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彰化縣警察局葉姓所長及2名員警,4日以便衣、民車行經番金路,認為1名騎腳踏車的17歲少年形跡可疑,誤認少年為非法移工要抓人,少年見狀拔腿就跑,3名員警以勒頸、拉腳及擒抱等方式制伏,少年更用力掙脫,撞上耕耘機,造成臉部受傷縫了17針。副分局長施焜山表示,同仁是看到男子騎乘自行車並使用手機,精神狀況不佳,行車搖擺不定,才攔停該男子。
除了警方並未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穿著便服也未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就抓人,我們更想討論的,是警察為何會用外表去判定一個人是「逃逸移工」,並且以此為前提使用暴力手段制服一名未成年人?
台灣身為《兒童權利公約》的國內法化成員之一,執法人員竟然帶頭無視法律與人權,令人遺憾,目前有接受《兒童權利公約》相關教育訓練的警察單位,僅限於防暴官、婦幼單位、性侵專責人員等兒少保護領域的司法工作人員,我們期待只要是事件有關兒少時,司法人員就應該要具備《兒童權利公約》的基礎觀念,不應以膚色、種族、性別等不同而有差別對待兒少的情形。
善牧基金會曾公布的調查中,有近六成的新移民表示曾受歧視、不被尊重、感到不舒服的經驗,在台灣,新二代學生已成長至30萬人,但我們未見過政府針對「新住民兒少受到歧視」的情形進行研究,僅2018年的兒少生活狀況調查稍加提及,少年感受到的歧視因素中,以個人意見或容貌膚色而遭受歧視比例佔34%,可見我國對於新住民兒少的處境,關心程度非常有待加強,更遑論現行制度檢討與對應研擬。建議政府應針對新住民、少數族群受到的歧視進行長期性的數據蒐集與研究。