全未重疊,可說是新的填海方案,應重做環評,續審恐有違《環評法》之虞。
為釐清目前法規及四接東移方案之爭點,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委員於本月初召開「基隆協和電廠改建案範疇界定爭議協調會」,邀集環團、在地居民、環保署、經濟部、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航港局、基隆港務分公司、地方主管機關基隆市府與開發單位台電公司與會,並於會中做出決議,要求環保署與台電公司針對目前四接3.0東移方案未盡之調查項目,進行明確的盤點與評估。
陳椒華委員表示,台電公司於去年七月份提出填築範圍完全變更的四接3.0東移方案,此方案至今都沒有召開過範疇界定的會議,環保署與台電公司不斷主張開發位於「同一片海域」因此無須再次進行範疇界定,也因此台電公司於本次送審之環評書件的調查資料,大多都是沿用過去訂下的調查項目、樣站設置的位置等等。陳椒華委員進一步表示,仔細檢視台電送審的環評書件,卻赫然發現3.0方案的調查存在許多缺漏,就連針對2.0方案定下的須調查項目都未能完備,也因此陳椒華委員要求環保署必須謹慎以待、嚴格把關,以免觸法。
基隆野鳥學會常務理事鄭暐則針對台電目前調查未盡之處逐一說明,包括「海域生態與環境調查」當中十一項須調查項目,四接3.0東移方案都尚未落實4季次調查;「基隆市水產動植物保育區生態調查」也未重新落實4季次調查;在「海域生態普查」上,台電公司目前針對3.0東移方案也直接缺乏填海造地處之水域植物生態普查。鄭暐更強調,台電必須於新的填築區內新增至少一處海域調查樣站,以符合先前範疇界定之決議內容。
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召集人王醒之則說明,四接東移3.0方案除在程序、生態上仍有相當大的爭議,在對於基隆港港安與航安上也大有疑慮,會中王醒之以台電委託顧問公司執行之「操船模擬試驗」指出,包括高風險案例占比過高、執行LNG船模擬的次數和比例則過低;在「水工模型試驗」中則顯示,四接興建過後,將直接改變基隆港港型、造成港內靜穩度下降等問題,因此王醒之建議,應針對相關變項,重做操船模擬與水工模型試驗,以有效提升四接興建之安全性。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8條要求:開發單位「應先查明」開發行為基地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地區?並應「檢附有關單位證明」及敘明選址之原因;位於限制開發利用之地區,「不得違反法令之限制規定」;對環境敏感地區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應「詳予評估」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協和四接位於「基隆市水產動植物保育區」屬「一級海岸保護區」依海岸管理法第12條,「應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且基隆市政府依漁業法第44、45條授權公告之限制條件要求「不得進行破壞水產生物棲地之行為」、「投放或除去水產生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需申請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
蔡雅瀅律師進一步表示,台電過去於環評程序中,曾檢附基隆市政府就2.0版同意函,做為證明文件,填海位置變更後,基隆市政府已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廢止2.0版同意函,3.0版開發方案則尚未取得基隆市政府同意。台電應先取得基隆市政府就3.0版同意文件,備齊資料後,再進行環評審查,且應詳予評估3.0版敏感地區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環保署審查時,不得違反法令限制規定,亦即應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之使用、不得進行破壞水產生物棲地之行為,如需投放或除去保護物,需經基隆市政府書面同意。
本次協調會做成以下幾點結論:
- 根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八條,開發案需檢附有關單位證明,然而四接3.0東移方案卻至今未送地方主管機關基隆市府審查,原2.0版本之同意函也已遭廢止,顯見有關單位對此案持保留態度,環保署應敦促開發單位台電公司將新版資料送審後再行環評排審,方能符合程序正義,以避免違法之虞。
- 環保署做為環評主管單位,應重新召開範疇界定會議,針對四接3.0東移方案進行調查點位、內容的重新確認,嚴謹把關,而非放水免重做。
- 針對「海域生態與環境調查」,當中十一項須調查項目,包括魚類、大型藻類、大型無脊椎動物、珊瑚、海洋爬蟲類、浮游動物、浮游植物、仔雉魚(魩仔)與魚卵、海洋鳥類、海水中微生物、生物汙染物累積分析(魚類、大型無脊椎動物),開發單位台電公司針對四接3.0東移方案應重做調查,落實4季次,海1至海6共計6樣站之調查,並於填築區內新增加至少一處調查樣站海7。
- 針對「基隆市水產動植物保育區生態調查」,當中兩大項目含龍蝦及九孔調查、仔稚魚調查,開發單位台電公司需針對四接3.0東移方案應重做調查,落實4季次、A-1~A-4及B-1~B-6樣站之調查。
- 針對「海域生態普查」,開發單位台電公司目前針對3.0東移方案缺乏填海造地處之水域植物生態普查,需依據環保署訂定之海洋生態技術規範之葉綠素A、植物性浮游生物、固著性植物(海藻、海草)等項目進行調查。
- 環保署應敦促開發單位台電公司的3.0東移方案至少需落實過去針對2.0方案進行範疇界定所決定之調查項目、季次、調查點位、次數等調查內容,全數完備後,才能重新進入環評程序審查。
- 針對操船模擬及平面水工模型試驗之相關索資資料及疑義,請航港局、港務公司及台電公司共同釐清,本辦將再擇期召開協調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