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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性平修法,勞團補漏

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臺灣郵政產業工會、臺灣高鐵產業工會、台灣鐵路產業工會、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

性平三法,勞團六大訴求補漏
訴求 簡述
境外違法也該受罰 在我國境外作性騷擾動作的行為人,回國後若被調查屬實,也應該被裁罰
個人可委託工會協助申訴調查,涉及集體勞動條工會有權申訴 當事人可以委託工會或團體協助其進行申訴及後續調查等程序,若涉及集體勞動條件上的性別不平等,可由工會或基層受雇者團體申訴
性平措施不得降低勞動條件 雇主不得以降低勞工薪資或福利待遇之方式,來達成性別平等
性騷擾行為人查證屬實該被罰款 若性騷擾行為人被調查屬實,除公司懲處外,應予以行政裁罰
性騷擾行為人查證屬實公布姓名 若性騷擾行為人被調查屬實,應參照酒駕防制規定公布姓名
公務機關全面適用性工法 公務員受雇於國家,公務機關在調查機制和行政裁罰上,應該要能適用性工法規定

首先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秘書長陳彥凱表示,因應我國近日接連爆發的 Metoo 案件,立法院也將在7月17日(一)開始的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啟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和《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平三法的修法工作,由於包括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和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等工會組織和基受僱者者團體,平常在協助會員處理性平或性騷擾申訴案件時,都會遇到現行法制的不足及窒礙難行之處,因此也希望趁這次難得的修法機會,針對基層實務經驗上遇到的問題,能提出修正動議草案,並希望勞團的修法意見,能在這次修法時一併被納入修正通過,以避免第一線勞工在面對性平或性騷擾案件時,無法得到法律充分的保障和協助,也能讓這次的修法更加完善。

接著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的理事周沛汝表示,首先要談的問題,就是目前我國《性平三法》,如果違法行為的發生地點並不是在我國境內,即便在行為人及當事人回國後,公司或行政機關認定違法,卻會因為違法行為地點不在我國境內而無法處置或開罰。

其實,依據2018年8月的新聞報導,高雄就曾經發生女特助被公司董事長趁著兩人到澳門出差時,濫用職權要求女特助協助做頭皮保養,後續還在受害人的咖啡中下藥、並強行親吻、撫摸得逞,而當年在橋頭地檢署偵查終結後,也都認定董事長違法,但卻因為是在澳門的犯行,不屬於我國刑法效力所及,因此最後還是給明確犯法的董事長不起訴處分。

而最近,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也透過記者會揭露,2022年10月21日,我國國籍空服員飛抵荷蘭落地後,遭同公司同班機機師言語性騷擾,公司後續調查也認定性騷擾成立,然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後,卻又因為事發地點不在國內,而無法依法裁罰性騷擾行為人。

根據這些案例,我們可以知道,境外出差或工作時遭受性騷擾之情況,完全不是個案,而是會出國工作的國人普遍可能遇到的問題;然而,若屢次都以事發地非屬我國境內,不裁罰不處理,最後恐怕反而變成變相在鼓勵性騷擾行為人在國境外犯案。

因此,我們強烈主張,透過這次修法機會,要讓即使在國外犯性騷擾相關案件的行為人,回國後都能受到相應的處罰。

同時,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條規定,雇主給受僱者的薪資,不能因性別而有所差異,也不能透過減薪來規避規定;但同法第九條卻只規定雇主給受僱者的各項福利不能因性別有所差異,卻漏了雇主不能用降低勞動條件來規避的規定。

所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就在實務上遇到,當工會向公司反應某項待遇有性別不平等,恐怕有違法的情況時,公司卻把男性的勞動條件下降,並主張因為降低的是福利措施,性工法沒規定不能透過降低福利來避免性別上的差別待遇,所以不違法,而即便我們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目前委員會在調查認定上,也對要認定公司違法有所遲疑。

因此,既然發生了實務上有公司會透過降低福利措施等勞動條件來規避性別待遇不平等的問題,而且主管機關也會因為現行法規而難以明確認定公司違法,那我們就認為,該透過這次修法,明確規定公司不準以降低受僱者勞動條件,不管是薪資還是福利的方式,來達成性別平等。

這樣才能保障勞工既能有性別平等的職場,又不會因此讓勞動條件被降低。

隨後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的秘書長魏豫綾表示,針對這次性平三法修法,桃市產總也有兩點建議。

第一,因為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和《性騷擾防治法》中,都沒有明文規定當事人可以委託工會或相關團體協助進行申訴、調查和後續處理,因此,我們在實務上,常常遇到會員來跟工會申訴,工會要協助會員處理,但卻被資方以法無明定為由,拒絕工會陪同協助當事人處理性平或性騷擾的申訴、調查及後續處置措施。

此外,即便是涉及到集體勞動條件上的性別工作平等問題,比方說男女工同工不同酬,或者是在津貼、獎金甚至服裝上有差別待遇,或者是生理假請假規範問題等,如果依照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以及地方政府行政實務,都會要求「當事人」個別來進行申訴,難以透過工會集體處理,我們認為,這在實務上不只造成政府行政負擔,更不利於工會保障勞工。

因此,我們希望,藉由這次性平三法修法的機會,在《性別工作平等法》和《性騷擾防治法》中,明文納入當事人可以委託工會或團體協助處理;同時,如果是涉及集體勞動條件的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則可以由工會或基層受僱者團體直接發起申訴,並可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後續集體勞動條件的協商與處置。

第二,由於我們在實務上,也會遇到性騷擾行為人屢勸不聽,即便事業單位懲處,仍會尋覓機會再犯的情況,為了在本次修法加強對累犯者的嚇阻,我們建議參考目前酒駕防制規範,也就是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中的規定,若是10年內有累犯情形,經查證屬實,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以增加違法行為人對累犯的嚇阻力,也可以儘量避免有不同受害者再因此受害。

最後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會員代表黃升表示,由於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規定,明確排除公務人員適用性工法有關「受僱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與後續裁罰的規定。

因此,當公務機關受僱者遇到機關本身就有違反性工法之虞,或當事人對所屬機關的裁量處置有疑慮時,就沒辦法像勞工一樣,若對雇主處置有疑慮,可以再向主管機關申訴,現行公務人員就只能曠日廢時地提起行政訴訟。

若以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協助過的案例,111年12月宜蘭縣消防員遭宜蘭縣消防局不當處置的性騷擾案件為例,當時在宜蘭縣政府擅自認定,不當的以「備勤時間不屬於工作時間」為由,不讓性騷擾受害人適用性工法規定,但因為現行我國性工法排除公務人員在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後,再向上申訴的權利,因此,導致當事人得在身心受創的情況下,去進行冗長的行政訴訟,沒辦法透過向上申訴來加速處理。

因此,為了保障全國基層公務人員權益,我們主張應該要刪除性工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之但書規定,讓全體公務人員都能全面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受到性工法完整的保障。

還有,消促會也要指出,現行如果是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人,就會排除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的適用,也就是如果公司已經針對性騷擾行為人進行調查,認定違法,並予以懲處了;如果性騷擾被害人覺得公司懲處太輕輕放過,太不符合比例原則,太不公平,但在實務上,後續卻很難再有甚麼作為。

也就是說,依照現行法規,如果公司懲處過輕,性騷擾被害人也難有後續動作,這樣除了可能會降低被害人鼓起勇氣提出申訴的意願,甚至也可能會助長性騷擾行為人的氣焰。

因此,我們認為,即便在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情況下,仍然應該繼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行政機關可以開罰的規定,這樣才能比較有效的回應被害人的申訴與嚇阻性騷擾行為的發生。

結束前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秘書長陳彥凱最後表示,除了今天出席的代表,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雖然無法有人出席,但仍有針對本次修法提出意見,主要就是因為我國目前代理教師在教育人力體系結構下,因一年一聘而工作權受制於人,因此有許多個案面對到上級主管、資深教師、甚至是學生對教師性騷擾時,難以求援;甚至被不友善對待或被打壓的情況,也是時有耳聞。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意旨雖然是希望在教育現場保護學生,但相對地,在弱勢且一年一聘的代理代課教師遇上職場霸凌或性騷擾時,卻常常難以自保,也希望政府和教育主管機關,能更重視代理和代課教師的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