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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對於教育部「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1+3方案」高教工會意見

文/高教工會

對於教育部今日公佈「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1+3方案」高教工會意見如下:

一、方案方向正確,但應當繼續擴大補助並列入常態預算,使私立大學學費降低至現行公校標準為目標。

長年以來因我國高等教育有三分之二以上學生就讀於私立大學,且學校經費大多倚靠學生學雜費營運,而缺乏政府補助,以致於我國私立大學生師比、教學品質、校園軟硬體、營運經費普遍受限;而學生得承受較高的學雜費,卻只能取得有限資源,並不公平。

我國政府補助高等教育之經費佔GDP比例,現行僅有0.4~0.5%,遠低於OECD國家平均為1%。儘管加上現行補助方案,也僅上升為0.5%~0.6%,仍有相當增加補助之必要,改善我國公私立大學之經費與品質,以促進高等教育公共化之目標。

現行預訂補助私立大學生一年3.5萬元,以縮小既有公私立大學學費差距自每年5.5萬下降為2萬,是正確方向,但還不足以扭轉「私校學費比公校貴,且教育經費比公校少」的既有問題。所以至少應持續擴大補助,首先朝向完全使私立大學學費受補助以降低至現行公校標準為目標,長遠則要在學費補助外再增加公私立大學常態性的營運經費,使政府補助高等教育經費至少佔GDP達1%,合乎OECD國家標準,以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品質。

二、私立大學接受政府補助學生學費,則私立大學的校園治理與教育品質也要接受更嚴謹的公共監督。

現行私立大學除因經費不足而辦學品質受限外,也因私立大學法制上缺乏對董事會組成、校長遴選、經費公正運用,有合乎現代大學的法制標準與充分監督,導致部分私校頻傳人謀不彰等爭議,包括董事會萬年未改組、董事席次家傳三代、董事會介入校務人事採購、學校校長淪為董事會工具而未受校園民主監督等爭議。

目前政府增加對私立大學補助學生學費,則政府也應要求私立大學的校園治理與教育品質接受更嚴謹的公共監督,使私立大學在經費與營運都合乎現代大學標準,才是合理方向。政府應立即搭配修正私立學校法等法制,改正既有私立學校公共性與民主性低落之狀況,以確實維護整體教職員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