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提供:廖建超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西藏台灣人權連線、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公民人權聯盟、全面罷免、法律意見小組、台中市新文化協會、主婦聯盟、台中市議會觀察、原住民族青年陣線、人本教育基金會台中辦公室、台獨聯盟台中分部、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泰雅爾族民族議會、長老教會泰雅爾中會教社部、台灣鐵杉民防協會、台灣安全駕駛監督聯盟
今年5月10日中午12點27分,發生於台中捷運豐樂公園站與興富發建案之嚴重公安事件,造成1死10傷,事件唯一罹難者是致力於捍衛人權的行動者林淑雅教授。然而,這起人為公安事故至今已經兩個月,淑雅為何掉落至車廂下方?為何台中市府與台中捷運錯失關鍵救援的51分鐘?甚至,為何台中捷運在許多事實都未釐清的情況下,當晚就破壞工安命案事故現場,清理完畢?這是否已涉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4項「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之規定與相關罰則。在許多事故事實與真相仍混沌未明的情況下,任何人搭乘捷運或者途經建設工程期間,都有可能在再次陷於瞬間、毫無應變機制的高度風險當中。
國家發生如此重大交通運輸與建設工程的系統性人為事故,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目前僅提出只有一頁的「期中安全通告」,扣掉背景說明,整份通告只有空泛的兩點共157字的「改善」建議,而運安會的完整報告,卻要等到「11月發布事實資料報告,明年5月公布調查報告分析、結論與改善建議。」這份安全通告與運安會漫長的報告期程,並沒有讓人民感受到「安全」。至於台中市政府、台中捷運與中央相關單位,面對大眾運輸與工程建設制度性的問題,也不應以運安會的報告未出、司法檢調偵查不公開作為托詞與藉口,來試圖掩蓋其原本應該有的制度、機制與作為,但卻因為歷次疏失無作為而導致嚴重傷亡。因此,要求政府應該公開的資訊,是作為人民的我們,今天忍無可忍、必須站出來要求真相與究責的動力。如果我們繼續放任台中市府、台中捷運草率輕忽,難保未來不會再發生類似的悲劇與憾事。
基於此,我們是一群關注此一嚴重交通運輸事故與工程建案重大違失的公民社會團體、學者、律師、學生、與公民,7月10日當天約莫百人到場聲援,而無法到場的支持者,也超過八百人線上支持。我們除了對事故死傷者因這起人為事故而離世感到無比傷痛,我們認為大型建築物工安意外及台中捷運公安事故,涉及危害人民交通安全與基本人權的公共議題,這起事件突顯台中市府與捷運公司毫無危機處理能力,甚至在真相不明的情況下,是否已經建立並落實相關預防與保護措施,仍抱以高度懷疑。
我們對於目前興富發建設、台中市府與捷運公司的消極態度完全無法接受,因此我們共23個公民團體,在事故發生的兩個月後,積極串連並發起這場「莫忘510中捷事故悲劇、全民行動討真相要究責」的行動,在事故發生的兩個月後7月10日同一時間中午12點27分,於事發地點捷運豐樂公園站集結並進行默哀行動,表示我們以無比的傷痛回到現場,我們並沒有忘記兩個月前的重大事故,我們也對政府相關機關的怠惰無比憤怒,並以公民身份採取行動問責政府,默哀後也各自搭乘台中捷運前往台中市政府中庭廣場舉辦記者會,提出法律小組研究整理的「中捷事件應公開資訊及制度改革訴求整理」(如附件)。
人民採取行動要求政府資訊公開,才有可能逼近真相
積極參與法律小組討論的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徐偉群教授,首先就政府「應公開資訊」表示,我們認為依照不同單位的權責,至少涉及「台中市政府/中捷公司」、「中捷公司」本身、「台中市政府涉及工地安全的相關單位」、以及中央的「勞動部」等四個部份的政府資訊公開:
第一,截至目前為止,我們並未看到「台中市政府/中捷公司」依照《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與《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之規定,公佈與說明以下各項資訊,包括:(1)「緊急應變計畫」、(2)定期演練報告、(3)人員訓練計畫、(4)訓練結果報告、(5)定期檢查項目、(6)監督檢查執行紀錄。
第二,我們要求中捷公司應依照「112年6月臺中捷運綠線標準作業程序精進報告」公佈事故發生前的《車務工作說明書》、《行控中心說明書》、《站務工作說明書》版本,而非僅以事故發生後的修正版本來回應社會大眾,試圖掩蓋相關責任與疏失。
第三,就工程工地安全的面向,我們認為台中市政府應依照捷運相關法規及塔吊作業法規之規範,具體說明以下五個問題:(1)市府對於塔吊作業交維計劃的審查基準為何?(2)興富發「文心愛悅」案建照申請的施工計劃中有無塔吊作業計劃?內容為何?(3)市府對興富發「文心愛悅」案有沒有依「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列管案件協調作業要點」列管?有何作為?(4)興富發「文心愛悅」案塔吊作業有依作業計劃執行?(5)市府有無對興富發「文心愛悅」案實施職安勞動檢查?紀錄為何?有無包含塔吊作業?上述問題是分別根據《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及施工審查要點》、《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列管案件協調作業要點》、以及勞動部的《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還有與勞檢和職安有關的《勞動檢查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規範所做的具體提問。
最後,就工地安全的部份,除了針對地方政府,我們也要特別針對中央的勞動部提問:興富發的職安計劃有無塔吊作業計畫?有無查核?內容為何?
對抗「加害者免責體系」,就是所有潛在被害人一起站出來,追究到底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副理事長吳豪人教授對於這起重大公安事故背後的「加害者免責體系」提出嚴厲的批判,吳豪人表示:案發至今,台中市政府避重就輕,對於慘案的調查,態度消極到不可思議。如此重大而且荒謬絕倫的人禍,以為只要稍微有點羞恥心的政治人物/公務員/包商,早就引咎辭職。然而這種懂得廉恥的事情並未發生。就算要究責,法律專家無奈地告訴你:對應該負責任的台中市政府只能告國家賠償──贏了又如何?「國家」賠償就是人民繳的稅金。告中捷公司、告興富發公司,由於「法人」不列刑事處罰對象,最多就是讓現場的工人背負所有刑責。台灣並非日本政治學大師丸山真男批判戰前日本政府的「無責任體系」,台灣是「加害者免責體系」,只要加害者臉皮夠厚,對自己的責任毫無感覺,甚至厚到宣稱、哭訴自己是被害人,當市長局長好辛苦。反正下次仍然當選。吳豪人呼籲,對於台灣這個加害者免責體系,沒有任何有效的責任追究方式可與之抗衡,除非被害人與潛在的無數被害人願意站出來,和我們一起追究到底,就算只能民事訴訟,也要告到中捷與興富發賠不起而倒閉。東電訴訟已經創下求償22兆,判決13兆的判例。這個就是我們可以努力的方向。
台中市府是假正義使者,市府與建商同為加害結構之共犯
本身就是台中市民的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魏培軒,直截了當地批評台中市府「今天行動的訴求,不是期待台中市府多做什麼,而是台中市府連最基本的都沒有做到!若本次行動如果也要視為是政治操作,不僅是污辱死傷者,侮辱關心死傷者的眾多友人,更是侮辱全台中的市民。」魏培軒進一步指出,一死十傷的重大事故現場,竟然在一個下午全部清理完畢,甚至作為政績宣傳。整個調查前置處理根本就是荒腔走板,一個小時才發現死者,這又是何種調查能力。台中市府關心的,僅有自己的膚淺顏面。兩個月過去,僅得到市府極盡敷衍的回覆,以及幾頁一般人看新聞也寫得出來,毫無任何意義的書面聲明。本行動的法律小組在三天內所盧列的應為事項,就遠比市政府目前所為來的多。市政府完全推向建商的私人責任,作為正義使者,為死傷者家屬討為公道。但本次慘劇是私人責任再加上政府責任的集結下場,如同當年的衛爾康西餐大火事件,市府不是正義代言人,而是加害結構的共犯。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台中捷運事件發生當下,新聞媒體有許多報導,大家對於發生這樣的意外,都感到不可思議,匪夷所思,然而事發至今,我們並未看到任何調查結果、究責或是風險預防措施的建立。今天的行動,僅是一個提醒,請大家不要忘記,任何一個人的生命都不應該被白白犧牲。我們今天的行動要提醒政府及企業,都應該負起相關的責任,避免這類事件繼續發生,這不是天災,是人禍。人為的災難是可以避免的,我們都不希望未來繼續看到這樣的事故發生,政府及企業都應該從此事件中獲取教訓,政府有保障人權的義務,企業也有人權責任,我們除了感嘆、傷心及失落之外,更應該積極的讓應該負起責任的權力機構,做該做的事情。讓大家可以安心的搭乘公共運輸工具。
從個案看見制度性問題、政府負起監督責任、建商負起工安責任
正因事故發生至今已經兩個月,上述相關單位應依法說明與公佈的政府資訊,至今仍未對外界清楚交待。我們認為這些基礎事實涉及所有人民搭乘捷運的安全與風險,這已是公共議題並非只是個案調查,台中市府不應以運安會報告未公佈或檢調司法單位還在偵辦司法不公開作為藉口,就敷衍消極遲未對外界說明。基於此,我們綜合指出以下制度性問題:
- 不僅是個案問題,更是系統性問題
- 捷運周邊限建範圍工程設施的規範不完備
- 所有的工地安全的規範密度都不足(只依靠職安法規的規範)
- 安全檢查執行未徹底落實
- 政府與企業(如興富發)都將工程安全的風險外包,發生公安事件,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責任)往往只由最下層的執行廠商或人員承擔,政府和外包企業很少被要求事前負起風險控制的責任
因此,我們基於公民身份,向加害者體系三方提出以下具體究責:
- 台中市政府負起監督責任
- 中捷公司負起風險防止責任
- 興富發(不是承纜廠商)負起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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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資訊:
共同主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西藏台灣人權連線、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公民人權聯盟、全面罷免、法律意見小組、台中市新文化協會、主婦聯盟、台中市議會觀察、原住民族青年陣線、人本教育基金會台中辦公室、台獨聯盟台中分部、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泰雅爾族民族議會、長老教會泰雅爾中會教社部、台灣鐵杉民防協會、台灣安全駕駛監督聯盟
時間:2023年7月10日(一)
12:00 pm 台中豐樂公園捷運站集結
12:27 pm 事故發生時間靜默行動
13:00 pm 台中市政府中庭廣場舉行記者會
地點:集結與靜默地點在台中豐樂公園捷運站、記者會在台中市政府中庭廣場
主持人:
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吳佳臻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副執行長
發言者:
徐偉群教授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吳豪人教授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副理事長、台灣公民人權聯盟
林志忠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
歐蜜偉浪牧師 泰雅民族議會/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幹事
魏培軒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
邱伊翎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
附件一:
中捷事件應公開資訊及制度改革訴求整理
一、要求公開的資訊
對象 | 應公開資訊 | 法令規定 |
台中市政府/中捷公司 | (1) 「緊急應變計畫」
(2) 「定期演練報告」 (3) 「人員訓練計畫」 (4) 「訓練結果報告」 (5) 「定期檢查項目」 (6) 監督檢查執行紀錄 |
【大眾捷運和台中市捷運相關法規】
《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
《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 第26條「緊急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檢討改善」「備查」 第27條「人員訓練」「實施演習」 |
中捷公司 | 車務工作說明書(事件前版本)
行控中心說明書(事件前版本) 站務工作說明書(事件前版本) |
(依據「112年6月臺中捷運綠線標準作業程序精進報告」) |
台中市政府(工地安全) | (1) 市府對於塔吊作業交維計劃的審查基準
(2) 興富發「文心愛悅」案建照申請的施工計劃中有無塔吊作業計劃?內容為何? (3) 市府對興富發「文心愛悅」案有沒有依「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列管案件協調作業要點」列管?有何作為 (4) 興富發「文心愛悅」案塔吊作業有依作業計劃執行? |
【捷運相關法規及塔吊作業法規】
《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 第5條「交通維持計畫」
《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及施工審查要點》 第5條「交通維持計畫送審」
《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列管案件協調作業要點》 第2條「建築執照申請案件」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勞動部) |
(5) 市府有無對興富發「文心愛悅」案實施職安勞動檢查?紀錄為何?有無包含塔吊作業? | 【勞動檢查與職安法規】
《勞動檢查法》 第4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12條:「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第23條:「職業安全計劃」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9 條(固定式起重機) 雇主對固定式起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三、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四、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五、對於纜索固定式起重機之鋼纜等及絞車裝置有無異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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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 興富發的職安計劃有無塔吊作業計畫?有無查核?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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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9條(固定式起重機) 雇主對固定式起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三、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四、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五、對於纜索固定式起重機之鋼纜等及絞車裝置有無異常。 |
二、制度改革訴求
- 不僅是個案問題,更是系統性問題
- 捷運周邊限建範圍工程設施的規範不完備
- 所有的工地安全的規範密度都不足(只依靠職安法規的規範)
- 安全檢查執行未徹底落實
- 政府與企業(如興富發)都將工程安全的風險外包,發生公安事件,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責任)往往只由最下層的執行廠商或人員承擔,政府和外包企業很少被要求事前負起風險控制的責任
三、究責
- 台中市政府負起監督責任
- 中捷公司負起風險防止責任
- 興富發(不是承纜廠商)負起事故責任
附件二:
吳豪人教授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副理事長、台灣公民人權聯盟
發言稿
7/10,今天是台中捷運慘案屆滿兩個月的日子。我是死者林淑雅教授擔任理事長的西藏台灣人權連線的副理事長,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吳豪人。我和其他出席的社運團體朋友不太一樣──我比較不識大體──這個慘案對我而言,已經跨越了公共事務的範疇,說是私人恩怨也不為過。
案發至今,台中市政府避重就輕,對於慘案的調查,態度消極到不可思議。如此重大而且荒謬絕倫的人禍,我以為只要稍微有點羞恥心的政治人物/公務員/包商,早就引咎辭職,切腹自盡以謝國人了。然而這種懂得廉恥的事情,並未發生。民主化二十年的台灣,什麼時候,居然再次流行這種戒嚴時代一痞天下無難事的黨國風氣呢?
「到處都是被害人,卻找不到加害人」已經是轉型正義失敗之後的台灣特產。比起日本政治學大師丸山真男所批判的,戰前日本的「無責任體系」還不要臉。
日本所謂的無責任體系──與希特勒那種集權力於一身的獨裁者正好相反──是因為軍方、內閣、國會、司法在憲法上四權分立,最終都聽命天皇;但是憲法規定的天皇又是人又是神的,所以雖然真正的功能是幫政客與軍人背書、擔責任,卻又是一個世俗法律無法定位的超自然存在,無法成為法律上的責任主體(被告)。結果,「一定有人要負責,但是是誰要負責?大家都要負責」。但什麼是「大家」?「大家」就是:瘋狂的輿論與媒體、奸詐狡猾的政客、死板服從的公務員、死要面子的軍人、乖乖聽命的國民、被供在神壇膜拜的普通人天皇。」因為責任無限,結果變成「大家」都有責任,所以責任通貨膨脹,責任不值錢了。不值錢的責任有什麼重要?不如大家就免責吧。這就是找不到責任的主體的無限責任論證。超不要臉對不對?
不過戰後台灣的政治文化,比起日本的無責任體系可是更勝一籌。在台灣,大家「從來就知道」加害人是誰,大家都不敢說出來加害人是誰。大家「從來就知道」加害人的加害手法,大家都不敢出面阻止。只好求神拜佛,保佑至少自己不要受害。像這次的台中捷運慘案,就算要究責,法律專家無奈地告訴你:對應該負責任的台中市政府只能告國家賠償──你贏了又怎樣?「國家」賠償啊,還不是你繳的稅金?買保險還不用打官司呢。告中捷公司告興富發公司嘛,「法人」不列刑事處罰對象!最多讓現場那個可憐的工人背負所有刑責,結案!台灣不是「無責任體系」,台灣是「加害者免責體系」──關鍵在於加害者臉皮夠厚,對自己的責任毫無感覺,甚至厚到宣稱、哭訴自己是被害人,當市長局長好辛苦。反正下次仍然當選。就算被害人一定要追究,加害人也振振有詞的要被害人負舉證責任。反正「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真正的被害人,只好將被害當做天災,收點補償金,領張褒揚令,明天照樣出門搭乘毫無改善的捷運,頭頂上仍然懸掛著大大的吊臂,隨時對你露出死亡微笑。
對於台灣這個加害者免責體系,沒有任何有效的責任追究方式與力量──除非被害人與潛在的無數被害人願意站出來,和我們一起追究到底。法人不能告刑事?政府只能告國賠?日本311大地震造成核能發電廠的災變,比車諾比、比廣島的原子彈還嚴重,滅掉了整整一個縣。該負責的官員和東電公司的高層,刑事訴訟不是不起訴,就是無罪。真令人沮喪,對不對?可是啊可是,東電的股東們用民事訴訟告東電的董事長等五人,東京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這五個人,要賠償13兆日圓!這13兆不是股東要,而是股東們代替災民要求的。五個人賠13兆日圓,這種民事訴訟才有效!對加害人才「有感」!
至於政治責任,至少就本案而言,就是台中市民的問題了。要不要讓無責任體系/加害者免責體系繼續在本地發威,就看各位要不要繼續忍耐當賤民了。
附件三:
台灣人權促進會代表:魏培軒
7月10日行動發言稿重點摘要
一、本次行動的主要因素,來自於台中市政府的嚴重怠惰
二、台中捷運一死十傷的慘劇,市政府竟然就雲淡風輕,毫無任何作為
三、兩個月來,台中市民對於市政府的高聲疾呼,僅換來冷眼對待。全市府對這些發出異議的市民,唯一投以眼光的竟然僅有警察局,用監視與壓抑的方式維持不知所謂的平和。
四、本次行動如果也要視為是政治操作,不僅是污辱死傷者,侮辱關心死傷者的眾多友人,更是侮辱全台中的市民。
五、一死十傷的重大事故現場,竟然在一個下午全部清理完畢,甚至作為政績宣傳。整個調查前置處理根本就是荒腔走板,一個小時才發現死者,這又是何種調查能力。台中市府關心的,僅有自己的膚淺顏面。
六、兩個月過去,僅得到市府極盡敷衍的回覆,以及幾頁一般人看新聞也寫得出來,毫無任何意義的書面聲明。本行動的法律小組在三天內所盧列的應為事項,就遠比市政府目前所為來的多。
七、市政府完全推向建商的私人責任,作為正義使者,為死傷者家屬討為公道。但在此要提醒諸位的是,本次慘劇是私人責任再加上政府責任的集結下場,市府不是正義代言人,而是加害結構的共犯。這是台中市的傳統,從衛爾康西餐大火事件就是如此。
八、捷運對政治人物而言,是先進城市的象徵與驕傲,但對於市民而言,卻已經成為一種夢靨。如果捷運還算是驕傲的話,那就請市政府拿出正面態度來處理,而不是將問題與污垢藏在粉飾太平的背後,然後等待下一個無辜的犧牲者。今天行動的訴求,不是期待市府多做什麼,而是連最基本的市府都沒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