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 社運發電機

【新聞稿】人本教育基金會對性暴力處理制度相關處理之建議

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性平教育的累積,在近期#MeeToo運動中看到了效果,從以往大眾對性暴力受害者多有質疑狀況,漸漸轉為認知到,加害者才是真正應當為性暴力負責的人,而檢討受害者的言論,則會受到勸戒或指責。這樣的轉變,擴大了受害者能夠訴說傷痛的安全空間。

社會正在前進,當人民問出「我們的體制有沒有提供加害者犯罪的空間便利?」、「我們的制度有沒有對受害者的訴說與造成阻礙?」、「對性暴力的追究加以時間限制是否不公道?」,政府有責任正面給予回應,讓制度真正能夠阻止性暴力,同時照顧到受害者。

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對兒童性侵的全面調查指出,受害者平均需經過24年才能夠首次說出受害經歷。這可以看出性暴力受害者面臨特別的精神創傷、社會壓力等多重、複雜的阻礙。性暴力受害者難以在第一時間控訴的情形,不只在澳洲,許多國家都發現到相同的現象,台灣也不例外。在這個特殊現象下,也有不少國家已經在民刑事、行政調查等程序中,大幅放寬或取消時間上的限制。

此外,本會長期協助處理校園等性暴力事件,深知大部分校園中的師對生性暴力加害者多會以相同模式一再侵害不同兒少,許多案件都跨屆次,持續發生數年,以至於受害者眾多。

在這樣的情況下,本會建議三個方向:

  • 讓受害者主張權利更不受限:
    對於性侵案件,不論刑事追訴期,或是民事請求權時效,均改為無期限。
  • 讓制度更能充分「清創」。
    • 師對生事件,應以擴大調查為原則,擴大調查的具體方式應入法。
    • 強制通報制度應有空間,讓良心發現的老師敢於作證、協助受害者。
  • 讓正義的實現更充分:
    • 若在退休後才發現嚴重性暴力事件,應剝奪或追回退休俸。
    • 對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充分醫療及諮商輔助。

相關法規之修正,本會建議如下:

  • 刑法追訴期改為無期限:

如前述,性暴力受害者不分國籍,都需要較長時間始能傾訴,再加以兒少性暴力受害者,發展未完全,遇到性暴力時更加驚慌無助;或為了自我保護而合理化加害者行為;或因為校園壓抑學生表達自己不同看法的文化因素,使得被害人往往難以即時發聲。許多受害者後續欲追究時,案件已超過刑事追訴期。相關規定有必要體察性暴力受害者之特殊處境,故本會建議對兒少進行性侵之案件,應不再受到刑法追訴期之限制,終身得為追究。

  • 民法請求權時效無期限:

同前所述,性犯罪受害者在特殊處境下,需多年始能傾訴。此情形時常使得性犯罪受害者只能自行承擔損害,受害者及其家庭需長期自行承擔高額的精神醫療,諮商等支出,形成對受害者的沉重負擔。本會建議,針對性犯罪行為,民事請求權時效應例外永久不消滅。

  • 性別平等教育法將擴大調查入法:

師對生性暴力或發展違背倫理關係事件,有重複發生的特性,建議於校園性平事件調查程序章節中,納入下列條文。

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時,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其調查小組,發現行為人疑似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時,應進行普查,並得說明行為人姓氏、職位及疑似行為態樣。案件顯不屬實或顯無其他潛在受害者之情形,不在此限。

兩校以上應進行普查之情形,由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督導各校進行普查。對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充分醫療及諮商輔助:

承上,本會時常於個案中看到性暴力受害者的沉重負擔,且即使求償,也不是對每一個加害人都能進行足以清償的強制執行。而目前社政所提供的諮商次數尚不足以支持受害者康復,或精神藥物較無療效的個案自費接受重覆經顱磁刺激(rTMS)治療時需支付龐大醫藥費。甚至部分個案因精神狀況喪失工作能力,其處境更為嚴峻且苦痛更加嚴重。本會籲請考量,使國家在減少性暴力行為的同時,能提供受害者更完善的照顧。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沒收退休金或月退俸條款

對學生性侵害、嚴重性騷擾、重大違反倫理發展情感關係等情形,是對專業倫理的重大違背,也對學生造成嚴重侵害。但本會所接觸之個案中,許多師對生案件加害人,倚仗自身對於學生的權威,加以威逼,引導乃至操縱,使學生不敢或無法說出被害經驗,而安然退休並領取國家之退休俸,實屬極為不公平之亂象。

本會建議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加入相關條款,針對性侵害、嚴重性騷擾案件、嚴重違背倫理發展情感關係之案件確定者,應剝奪、追回退休金或月退俸。

  • 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他法規中加入通報義務人例外免責條款:

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他法規中的強制通報義務有其必要,但部分個案中,教育人為雖然第一時間知情後,違反通報義務,但在學生、家長請求協助或提出調查申請後,積極協助案件進行並願作證。在這種情形下,如果仍然科處罰鍰,造成通報義務人不敢後續協助或於調查中說出實情,恐怕不利於調查,也不利於受害人追究。

部分案件中,甚至校園中唯一願意協助受害人之人,最後反成為案件中唯一因違反通報義務被裁罰之人,而且部分校方對於協助學生的教育人員並不友善,恐使違反通報義務的裁罰,成為校方秋後算帳的工具。

本會建議,當通報義務人積極協助被害者處理,或願作證指出加害行為時,可例外免除未通報責任,或免除罰鍰改為一定時數之性平教育,可避免知情之教育人員,因裁罰規定而不願協助或不願作證之風險。

  • 性別平等教育法:生對生輕微且明確事件從簡處理

性平法調查程序較為細緻,校方或需要較高之人力及處理經費來進行。但本會觀察到,許多低年級、生對生、案情單純且應著重施以性平教育而非嚴加調查的案件,以正式調查程序,成立調查小組等過猶不及的手段處理此類案件的情形。

為此本會建議,以法律明文提醒,生對生事件輕微且明確時,由性平會派員直接調查,無須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報告亦可從簡。藉此將教育、輔導的能量使用在對相關學生的性平教育及輔導方案上,以提高資源運用效能,也避免教育實施未成,反造成學校與家長學生間衝突或不信任。並將珍貴調查資源保留給較為嚴重,或有違專業倫理之案件。

附件:各國關於對兒童性侵的刑事追訴期及民事消滅時效規定參考

荷蘭關於對兒童性侵犯罪追訴期(有部分溯及既往)(連結

告發兒童性虐待是否有時效?

自2013年4月1日起,對兒童的性侵犯罪行如果最高本刑八年以上,將不再受限於時效期限。這意味著,例如強姦、猥褻侵犯和與未滿16歲的兒童發生性行為,將不再有時效期限。

自2013年4月1日起,嚴重性侵犯罪行的時效期限已被取消,並且對於在該日期之前尚未到期的罪行也不再受限於時效期限。

犯罪者是未成年人的例外情況?

如果性犯罪者在犯罪時年齡介於12歲至16歲之間,時效期限為20年。對於由16或17歲的犯罪者所犯的嚴重性侵犯罪行,則沒有時效期限。

美國關於對兒童性侵犯罪追訴期及民事消滅時效(連結

美國各州狀況不一,但有相關報告整理

美國兒童(CHILD USA)是一個民間專門研究兒童保護政策的智庫。他們的一個研究中心(Sean P. McIlmail Research Institute )正在推動兒童性犯罪追訴期的研究跟倡議。他們研究兒童為什麼,以及通常何時才能說出自己的受害,並倡議各州去除追訴期的限制,這個機構還定期監測,各州相關的立法的推動進度

這份報告標示2023年各州取消或放寬刑事追訴期及民事消滅時效的相關狀況

加拿大關於對兒童性侵犯罪追訴期(連結

加拿大對於性犯罪,沒有刑事追訴期的限制,部分省對於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也沒有消滅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