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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入出國及移民法禁止人權惡棍入境 政府應明定標準、名單與民間參與

文/《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制裁標準及名單研究報告共同撰寫人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制裁標準及名單研究報告」的共同撰寫人:羅子維及台灣人權促進會今(6月30)發起記者會,公布研究報告,詳細建議台灣政府應如何制定基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第十八條十六款條文的「制裁標準」並羅列了嚴重侵害香港人人權之名單。

羅子維及台灣人權促進會亦呼籲政府應說明如何落實《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第十八條十六款,與施行後制定相關施行細則、參考民間團體建議之制裁標準及建議名單,並制定官方之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之行為者標準、在未來制裁機制亦應有相關民間團體參與。

比美國更進步的制裁名單,顯示台灣更積極守護人權之決心

研究報告的撰寫人之一、流亡港人羅子維表示,面對住威權主義的急速擴張,全世界屬於民主自由陣營的國家都開始更積極地維護人權,以制裁手段增加威權政體統治的成本,支援勇敢對抗威權的人民。他更表示在香港因為警察暴力、國安惡法正在發生一場人權危機,政治犯被迫害入獄,更須面對不公審訊;人民失去集會及言論自由,而國安法不但正在殘害香港人,更因為國安法的域外效力,全球的言論自由亦將受到威脅。為面對這場自由與人權的危機,美國首先以《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法》等法律決定制裁嚴重侵害香港人權之行為者,台灣政府應盡快跟上,制裁相關人士入境。

羅子維其後表示,他及匿名協助的香港人研究團隊撰寫的制裁名單包括了:負責處理香港國安法案件的29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去年替任的香港官員,包括有份以國安法檢控抗爭者的現任律政司林定國、現任警務處處長蕭澤頤等,以上人士均是未有被美國制裁之嚴重侵害人權行為者,若然台灣政府予以參考制裁,將成為全球最積極守護香港人權之國家。

禁止入境的制裁標準應參考《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侵害人權者亦應以《殘害人群治罪條例》追究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表示,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裡「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之行為者,不得入境」的條文,給予正面的肯定,因為這是台灣政府正式對世人宣示,台灣不歡迎嚴重侵害人權的行為者。但是,一旦修正草案正式上路,馬上會迎來兩個關鍵的問題:何謂「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之行為者」?以及禁止入境本身無法針對其「有罪不罰」(impunity)的情況究責,而後者其實是更重要的人權課題。

施逸翔表示,在已知修正通過之條文的說明中,已經指出一些所謂「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的標準,包括只要這些行為者被證明違反公政公約第七條的禁止酷刑、包括引用美國《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之立法例、以及包括聯合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之意旨。但是,條文說明所引用的國際規範仍有所不足,更重要的其實是去年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後,國際審查委員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17點所指出的,台灣也應該將《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內國法化,因為該規範所針對的犯罪行為者,已經是當前所謂「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不可或缺的標準,尤其是「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

當前國際社會急於究責的中共政權在西藏、新疆、香港、南蒙古;緬甸軍政府的暴行、俄羅斯普丁政權對烏克蘭發動的不義戰爭、菲律賓杜特蒂前總統嚴重侵害人權的「毒品戰爭」與現任的小斐迪南·馬可仕總統對社會運動人士的政治暗殺與壓迫,以及更多不同的國家暴行人權加害者,其犯行是國際刑事法庭要處理的範圍,尤其是當代最重要的「危害人類罪」,指的是「行為者廣泛有系統地針對平民施加以下的行為:謀殺、滅絕、奴役、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監禁或以其他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酷刑、性侵害與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嚴重程度相當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對任何處境不利者的集體迫害、強迫失蹤、種族隔離罪、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對人體或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他性質相同的不人道行為。」

施逸翔最後呼籲台灣政府,在新法條正式上路前,應盡早規劃相關的標準設定、審查機制、確立名單、與相關運作機制,且若在制度上路前,有任何「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之行為者」已經入境台灣,若有證據證明該行為者有所謂「種族滅絕罪」的犯行,也應依照目前仍有法律效力之《殘害人群治罪條例》,追究其暴行之責任。

相關部門必須審慎參考報告,研議制裁措施

立委洪申翰表示,民間團體、港人團體的再次提醒,我也呼籲相關部會,應該要持續跟民間團體保持聯繫,民間團體是協防台灣民主的重要成員,這次也在報告中詳細的列出建議的制裁名單與制裁事由。我在這裡也請相關部會,必須審慎的看待這份報告,來研議限制「侵害人權人士」入境的反制措施。

以更堅決態度禁止侵害人權的惡棍入境,確保受害者人權得保障

聯署支持研究報告的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表示,近年來台灣政府積極與國際上標榜民主、自由及人權的國家接觸、互訪,突顯台灣將以這些價值作為與國際社會互動的依據。然而,在新修訂的《入出國及移民法》,亦已經設計了針對侵害人權者不得入境的制裁條款,因此,針對那些明顯違反立法意旨的外國人(含中國、港澳),就應有更堅決的態度禁止加害的人權惡棍入境,以確保受害者人權得到保障。尤其,近年來香港特區政府變本加厲的打壓民主和人權,並持續對公民社會進行惡意的騷擾,台灣作為國際民主社區的一員,更應優先以香港為例,作為訂定新通過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措施的依據,嚴禁侵害人權者入境。

台灣和香港是同受中共侵略的命運共同體,毋忘香港,捍衛台灣

台灣香港協會理事長桑普指出:由台灣公民團體發起,對於新修訂《入出國及移民法》條文,盱衡美國等國相關實務,列明認定標準與國際法源根據,例示按此標準而確定「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的具體中港人士,供台灣政部門參考,意義重大:一、展現台灣社會公民參與、公私協力、分析法理、共享情報、積極務實的信念;二、敦促台灣政府落實「自由的台灣撐香港人的自由」之政治承諾,確立台灣人權立國、尊重人性尊嚴、擁抱普世價值的國家精神及國際形象,恪守依法行政,確立執法標準與具體名單,以利迅捷精準執法;三、台灣社會和熱愛民主自由的香港人,同面中共極權,應結成「憂患與奮鬥共同體」,唇亡齒寒,休戚與共,才可避免台灣和香港成為同受中共侵略蹂躪的「命運共同體」,莫忘香港,捍衛台灣;四、實施《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禁止針對人權惡棍入境的規定,向國際社會彰顯勇氣,以提升台灣在自由民主國家中的形象和地位。

台灣可更進一步,未來應推動專法,實行經濟制裁,凍結侵害人權行為者在台資產

聯署支持研究報告的台灣永針指出:針對嚴重違反人權人士,移民法修法草案第18條16款實際上只有限制入境,只有宣示效果。美國及歐盟等國家正在陸續推動與「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中制裁行動相關的立法,台灣應該要進一步討論立法、加入國際的制裁網,落實對人權罪犯設置凍結財產並禁止交易等經濟制裁,除了對國際宣示保障人權的立場,我們也支持台灣政府積極推動並落實維護人權。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制裁標準及名單研究報告」共同撰寫人

羅子維、香港人研究團隊、台灣人權促進會

聯署支持:台灣烏克蘭陣線、東突厥斯坦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協會、華人民主書院、台灣經濟民主連合、台灣香港協會、台灣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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